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钜泉科技 股票代码:688391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Hi-Trend Technology (Shanghai) Co.,Ltd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 1388 号 16 幢 1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 特别提示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泉科技”、“本公司”、 “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 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 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 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发行人高管与 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战略配售锁定期为 12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参与战略 配售锁定期为 24 个月,网下限售股份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为 5,76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1,220.797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1.19%。 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T-3 日)完成。在剔除无效 报价以及最高报价部分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 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 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 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15.00 元/股。本次确定的发 行价格不超出四数孰低值,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48.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0.1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65.3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6.8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 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截至 2022 年 8 月 29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I6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7.38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3 2021 年扣非 2021 年 扣 非 T-3 日股票 2021 年静态市 2021 年静态市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前 EPS(元/ 后 EPS ( 元 / 收盘价(元/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股) 股) 股) (倍) (倍) 600171.SH 上海贝岭 1.0240 0.5585 20.00 19.53 35.81 688385.SH 复旦微电 0.6316 0.5454 73.24 115.95 134.29 688589.SH 力合微 0.4204 0.2913 37.05 88.14 127.20 300183.SZ 东软载波 0.2883 0.2450 14.46 50.16 59.02 688259.SH 创耀科技 0.9836 0.8867 78.30 79.60 88.31 算数平均值 70.68 88.93 数据来源:同花顺财经,数据截至 2022 年 8 月 29 日(T-3)。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 年扣非前(后)EPS 计算口径: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T-3 日(2022 年 8 月 29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115.0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66.84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 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 平均水平,但仍旧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投资决策前请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4 (一)行业依赖及收入下滑的风险 2019 年至 2021 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公司芯片产品的主要用户为国 内各电能表厂商并最终运用于国内、外智能电网的建设之中,且公司源自智能电 网领域的收入占比在 95%以上。因此,公司的经营业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内两 网公司的建设规划以及智能电表生产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存在行业依赖的风险。 在此背景下,由于公司单、三相计量芯片和 MCU 芯片的销量与电表招标量的关联 度较高,因此公司业绩首先容易受到两网公司电表招标量波动的影响,例如 2017 年国网电表招标量骤降至历史最低水平就直接导致了公司 2018 年净利润出现大幅 下滑;其次,两网公司对于新标准、新产品的推行计划也将直接影响下游市场容 量的扩充速度;再者,公司在出口市场的芯片销量也依赖于国内电表企业在国际 市场的竞争力情况;并且,下游龙头表厂客户的议价能力较强,芯片产能宽松后 公司产品存在重新下调售价的可能。前述事项若朝向不利于公司的方向发展,都 将使公司的收入出现波动甚至下滑。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三相计量、单相计量、单相 SoC 和电表 MCU 芯片虽然在国内统招和出口市场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但其细分市场的容量相 对较小,2021 年按销售均价和主要市场需求量测算的市场容量分别为 11,988 万元、 9,175 万元、16,460 万元和 39,245 万元;而在市场容量相对较大的 HPLC 芯片市场 (2021 年容量为 135,905 万元),公司的市占率和竞争地位相对较低。因此受限 于主要产品的细分市场容量,公司业务的发展空间也相对有限。 最后,报告期内公司虽然已将产品应用逐步拓展至用户端电力仪表、光伏监 测、通讯基站和路灯控制等其他领域,但公司源自智能电网之外其他应用领域的 收入尚不足 5%,占比仍然较低。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业务严重依赖于智能电网行业,且当前主要产品所处细 分市场的容量有限,若公司无法将产品顺利切入其他更广阔的应用领域,则未来 的发展空间势必将受到一定的限制。此外,源自智能电网行业的需求波动也会在 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并可能致使公司面临营业收入大幅下滑的 风险。 5 (二)经销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采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通行的经销模式销售芯片产品。采用经销模式有 利于公司快速回笼资金,可使公司专注于芯片产品设计与开发,提高公司运营效 率、控制回款风险。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客户较为集中,2019 年度、2020 年度 和 2021 年度,公司向前五大经销商客户合计销售产品 28,074.75 万元、32,432.20 万元和 38,113.05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3.53%、85.57%和 76.33%。 其中,第一大经销商客户昊辉电子维护了三星医疗、林洋能源、正泰仪表和东方 威思顿等下游龙头表厂,公司对其的经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41.74%、42.01%和 35.95%。 虽然公司与下游主要终端表厂建立了密切、直接的技术交流与业务联系,能 够直接将产品导入客户设备方案之中,但是仍然需要经销商为公司产品提供物流 服务、基础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以及日常维护,同时为公司发掘新的商业机会。 此外,针对中小型表厂客户的“长尾”市场,经销商还发挥了客户挖掘和渠道开 拓、技术交流与芯片方案导入等重要工作,对公司维持和提升市场占有率起到了 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若主要经销商的经营情况及其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则会使公司面临丢失终端客户和潜在终端客户的风险,从而对公司 的正常经营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三)公司对主要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及其产能供给不足和采购价格上涨的 风险 1、对和舰科技存在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晶圆制造环节的采购全部集中于和舰科技及其母公司联华电 子。2019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对其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13,094.63 万元、14,934.18 万元和 13,970.97 万元,占各期采购总额的 60.55%、61.13%和 55.34%,结合公司 主要产品的晶圆制程和制造工艺,公司的产品生产对其存在较大依赖。由于晶圆 制造环节中具备成熟工艺和充足产能的供应商有限,公司依赖个别供应商的情况 短期内难以改变。若供应商产能受限,或公司与和舰科技的合作发生不利变化, 公司可能面临产品生产受阻或产能不足以支持公司销售增长的重大风险。 2、主要供应商产能供给不足和采购价格上涨 6 2020 年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及消费电子等下游市场需求超预期等影响,国内 产能持续紧张。在晶圆制造环节,和舰科技的产能供给自 2020 年下半年开始整体 趋紧并已多次上调采购价格;在芯片封装环节,公司主要委托通富微电、长电科 技和华天科技代工,产能供给同样紧张,同时受金、铜等封装材料价格上涨因素 的影响,前述供应商在 2021 年也有不同程度的提价。结合 2021 年的实际情况, 公司晶圆采购单价同比上涨 16.42%;芯片单位封装成本同比上涨 14.84%。公司 2021 年末的库存商品余额为 1,119.87 万元,相比 2020 年末减少 57.35%。公司成 品芯片处于高速周转的状态,备货量下降明显。 为缓解成本上涨压力,公司与经销商及主要终端客户协商后多次上调了芯片 售价,以此对冲采购成本持续上涨的风险。经过调价,公司电能计量芯片产品线 于 2021 年实现毛利率 47.34%,相比 2020 年提升 5.50%;电表 MCU 产品线实现毛 利率 29.05%,相比 2020 年提升 6.45%。公司主要产品的毛利率水平能够得到维持, 上游生产成本的上涨能够顺利向下游传导。 为量化分析上游采购价格上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以 2021 年为基础, 在假设产品销售单价、营业收入等其他因素不变,仅就晶圆制造和芯片封装环节 采购价格分别继续上涨 5%至 15%的情况下,对 2022 年利润总额的影响进行敏感 性分析,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相比 2021 年的变动幅度 加工环节 项目 上涨 5% 上涨 10% 上涨 15% 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686.52 -1,373.05 -2,059.57 晶圆制造 变动后利润总额 9,953.05 9,266.53 8,580.01 利润总额变动幅度 -6.45% -12.91% -19.36% 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322.16 -644.31 -966.47 芯片封装 变动后利润总额 10,317.42 9,995.26 9,673.11 利润总额变动幅度 -3.03% -6.06% -9.08% 根据上表分析,在 2022 年晶圆制造和封装成本继续上涨 15%的情况下,若公 司无法传导至下游客户,则会减少利润总额 3,026.04 万元,降幅高达 28.44%,将 对公司的获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游紧张的产能供给相比 2021 年已经有所缓解, 但是,公司仍然面临着因集成电路行业需求周期性波动及全球疫情影响所导致的 上游产能供给不足和采购价格上涨的风险,同时也在晶圆制造环节对和舰科技及 7 其母公司联华电子存在较大依赖,敬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充分关注。 (四)重点布局的新产品未来市场发展情况及竞争格局不确定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国家电网下一代基于 IR46 标准智能物联表的技术 规范已经宣贯,该产品仍处于小批量试点阶段,开启大规模统招的时间待定;同 时,关于双模通信单元的互联互通标准也已获批,公司相关产品已进入送检阶段, 但大范围统招尚未有明确时间表;并且,统招开启后国家电网的招标数量、招标 比例以及对于存量产品的替换速度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前述新产品未来的市 场发展情况并不明确。 报告期内,公司重点布局了下一代智能物联表计量芯、管理芯的研发,以及 双模通信 SoC 芯片的研发。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初代物联表计量芯产 品已经量产,试制的双模通信 SoC 芯片工程片经验证也已达到设计预期,但是, 前述芯片未来的市场销售情况和细分市场的发展潜力则完全取决于国家电网对智 能物联表和双模通信单元的推进速度和推行力度。 此外,当前电能计量和电表 MCU 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为公司、上海贝岭和复旦 微,预计仍将是物联表计量芯和管理芯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但鉴于国家电网下属 企业智芯微参与了物联表的标准制定并主导了软件平台的开发,因此不能排除智 芯微未来参与市场竞争并割据部分市场份额的可能性;而载波通信市场方面,智 芯微已在当前的高速载波市场占有过半的市场份额,因而也无法排除其在双模市 场继续维持高市占率,并压缩其他参与者市场空间的可能性。 因此,公司重点布局研发的物联表计量芯、管理芯及双模通信 SoC 芯片所处 细分市场的未来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格局以及公司的竞争地位均存在不确定性, 若未来市场朝向不利于公司的方向发展,或公司无法在未来市场中维持现有竞争 地位,则会使公司相关产品线的业务发展受到限制,并进一步影响到公司未来的 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五)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公司股权相对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 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分别为钜泉香港、东陞投资、高华投资、炬力集 成和聚源聚芯,上述股东分别持股 22.24%、13.73%、11.67%、8.75%和 6.53%。股 8 权的分散与制衡虽然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但也可能造成公司在进行重大经 营和投资等决策时,因决策效率降低而贻误业务发展机遇,造成公司经营业绩的 波动。此外,公司股权分散也会增加未来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潜在风险,进而 影响到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连续性。 (六)主要供应商因新冠疫情停产的风险 2022 年 2 月 14 日,苏州工业园区出现了新冠疫情并开展园区全员核酸检测。 发行人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内的主要供应商和舰科技和京隆科技的生产活动被暂 停。其中,和舰科技已于 2022 年 2 月末全面复工,京隆科技也于 2022 年 3 月上 旬全面复产。停产至全面复产期间,和舰科技和京隆科技的产能供给以及产品交 付因疫情原因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发行人在晶圆制造、晶圆测试和芯片测试等环节采购集中度较高,若主要供 应商的生产经营地爆发疫情,其产能供应会因停产、延期复工等因素出现短期迟 滞。若所属地区的疫情防控形势持续严峻,则会使其产能恢复时间超出预期,从 而对发行人短期内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7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23 号),同意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52 号”批 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为 5,7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1,220.7970 万股股票将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钜泉科技”,证券代码为“688391”。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9 月 13 日 (三)股票简称:钜泉科技;股票扩位简称:钜泉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39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76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44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20.7970 万股 10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539.2030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64.2310 万股(保 荐机构跟投子公司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国金证券钜泉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 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 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的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金创新”)本次获配 52.1739 万股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金证券钜泉光电员工 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钜泉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获配 112.0571 万股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 整计算)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441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549,720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04%,占 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31%。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司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人选择的具体 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 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 115.00 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5,760.00 万股,发行人上 市时市值为 66.24 亿元,不低于 10 亿元。2020 年和 2021 年,公司实现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075.97 万元和 9,910.27 万元,累 计金额 15,986.24 万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49,934.16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 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要求。因此,发行人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综上,公司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12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i-Trend Technology (Shanghai)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 4,320.00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人民币 5,7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士聪 成立日期:2005 年 5 月 19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2010 年 5 月 10 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 1388 号 16 幢 101 室 经营范围:光电技术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自产产品;集成电路的 研发、设计;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智能电网终端设备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邮政编码:201203 电话号码:021-51035886(总机) 传真号码:021-50277833 互联网网址:http://www.hitrendtech.com 电子邮箱:shareholders@hitrendtech.com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凌云 13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分别为钜泉香港、东陞投资、高华 投资、炬力集成和聚源聚芯,分别持股 22.24%、13.73%、11.67%、8.75%和 6.53%。 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不存在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单一股东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安排的几方股东。因此,钜泉科 技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钜泉科技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公司主要股东股权关系如下: 钜泉香港 东陞投资 高华投资 炬力集成 聚源聚芯 16.68% 10.30% 8.75% 6.56% 4.90% 发行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共设 7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公司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各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期 提名人 推荐方 1 杨士聪 董事长 2022 年 5 月-2025 年 5 月 董事会 钜泉香港 2 黄瀞仪 董事 2022 年 5 月-2025 年 5 月 董事会 东陞投资 14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期 提名人 推荐方 3 王颖霖 董事 2022 年 5 月-2025 年 5 月 董事会 钜泉香港 4 谢燕村 董事 2022 年 5 月-2025 年 5 月 董事会 钜泉香港 董事会 5 陈凌云 独立董事 2022 年 5 月-2025 年 5 月 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 6 王志华 独立董事 2022 年 5 月-2025 年 5 月 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 7 戚正伟 独立董事 2022 年 5 月-2025 年 5 月 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 2、监事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设监事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本 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期 提名人 推荐方 监事会主席、职 1 郭俊仁 2022 年 5 月-2025 年 5 月 职工代表大会 / 工代表监事 2 杨勇 监事 2022 年 5 月-2025 年 5 月 监事会 钜泉香港 3 谢汉萍 监事 2022 年 5 月-2025 年 5 月 监事会 东陞投资 3、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有 4 