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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维光电:路维光电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2022-09-15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5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
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12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
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6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8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票33,333,600股,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年8月15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9346号《验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由
人民币100,000,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133,333,600.00元。
    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2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类型拟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以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鉴于上述公司总股本和注册资本的变更,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深圳市
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新的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深圳
        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93030087H。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4月1日经上海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审议通过,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    并于2022年7月12日获得中国证券监
  2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会”)同意注册的批复,首次向社会
        所上市。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3,333.36 万
                                              股,于2022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深圳市路
  3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深圳市路维光   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Shenzhen Newway
                                              Photomask Making Co.,Ltd.
  4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本 为 人 民 币
        元。                                  13,333.36万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事会秘书。
                                              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7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集成电
                                              路及显示等行业用光掩膜版的技术研
                                              发、生产、销售;光掩膜版材料的研
                                              究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软
                                              件的技术开发、销售;电子设备研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及
                                              开发、生产、销售;从事货物、技术
        显示等行业用光掩膜版的技术研发、生
                                              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
        产、销售;光掩膜版材料的研究开发、
  8                                           控商品)。
        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软件的技术开
                                              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
        发、销售;电子设备研究开发、生产、
                                              记的为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
        销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
                                              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经营范围和经
        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营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
                                              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
                                              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如调
                                              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集中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存管。
                                                        司集中存管。
 1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333.36
        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11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公开发行股份,除本章程另有规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定,在册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12                                                     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13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依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照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购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注 销 ; 属 于 第 ( 二 )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14   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删除)
    (一)要约方式;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二)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三)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 二 十 九 条 发 起 人 持有 的 公 司 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东自愿承诺锁定
                                               东自愿承诺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
        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
                                               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持公司股份。
 15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25%;所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又买入,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16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券。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主体。股东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17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18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删除)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19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在册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20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的利益。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
       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
       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
 21    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    (删除)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
       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
       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方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和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作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22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务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担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项;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其他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使。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 四 十 二 条 公 司 下 列对 外 担 保 行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23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
       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对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    方提供的担保。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通过。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前款第(五)项担保,公司为控股股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
       应当提供反担保。                      项的规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审议的担保事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审议的担保事
       项,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出    项,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
                                             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第四十四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24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
       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股东
       议程序。                              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董事会指定的其
       场会议形式召开。                      他地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25    公司还可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或    场会议形式召开。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公司还将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的,视为出席会议。股东可以亲自出席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出席会议。
       人代为出席和委托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公告:
 26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是否合法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是否合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法有效;
       具的法律意见。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比例不得低于 10%。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27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关证明材料。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28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股东;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登记日;
       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29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码;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表决程序。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事的意见及理由。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股东大会釆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认,不得变更。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30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使表决权。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托书。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31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
       伙人委派代表或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
                                             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委派代表委托的代
       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出
                                             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
                                             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明其具有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证、能够证明其具有委派代表资格的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
                                             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或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32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其他地方。
       为代表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33    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算;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而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而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决权的股份总数。
       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34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的股份总数。
                                             份在买入后的 36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的股份总数。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制。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董    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提名的方
       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    式和程序:
       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
 35    由监事会提出选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
       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    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
       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    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选任监事的建
       举。                                  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
       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况。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36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大会上进行表决。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修改的,可不受前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款限制。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37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反对或弃权。
       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
                                             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38    录。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删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四条 公司首次发行股份并上市
 39    后,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报送主办券    (删除)
       商备案。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40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履行董事职务。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职务。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职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41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然有效。                              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效后两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两年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两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并不当    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    决定。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
       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42    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事可以免除责任。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一 百 〇 五 条 董 事 会行 使 下 列 职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权:
       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
       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案、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补亏损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案;
       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公司形式的方案;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易等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43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置;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事成员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门委员会工作规范,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运作。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成员组成,其中审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交股东大会审议。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范,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44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
       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 2 日以前以专人    临时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以
       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     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
       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认并做相应记录。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45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需要与会董事在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需要与会
       会议召开前确认,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董事在会议召开前确认,且召集人应
       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
       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     记载。董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
       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     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
       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
 46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
                                              聘任或解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47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和第九十九(四)至(六)关于勤勉义     务和第九十七条(四)至(六)关于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
       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48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公 司设 董 事 会 秘
       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
       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应遵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49    定。                                      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宜。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50    事。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兼任监事。                                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51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52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度财务会计报告。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53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54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5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件、短信、微信和公告方式送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短
       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
 56                                              信、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出,紧
       方式送出,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临
                                                 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
       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
                                                 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但召
       出,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短
         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
  57                                           信、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出,紧
         方式送出,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临
                                               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
         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
                                               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但召
         出,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符合国务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58     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9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后,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原《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其他
条款不变。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时,提请授权
公司管理层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代表公司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的相关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
以下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制度如下表所示:

 序号                     修订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是

  2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3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是

  4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5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是

  6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是

  7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是
序号                     修订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是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
 9                                                               是
        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10                                                              是
        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11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是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12                                                              否
        度》
 13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否

 14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否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15                                                              否
        作细则》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
 16                                                              否
        作细则》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17                                                              否
        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
 18                                                              否
        作细则》
 19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否

 20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否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21                                                              否
        业务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