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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维光电:路维光电累积投票制度2022-09-15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2022 年 9 月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
举董事或监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二名以上独立董事的选举或变更。

                             第二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六条 若实行网络投票,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
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条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或称选票数)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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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
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
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
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大会上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
票;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或监事应
选人数,对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按本规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再次
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计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对
不够票数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但所选
出的董事或监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条 当选规则
    (一)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如果股东大会虽经两次表决,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仍不足应选董
事或监事人选时,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当选董事或监事不足法定人数时,
应多次表决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一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前,大会工作人员应提前告
知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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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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