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期 1 郑文昌 总经理 2022 年 5 月-2025 年 5 月 副总经理、CTO(技术总 2 Xuming Zhang(张旭明) 2022 年 5 月-2025 年 5 月 监)、产品研发部总监 3 凌云 董事会秘书 2022 年 5 月-2025 年 5 月 4 刁峰智 财务总监 2022 年 5 月-2025 年 5 月 4、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有 5 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副总经理、CTO(技术总监)、 1 Xuming Zhang(张旭明) 产品研发部总监 2 马侠 技术研发部总监 3 张明雄 技术市场部总监 4 潘宇 系统研发部总监 15 序号 姓名 职位 5 王勇 数字研发部总监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和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近亲属持 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股份 在发行人任职/亲 股份 姓名 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属关系 比例 持股主体 (万 (万股) (%) (%) 股) 杨士聪 董事长 - - 371.09 6.44 钜泉科技(香港)有限 王颖霖 董事 - - 326.61 5.67 公司 谢燕村 董事 - - 262.92 4.56 黄瀞仪 董事 - - 东陞投资有限公司 148.25 2.57 郑文昌 总经理 75.60 1.31 - - - Xuming 副总经理、CTO Zhang(张 (技术总监)、 82.00 1.42 - - - 旭明) 产品研发部总监 上海沃雨投资管理合伙 张明雄 技术市场部总监 - - 企业(有限合伙)(以 15.00 0.26 下简称“沃雨投资”) 马侠 技术研发部总监 - - 上海福睦投资管理合伙 12.00 0.21 潘宇 系统研发部总监 - - 企业(有限合伙)(以 8.00 0.14 王勇 数字研发部总监 - - 下简称“福睦投资”) 6.00 0.10 李玉娇 董事黄瀞仪之母 - - 296.50 5.15 东陞投资有限公司 黄昱翔 董事黄瀞仪之弟 - - 148.25 2.57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涉及诉讼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已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出 具承诺,具体承诺内容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 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16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是沃雨投资、海纯投资和福睦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不存在未授予或未行 权的情况,不涉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1、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1)沃雨投资 沃雨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沃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3年1月14日 认缴出资额 150万元 实缴出资额 15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060880716A 注册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295弄100号33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荣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除经纪),企业管理咨询,商务 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沃雨投资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刘荣 1 0.0001 普通合伙人 2 张娟 999,999 66.6666 有限合伙人 3 张明雄 500,000 33.3333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500,000 100.0000 (2)海纯投资 海纯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海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3年1月14日 17 认缴出资额 300万元 实缴出资额 3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060880759P 注册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295弄100号33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朱昊、蒋忠杰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除经纪),企业管理咨询,商务 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海纯投资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蒋忠杰 409,931 13.66 普通合伙人 2 朱昊 171,487 5.72 普通合伙人 3 佘龙 199,841 6.66 有限合伙人 4 阳晓华 187,884 6.26 有限合伙人 5 张志勇 171,487 5.72 有限合伙人 6 周兴民 153,724 5.12 有限合伙人 7 金志俊 153,724 5.12 有限合伙人 8 胡晋 146,891 4.90 有限合伙人 9 郎君 146,891 4.90 有限合伙人 10 张斌阳 120,246 4.01 有限合伙人 11 朱传森 112,731 3.76 有限合伙人 12 王炜 112,731 3.76 有限合伙人 13 李秋敏 105,215 3.51 有限合伙人 14 远豪杰 105,215 3.51 有限合伙人 15 郭宇清 103,849 3.46 有限合伙人 16 代建宾 61,489 2.05 有限合伙人 17 吴艳玲 56,365 1.88 有限合伙人 18 袁颖 56,365 1.88 有限合伙人 19 赵冬芹 56,365 1.88 有限合伙人 20 阳常回 52,266 1.74 有限合伙人 21 吴立丰 47,825 1.59 有限合伙人 22 陈峰 37,577 1.25 有限合伙人 23 章安山 36,894 1.23 有限合伙人 18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24 傅有炜 34,161 1.14 有限合伙人 25 李宝将 34,161 1.14 有限合伙人 26 王永寿 34,161 1.14 有限合伙人 27 苗跃 20,496 0.68 有限合伙人 28 雍勇 18,788 0.63 有限合伙人 29 何琦 17,080 0.57 有限合伙人 30 徐晨曦 17,080 0.57 有限合伙人 31 胡忠煜 17,080 0.57 有限合伙人 合计 3,000,000 100.00 (3)福睦投资 福睦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福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3年1月14日 认缴出资额 300万元 实缴出资额 3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0608806794 注册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295弄100号33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勃、马侠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除经纪),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 经营范围 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福睦投资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宁勃 532,796 17.76 普通合伙人 2 马侠 426,237 14.21 普通合伙人 3 潘宇 284,158 9.47 有限合伙人 4 王勇 213,119 7.10 有限合伙人 5 郭建秋 181,151 6.04 有限合伙人 6 许梅莉 149,183 4.97 有限合伙人 7 许蓉 142,079 4.74 有限合伙人 8 施惠丰 106,559 3.55 有限合伙人 9 李彩玲 97,679 3.26 有限合伙人 19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10 何巍 95,903 3.20 有限合伙人 11 李发宁 92,351 3.08 有限合伙人 12 荀本鹏 81,695 2.72 有限合伙人 13 刘飞 78,143 2.60 有限合伙人 14 陈志凯 71,040 2.37 有限合伙人 15 张业勇 63,936 2.13 有限合伙人 16 娄锦兰 58,608 1.95 有限合伙人 17 刘菁 53,280 1.78 有限合伙人 18 马涛 49,728 1.66 有限合伙人 19 邓霜 49,728 1.66 有限合伙人 20 季程斐 39,072 1.30 有限合伙人 21 褚雅琴 19,536 0.65 有限合伙人 22 董海波 14,563 0.49 有限合伙人 23 王燕 14,208 0.47 有限合伙人 24 陈成 14,208 0.47 有限合伙人 25 王仁海 14,208 0.47 有限合伙人 26 栗成智 14,208 0.47 有限合伙人 27 潘波 14,208 0.47 有限合伙人 28 韩世英 14,208 0.47 有限合伙人 29 夏凡 14,208 0.47 有限合伙人 合计 3,000,000 100.00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权外,不存在持有其它公司股权的情形, 亦不存在从事其它具体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的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 前述员工持股平台均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约定“自发行人首 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安排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 励及相关安排。 20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320.00 万股,本次发行 1,440.00 万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 25%。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76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序 股东名称 数量 数量 号 占比(%) 占比(%)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1 钜泉香港 9,606,300 22.24 9,606,300 16.6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东陞投资 5,930,000 13.73 5,930,000 10.3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 高华投资 5,040,000 11.67 5,040,000 8.7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4 炬力集成 3,780,000 8.75 3,780,000 6.56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5 聚源聚芯 2,820,800 6.53 2,820,800 4.9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6 李云清 1,890,000 4.38 1,890,000 3.2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7 万骏实业 1,260,000 2.92 1,260,000 2.1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8 罗盛祯 1,134,000 2.63 1,134,000 1.9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9 融银资本 1,079,200 2.50 1,079,200 1.8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0 聂虹瑛 1,000,000 2.31 1,000,000 1.7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1 海纯投资 878,200 2.03 878,200 1.5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2 福睦投资 844,600 1.96 844,600 