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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2-13  

                          证券代码:688388           证券简称:嘉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7

  转债代码:118000           转债简称:嘉元转债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1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组织架构的调整,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广
  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后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上述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内容一览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裁(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
理,下同)、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下同)、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和其他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东、董事、监事、总裁、联席总裁和其他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联席
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执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 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
总裁、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和财务负责 秘书、总工程师和财务负责人等。
人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
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 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 计算的原则适用,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围。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0%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控股股东、 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
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 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
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之和。                      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会决议公告,公司上市后应同时向公司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议,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和其他高
应当列席会议。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裁、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 董事、监事、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
管理人员姓名;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他内容。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联席总裁和其它高级 将不与董事、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其负责的合同。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其负责
                                     的合同。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联席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由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或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联席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联席总裁、执行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
报规划的修改方案;                   报规划的修改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联席总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联席总
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联席总裁的 裁、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高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副
级副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和财务负责 总裁、总工程师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联席总裁、执行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联席总裁的工作 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联席总裁、
汇报并检查总裁、联席总裁的工作;     执行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公司股 (一)以下交易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东大会即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以下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的权限: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
(一)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东大会有权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的交易: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
并授权董事长、总裁或联席总裁审批以下 以上;
交易: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以上但不超过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20%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涉及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资产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的,由董事会授权总裁或联席总裁审批; 超过1000万元;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和费用)高于公司市值10%但低于30%的,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交易成交金额 过100万元;
低于公司市值10%的,由董事会授权总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或联席总裁审批;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计年度资产净额高于公司市值10%但不超 100万元。
过20%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产净额低于公司市值10%的,由董事会授 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含义与本章程第
权总裁或联席总裁审批。                    四十三条所指“交易”相同。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二)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30 % 或 不 足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3,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上董事同意;发生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营业收入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审 计营业收 入的 10 %或 不足 1,000 万元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由董事会授权总裁或联席总裁审批;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交易(提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 供担保除外):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或不足300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
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交易 元以上的交易;
产生的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
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不足100万元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
由董事会授权总裁或联席总裁审批;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会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 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达到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或不足300万 以上标准之一的事项,交易金额超过2亿
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交易标 元的授权董事长审批,低于2亿元的授权
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总裁或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审批。
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或不足100万元的,由董事
会授权总裁或联席总裁审批;
(7)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
(十四)项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关
联交易权限以外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
除外):并授权董事长审批以下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少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非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少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四)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
限。
超过上述额度的重大事项应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除需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上述事
项外,由总裁或联席总裁依照公司有关制
度进行决策。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联席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联席
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裁一名,执行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设常务副总裁一名,高级副总裁和副 或解聘。
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
公司设当值总裁一名,可由高级副总裁、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或财务负责人担 公司设当值总裁一名,可由副总裁、董事
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轮换,具体轮 会秘书、总工程师或财务负责人担任,根
值人员由总裁、联席总裁于管理层办公会 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轮换,具体轮值人员
决定,最终报董事长审批。             由总裁或联席总裁、执行总裁于管理层办
公司总裁、联席总裁、常务副总裁、高级 公会决定,最终报董事长审批。
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公司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常务副
和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和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联席总裁每届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联席总裁、执行
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联席总裁对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
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 副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和财务负责人;
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列席董事会会
总裁、联席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联席总裁应制订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
总裁、联席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联席总裁工作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则包括下列内容:                     内容:
(一)管理层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一)管理层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联席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二)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及其他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联席总裁可以在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联席总裁、执行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联席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联席 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辞职的具体程
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序和办法由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常务副总裁、副总裁、
裁、副总裁、总工程师和财务负责人等高 总工程师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可由总裁、联席总裁提名,董 可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常务
事会聘任或解聘。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 副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和财务负责人
裁、副总裁、总工程师和财务负责人等高 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裁、联席总裁、执
级管理人员协助总裁、联席总裁开展公司 行总裁开展公司的管理工作,对总裁、联
的管理工作,对总裁、联席总裁负责。   席总裁、执行总裁负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和其他
员不得兼任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党的建设                         删除
 ……                                   (注:党建工作相关内容详见《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公 责解释。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增加经营场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增设一处经营场所,
  具体地址为: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沙坪村。该事项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拟本次
  一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增加
  经营场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0)。

        除上述修订和自动调整目录、序号、章节标题及页码外,《公司章程》中其
  他内容不变,上述变更事项将一并提请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上述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结果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
  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