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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门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10-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普
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门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
普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普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23 号)
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3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共涉及 7 名股东,分
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先成;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深圳瀚钰生物科
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瀚钰生物”)、深圳瑞普医疗技术研究所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普医疗”)、深圳瑞源成健康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瑞源成健康”)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映、胡明龙、核
心技术人员徐岩。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264,986,28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62.7632%,将于 2022 年 11 月 07 日起上市流通(原定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11 月 5 日,因 11 月 5 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 2022 年 11 月 7 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
    以上三名股东已办理了工商登记的更名及迁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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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
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限售
股上市流通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先成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
相应调整。

    (3)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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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瀚钰生物、瑞普医疗、瑞源成健康承诺:“(1)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
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
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2)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企业在上述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而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包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明龙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
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
相应调整。

    (3)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3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终止。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曾映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通过瑞普医疗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瑞普医疗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
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4)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
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同时,自本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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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发行人上市时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6)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
得该等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徐岩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通过瑞普医疗或瀚钰生物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瑞普医疗或瀚钰生物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
守上述承诺。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
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4)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
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上市时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5)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
得该等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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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
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其的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264,986,280 股,占总股本的 62.7632%。

    (二)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07 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数       剩余限售股数
   股东名称
                       (股)     司总股本比例            量(股)           量(股)

       刘先成          122,353,560         28.9800%        122,353,560                0

       曾映             18,812,880          4.4559%           18,812,880              0

       胡明龙           18,812,880          4.4559%           18,812,880              0

       徐岩             12,542,040          2.9706%           12,542,040              0

   瀚钰生物             34,169,400          8.0932%           34,169,400              0

   瑞普医疗             28,836,720          6.8301%           28,836,720              0

  瑞源成健康            29,458,800          6.9775%           29,458,800              0

       合计            264,986,280         62.7632%        264,986,280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264,986,280          36 个月



                                           6
 合计          -                           264,986,280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
股东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国
信证券对普门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天宇                     李    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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