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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2-08-17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
             监督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嘉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
             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
             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基本政策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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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 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
             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 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上一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存在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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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四) 利润分配的周期:
             公司可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 利润分配方式适用的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一次。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基础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提出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 股票分红的条件
             当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考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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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意愿和要求,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具体方案需经公司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六条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
             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
             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
             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
             配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
             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
             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
             的解释与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
             议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需经董事会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政策、方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制订或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该政策、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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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的意见。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者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
             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
             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
             以下事项:
    (一) 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
             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 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第十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
             求;
    (二)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
             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现金分红方案应当以其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公司因其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上市时间安排,导致现金
             分红方案未能以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的,可以根据公司章
             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的股东回报规划、现金
             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承诺确定现金分红方案对应的定期报告期;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需要调整现金分红方案对应定期报
             告期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披露作为现金分红方案基础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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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截止日至现金分红方案披露期间,其生产经营、业绩及现金
             流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现金分红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开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
             促其及时改正:
    (一)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 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三) 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利益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一) 《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
             红政策;
    (二) 《公司章程》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
    (三) 《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四)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
             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
    (五) 公司存在过度高比例现金分红;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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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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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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