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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门科技: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10  

                        证券代码:688389           证券简称:普门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4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2 月 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彰化路 2 号 1 号楼 1 楼
报告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0

普通股股东人数                                                        3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79,550,397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79,550,39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89.8982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89.898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先成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现场加通讯方式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红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进行项目建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379,550,397         100     0            0    0            0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办理投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379,550,397         100     0            0    0            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
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紫薇、黄楚玲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
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