1.4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Xuming Zhang 13 820,000 1.90 820,000 1.4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张旭明) 14 华睿德银 800,000 1.85 800,000 1.3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5 高钧昱 787,500 1.82 787,500 1.3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6 郑文昌 756,000 1.75 756,000 1.3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7 张正修 756,000 1.75 756,000 1.3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8 谢惠雯 756,000 1.75 756,000 1.3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9 欧奈而 700,000 1.62 700,000 1.2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0 曾暐哲 567,000 1.31 567,000 0.9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1 曾仁煌 453,600 1.05 453,600 0.7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2 沃雨投资 450,000 1.04 450,000 0.7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3 萧经华 316,800 0.73 316,800 0.5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4 庄德昇 270,000 0.63 270,000 0.4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5 蔡昕廷 252,000 0.58 252,000 0.4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6 蔡昕辰 252,000 0.58 252,000 0.4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国金证券钜泉光电员工 27 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 - - 1,120,571 1.9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合资产管理计划 28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 521,739 0.91 自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29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 - - 549,720 0.95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21 小计 43,200,000 100.00 45,392,030 78.82 - 二、无限售流通股 1 无限售流通股 - - 12,207,970 21.19 - 小计 - - 12,207,970 21.19 - 合计 43,200,000 100.00 57,600,000 100.00 -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 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钜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9,606,300 16.6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东陞投资有限公司 5,930,000 10.3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 高华投资有限公司 5,040,000 8.7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4 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 3,780,000 6.56%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中芯聚源股权投资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上海聚源聚 5 2,820,800 4.9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 金中心(有限合伙) 6 李云清 1,890,000 3.2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7 万骏实业有限公司 1,260,000 2.1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8 罗盛祯 1,134,000 1.9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国金证券-中国银行-国金 证券钜泉光电员工参与科创 9 1,120,571 1.9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10 融银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79,200 1.8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合计 33,660,871 58.44%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共有国金创新及钜泉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2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最终情况如下: 获配股数 新股配售 投资者名 获配股数 占本次发 序号 类型 获配金额(元) 经纪佣金 合计(元) 限售期 称 (股) 行数量的 (元) 比例 国金创新 参与跟投的 1 投资有限 保荐机构相 521,739 3.62% 59,999,985.00 - 59,999,985.00 24 个月 公司 关子公司 国金证券 发行人的高 2 1,120,571 7.78% 128,865,665.00 644,328.33 129,509,993.33 12 个月 钜泉光电 级管理人员 22 员工参与 与核心员工 科创板战 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集 略配售设立 合资产管 的专项资产 理计划 管理计划 合计 1,642,310 11.40% 188,865,650.00 644,328.33 189,509,978.33 — (一)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国 金创新,国金创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石鸿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0092039F 成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5 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 55 号 1 幢六层 612 室 注册资本:15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跟投数量 国金创新按照股票发行价格最终参与战略配售的跟投数量为 52.1739 万股,跟 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62%。 3、限售期限 国金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3 (二)国金证券钜泉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 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为国金证券钜泉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股份数量 为 112.0571 万股,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总数的 10%。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国金证券钜泉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成立日期:2022 年 8 月 4 日 募集资金规模:12,993 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12,951 万元 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备案信息:产品编码为 SXB183,备案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5 日 参与人姓名职务及实际缴款金额与比例如下: 实际缴款金 资管计划的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额(万元) 持有比例 1 杨士聪 董事长 核心员工 5,050.00 38.87% 2 郑文昌 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3,000.00 23.09% 全资子公司钜泉 科技(南京)有 3 郭俊仁 核心员工 405.00 3.12% 限公司产品研发 总监 4 凌云 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707.00 5.44% 5 刁峰智 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 440.00 3.39% 6 蒋忠杰 销售部总监 核心员工 484.00 3.73% 7 周兴民 市场部总监 核心员工 508.00 3.91% 8 宁勃 制造部总监 核心员工 669.00 5.15% 24 实际缴款金 资管计划的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额(万元) 持有比例 9 施海滨 资讯部总监 核心员工 200.00 1.54% Xuming 副总经理、CTO 10 Zhang(张旭 (技术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 180.00 1.39% 明) 产品研发部总监 11 张明雄 技术市场部总监 核心员工 447.00 3.44% 12 潘宇 系统研发部总监 核心员工 615.00 4.73% 13 夏凡 软件设计经理 核心员工 288.00 2.22% 合计 - 12,993.00 1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注 2:国金证券钜泉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和参与认 购规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差额用于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该安排符合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上述参与人均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了劳 动合同。 3、限售期 国金证券钜泉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票 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 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44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15.0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66.8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 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的总股数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68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72 元/股(按照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1.22 元/股(按照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65,600.00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 16,362.97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49,237.03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 26 字[2022]200Z0053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2 年 9 月 7 日止,公司变更 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600,000.