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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2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

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

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

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对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 7.73 万股进行作废。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1 日,并同意以 73.64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90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