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股份:汇成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688403 证券简称:汇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8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变更
相应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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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
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
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
容,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
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
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
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
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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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
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
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
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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