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57,600,000.00 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16,362.97 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 费用包括: 序号 内容 金额(万元,不含增值税) 1 保荐承销费用 13,548.00 2 审计及验资费 1,569.42 3 律师费用 688.0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0.00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57.55 合计 16,362.97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49,237.03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16,889 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 1,440.00 万股。其中,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64.2310 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780.9690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780.9690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94.8000 万股,其中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458.3150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36.4850 万股。 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 销, 本次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64,850 股,包销金额 为 41,957,750.00 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27 2.86%,包销股份的数量占发行总量的比例为 2.53%。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8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由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 审字[2022]200Z0027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 1-6 月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 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2]200Z0409 号)。公司 2022 年 1-6 月主要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 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全文可查阅《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二、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一)整体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 状况良好,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公司经营 模式、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 要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行业市场环境以及其他可能 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2022 年 1-6 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 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 经审阅,公司 2022 年 1-6 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9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6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资产总计 51,877.96 42,049.72 9,828.23 23.37% 负债总计 12,582.83 11,476.30 1,106.52 9.64% 所有者权益合计 39,295.13 30,573.42 8,721.71 28.5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39,295.13 30,573.42 8,721.71 28.53% 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公司的总资产为 51,877.96 万元,较 2021 年末增长 23.37%, 主要源于:1)2022 年上半年盈利使得货币资金增加;2)随着公司经营规模逐步 扩大,存货及应收类科目余额有所增加;公司负债总额为 12,582.83 万元,较 2021 年末增长 9.64%,主要系随着采购规模增加,应付账款余额也相应增加;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 39,295.13 万元,较 2021 年末增加 28.53%,主要系当期经营积累。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30,156.93 20,188.75 9,968.18 49.37% 营业利润 9,162.58 3,572.46 5,590.12 156.48% 利润总额 9,168.58 3,562.46 5,606.12 157.37% 净利润 8,721.71 3,456.80 5,264.91 152.3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721.71 3,456.80 5,264.91 152.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8,315.80 3,421.69 4,894.11 143.03% 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 2022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30,156.93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 49.37%, 主要源于公司芯片销量同比增长以及为应对产业链上游涨价所做的提价。2022 年 1-6 月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315.80 万元,相比上 年同期增长 143.03%,净利润增速高于收入增速,主要源于:1)在采购环节成本 上涨和公司主要产品提价的双重影响下,主营业务毛利率由 43.02%提升至 53.10%, 同时芯片销量也同比增长 9.62%,使得 2022 年 1-6 月所获营业毛利同比增加 7,327.56 万元,增幅 84.36%;2)期间费用的主要构成部分为人员薪酬,随员工人 数的增加和奖金计提总额的提升,期间费用同比增加 1,943.72 万元,增幅 38.57%; 3)相比上年同期,公司期间费用的增长幅度显著小于营业毛利的增长幅度,公司 30 规模效应凸显,因而净利润同比实现了快速增长。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148.75 6,539.28 -2,390.53 -36.5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95.96 -6,364.05 8,860.01 139.2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0.19 -129.84 -10.36 -7.98% 2022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4,148.75 万元,较上年 同期减少 36.56%,主要源于:1)上游产能有所缓解,公司备货量及支付的货款 有所增加;2)员工人数增加、业绩持续增长,发放的工资和年终奖金有所增加; 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2,495.96 万元,而上年同期为-6,364.05 万元, 主要系 2022 年上半年系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收回,而上年同期在张江集电港 购置了办公楼;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0.19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不 存在重大差异。 (三)2022 年 1-9 月业绩预计 根据当前的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22 年 1-9 月可实现营业收入 50,149.33 万元 至 54,285.36 万元,同比增长 49.40%至 61.72%;预计 2022 年 1-9 月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849.45 万元至 14,991.68 万元,同比增长 108.69%至 125.90%; 预计 2022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258.85 万元 至 14,352.36 万元,同比增长 103.95%至 120.77%。 上述 2022 年 1-9 月财务数据为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 构成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 3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发行人的子公司钜泉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已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和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1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455983234345 市张江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70090122000490414 长宁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3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98840078801700004365 公司金桥支行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 4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50300003130007265 徐汇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5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439083232952 市张江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6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121910414310602 张江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7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98840078801500004366 公司金桥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8 钜泉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435183226897 市张江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9 钜泉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98840078801300004367 公司金桥支行 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采购方式等未发生 32 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3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13 层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传真 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 吴成、乐毅 项目协办人 王延刚 项目在其他成员 邱新庆、张振朋 联系人 吴成、乐毅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认为钜泉光 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因此,国金证券同意保荐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保荐机构相应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吴成先生,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具 有 11 年 投资 银 行 从 业 经历 , 参 与了 方正 证 券 ( 601901.SH ) IPO 、 华安 鑫 创 (300928.SZ)IPO、鹏辉能源(300438.SZ)非公开发行、盾安环境(002011.SZ) 非公开发行、云维股份(600725.SH)非公开发行等项目的保荐、承销工作,目前 无其他申报的在审企业,目前担任华安鑫创(300928.SZ)IPO 项目的持续督导保 荐代表人。 