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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成股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3-04-21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
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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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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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单位和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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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
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
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为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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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
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属于公司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监管互动”下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栏目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和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或岗位、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
记时间、登记人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
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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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
要求补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配合公司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如发生内幕信息泄露、引起股价异动或在市场造成
不良影响事件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在公司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报送相关登记资
料备查。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
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在公司住所地的派出机构要求向
其报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公司证券部
备案。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主体的内部
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相关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告知有关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在公司住所地的派出机构。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行为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
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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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

    公司外部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提请或
建议有权部门做出相关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违反
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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