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成超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4-26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
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
息;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的成员可以为非公司董事成
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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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
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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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董事会审
议年度报告之前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履
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主
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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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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