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德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0-09-25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
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
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
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
得其同意;
(三)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代表人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司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
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
档案。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
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应在6个月以内。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披露内容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的承诺;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
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
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与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之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
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
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
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
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
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的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
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同时披露保荐机构
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管
理规定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