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特新材: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三年分红规划(2022-2024年)2022-04-13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
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福建赛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通过综合分析自身经营现状、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状况、
项目投资计划等内部因素,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社会资金成本及融资环境等外部
因素,在平衡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公司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
投资者积极、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重视对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在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项目投资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公司未来三年内将实施积极稳健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作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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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董事会认为公司现金流较为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
司持续经营的;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20%,且绝对值达到 5,000 万元。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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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3)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召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通过电话、网络、邮件、见
面会、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等方式为公
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拟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分红规划审阅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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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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