34 乐毅先生,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国 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具有 12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朗姿股份 (002612.SZ)IPO、华安鑫创(300928.SZ)IPO、山鹰纸业(600567.SH)可转债、 鑫龙电器(002298.SZ)非公开发行、云维股份(600725.SH)非公开发行,以及世 纪游轮(002558.SZ)和东方银星(600753.SH)收购方财务顾问等项目,目前无其 他申报的在审企业,也无其他持续督导中的企业。 35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 事项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等承诺 1、持股 5%以上股东钜泉香港、东陞投资、高华投资和炬力集成出具的承 诺 (1)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 有发行人 A 股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发 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在延长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高华投资、炬力集成的关联股东李云清和万骏实业比照 5%以上股东出 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 有发行人 A 股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发 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 36 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在延长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郑文昌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发行人 A 股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发行 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 Xuming Zhang(张旭明) (1)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37 发行人 A 股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发行 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申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四 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股份将不 超过首发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上市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 使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杨士聪、黄瀞仪、王颖霖和谢燕村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发行人 A 股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发行 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 38 董事期间,本人将及时申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 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马侠、潘宇和王勇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人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承诺。 (2)自所持发行人首发上市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 行人首发上市前股份不超过首发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上市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7、监事郭俊仁、谢汉萍和杨勇出具的承诺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及时申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高级管理人员凌云和刁峰智出具的承诺 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 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并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9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 5%以上股东钜泉香港、东陞投资、高华投资、炬力集成,以及高 华投资、炬力集成的关联股东李云清和万骏实业出具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意向 ①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本企业/本 人出具的承诺函中载明的限售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 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②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④本公司/本企业/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公司/本企业/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 5%时除外。本公司/本企业/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 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高华投资、炬力集成、李云清和万骏实业在上述承诺中补充承诺: 本公司/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计算减持股份比例时,高华投资、 炬力集成、李云清和万骏实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 (2)约束措施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40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因违反 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持股 5%以上股东聚源聚芯出具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意向 ①本企业在发行人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函中载明的 限售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②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 ③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并予以公告,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 份比例低于 5%时除外,最终以届时可适用的监管规则规定为准。本企业通过其 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约束措施 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 3 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 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 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41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 A 股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按照中国境内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下同) 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 整),且公司及相关主体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 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的,则应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 预案,并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 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首发上市前合计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下称“主 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方式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①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在2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 并依法作出由公司回购股票的决议; ②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尽快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实施回购股票的预案。 ③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制定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 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④在实施股票回购方案过程中,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42 1,000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以孰低者为 准),如下情形之一出现,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a)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以孰低者为准); b)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的收盘价已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c)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d)回购股票数量达到回购前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2%。 ⑤公司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 内,如再次出现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票回购方案。 ⑥公司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股份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 (2)主要股东增持公司A股股票 ①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公司因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其他合法原因无实施股票回购,则公司主要股东将在启动条件 触发之日起 90 日内增持公司 A 股股票。 ②如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方案,但仍未满足“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 日每日股票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时,公司 主要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90 日内开始增持公司 A 股股 票。公司主要股东增持 A 股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③公司主要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 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 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43 ④主要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⑤在增持公司 A 股股票过程中,公司每位主要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 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增持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中止: a)通过增持公司 A 股股票,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的收 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d)公司主要股东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累超过人民币 2,000 万 元。 ⑥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 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情况,则主要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⑦公司主要股东的增持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A股股票 ①如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及主要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 资产”之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主要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 90 日内开始增持公司 A 股股票,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 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股份。 ④在增持公司 A 股股票过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 44 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15%,增持公司股票在达 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中止: a)通过增持公司 A 股股票,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的收 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d)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所用资金已经达到其上一年度在公司 取得的税后收入的 30%。 ⑤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 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每股净资产情况,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4、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 导致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 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 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2)主要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主要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 45 归属于该股东的部分,并同意公司调减或停发该股东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 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则其需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同意公司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 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 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5、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本公司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 A 股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 票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本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导致本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本公司将严格遵照执行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本公司股 价的义务。 在《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本公司新聘任的符合条 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上述预案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 务及责任的规定。同时,本公司将确保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被 正式选举/聘任前签署相关承诺。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 抗力导致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 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 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46 6、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相应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股东钜泉香港、东陞投资、高华投资、炬力集成、李云清和 万骏实业,发行人董事杨士聪、黄瀞仪、王颖霖、谢燕村,以及全体高级管理人 员出具相应承诺,同意严格遵照执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 价的义务。 如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上述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 导致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述主体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 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 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详见前文“(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及后文(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若本公司被认定欺诈发行时,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 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2、发行人股东钜泉香港、东陞投资、高华投资、炬力集成、李云清和万骏 实业出具的承诺 若发行人被认定欺诈发行时,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若本公司/本人存在老股配售的,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7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 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1、发行人的承诺 为填补公司首发上市可能导致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公司承诺首发上市 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首发上市造成的每 股收益被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迅速提升公司整体实力,不断扩大本公司业务规模 本公司首发上市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均将大幅度增加,综合实 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价值明显提升。本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和良好的 发展机遇,不断拓展主营业务规模,充分发挥本公司在核心行业领域的优势地位, 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2)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持续盈利能力 首发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控制本公司的各 项费用支出,提升本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本公司将积极完善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 引进市场优秀人才,最大限度的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充分提升员工的创新意 识,发挥员工的创造力。通过以上措施,有效降低本公司日常经营成本,全面提 升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效率,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经营业绩。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公司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能 为本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基本保障。本公司将结合市场发展状况 48 和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 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首发上市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 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本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原则、 形式、条件、比例、决策程序和机制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未来, 本公司将进一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本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利润分配 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独立董事除外) (6)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 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上述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 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 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 49 (7)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 及发行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8)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 目标、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 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依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符合公司利润分 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 本原则。 (3)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①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5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每年 采取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②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a)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1)现金分红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b)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③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以 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1 2、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政策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 相关利润分配政策以及《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 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 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 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 的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以及不存在欺诈发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上市流通前,因招股说明 书等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发生其他 欺诈发行的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且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本公 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自缴款日至退款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 及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发生其他欺诈发行的情 形,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 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就该 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52 审议股份购回方案,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购回方案购回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为下列两者中的高者:1)本公司股票 二级市场价格;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收盘价按照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加上缴纳股票申购款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4)若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发生其他欺诈发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 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 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 益得到有效保护。 (5)若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 约束: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 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 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 予以确定; ④在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向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3 2、发行人股东钜泉香港、东陞投资、高华投资、炬力集成和万骏实业出具 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公司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及 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不存在欺诈发行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 及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或由本公司支配的实体将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依法购回 本公司或由本公司支配的实体已转让的其所持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购回价格为下列两者中的高者: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收盘价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加上缴纳股 票申购款日至购回实施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 行人积极履行股份购回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相关会议上投赞成票。 (3)若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 约束: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 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发行人股东李云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 54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及信 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不存在欺诈发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2)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 机关认定后促使发行人依法购回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3)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 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 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 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55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师承诺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钜泉光电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 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 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 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 予以确定; ④在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 56 何形式向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除高级管理人员郑文昌、Xuming Zhang(张旭明)外的其他股东出具的 承诺 (1)本公司/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 约束: ①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④本公司/本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 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公司/本人 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⑤在本公司/本人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 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 红股; ⑥如本公司/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 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3、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57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④本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⑤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 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且本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⑥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 户。 4、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58 ④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 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⑤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 户。 (十)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 构不存在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做出如下承诺: (1)公司已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 东信息; (2)公司的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公司的直接或 间接股东亦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 (3)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5)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的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 59 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 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 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 施,上述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60 (此页无正文,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1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