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 2022 年度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我们同意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2022 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与专项使用,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制定的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基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
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平衡了业务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之间的关系。利润分配方案
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
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
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
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
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制定的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参考了公司所处行业
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方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制定的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参考了公司所处行业
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方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七、《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入金额及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公司产业布局和未
来战略发展规划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
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
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上述事项均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