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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弦电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8-30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
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
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2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
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的交易事项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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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股东大会对以上交易事项做出决议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公司一年内收购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



                                   4
较高者为计算标准),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
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5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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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包括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
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 关联性。董事会对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
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讨论。

    (三) 合法性。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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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审议事项的,应当在该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案人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
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提案人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提案人应按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8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
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选举每位董事、监事均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总
数,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9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还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10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讨论:

    (一) 董事会报告;

    (二) 监事会报告;

    (三)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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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
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2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
章程》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
该给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如有修改,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应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13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4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书面通知股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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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
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规则生效后,公
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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