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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云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2022-08-08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2-012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光”或“公司”)于2022年8月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
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统计汇总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同时
明确了上述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
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9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
为21.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3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16,841.6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528.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6月29日出
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39号)。
    2022 年 8 月 4 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在初始发行
9,000 万股普通股的基础上额外发行 1,350 万股普通股,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
额为 29,605.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079.27 万元,超额配售募
集资金净额为 27,526.23 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将全
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划付给
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6-58 号《验
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
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超额配售募集
资金将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向《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
增加投资。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权前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
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额(超额配售选择权 额(超额配售选择权
                                                    行使前)         全额行使后)
  1      工业人工智能太湖产业基地                       60,000.00         60,000.00
  2      工业人工智能算法与软件平台研发项目             29,000.00         29,000.00
  3      先进光学与计算成像研发项目                     21,000.00         21,000.00
  4      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                             40,000.00         67,526.23
                     合计                              150,000.00        177,526.23
注:超额配售行使前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详见《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
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按月统计,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
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具体原因如下:
    (一)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
拟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
(如应付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之后再以募集资
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
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公司募投项目支出中包含募投项目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
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若以募集
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
薪酬的情况,不符合支付人员薪酬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办理要求。同时考
虑到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基本账户统一划转,
因此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本次募投项目人员薪酬的可操作性较差,需以自有
资金先行垫付。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在募投项目实施期
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之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
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
金。
    (三)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会统一支付各募投项目人员涉及的差旅费
用(含住宿)、日常交通费、办公费、房租物业等费用款项。公司拟根据实际需
要,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之后再以募集资金
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
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或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自
有资金、承兑汇票等付款方式及金额,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二)财经管理部按项目管理部门或采购部门申请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三)财经管理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
让)、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
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
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财经管理部做好明细台账,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基本
户及一般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及时向董秘办及内审部门备案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的变动情况;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
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
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
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
作流程,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
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
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
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
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事项
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31 日
上证发[2020]101 号)》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
意见》。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