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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特新材:赛特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13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见附件一)。公司监
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
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
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二),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知情人应当
进行确认。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
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
件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当当日内以电话、
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董事会秘书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董事会秘书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或协商有关事宜时,若
涉及公司内幕信息,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
应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
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董事会,以便公司立即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提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
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罚。如已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追究上述相关方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一: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本人作为福建赛

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保证公司关于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董事长签署:



   董事会秘书签署:



                                                                年    月    日
    附件二: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身份证号码/统    所在单位   与公司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登记
序号   姓名/名称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人
                   一社会信用代码   部门职务   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时间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赛特新材              公司代码:68839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合并该列表格或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1                                                                                                   注2




   公司简称:赛特新材               公司代码:68839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交易阶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注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