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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特新材:赛特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13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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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
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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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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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并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开展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
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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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元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
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
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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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
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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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
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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