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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骄成超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3-15  

                        骄成超声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3 年 2 月 24 日,贵公司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 14 点 30 分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3 年 2 月 25 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该次董

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 年 2 月 25

日,公司在上述网站刊登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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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

市闵行区沧源路 14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宏建先生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阅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和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

所持股份数为 38,036,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6.3858%。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5,154,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额的 18.4813%。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

决的股东共计 27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53,191,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 64.8671%。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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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第 1、2、3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

宣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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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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