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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新材:赛特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1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福
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 2022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
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并同意按 16.5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73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32.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微芳、涂连东、邵聪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