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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维光电:路维光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9-15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9 月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管理层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所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
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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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提名委员会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长、总经理确定人选后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
上述通知限。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
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
作说明。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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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员总数的1/2时,
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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