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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创精密:富创精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10-28  

                        证券代码:688409          证券简称:富创精密           公告编号:2022-001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精密”或“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
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鉴于
公司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已于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根据
公司上市后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沈阳富创精密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6 号),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26.3334 万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937 号),本次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5,679.00 万元变更为 20,905.3334 万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15,679.00 万股变更为 20,905.3334 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
发行并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拟由“股
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
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由沈阳富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定,由沈阳富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210112675314948L。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均为公司向境内   行人民币普通股 5,226.3334 万股,并于

投资人发行的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板上市。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9,053,334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元,股份总数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总额 209,053,334 元,

为【】股,均为普通股。                    股份总数为 209,053,334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公司的股份: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进行。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净资产 10%的担保;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供的担保;

3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的     产 10%的担保;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 的担保;

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

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会审议:

……                                       ……

本章程所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     本章程所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购买银行
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   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

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本     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

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对外借款;证券交易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四十
第四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四十
                                           三条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
二条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
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审计
                                           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
报告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
为 1 年……
                                           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适当方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       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有关证明材料。

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意见及理由。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意见及理由。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不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召 开 前 一 日 下 午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

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     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
事的候选人                                  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

……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

                                            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

                                            立董事的候选人;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录。                                        会议记录。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其职务……

第二节 独立董事删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事项;

书;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经理的工作;                                        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书面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
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时限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时限
                                                    为: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前 3 日
为 : 不 得 晚 于 召 开 临 时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前
                                                    通知或送达……
5……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对公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对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应当经全体董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2/3 以上同意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删除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制人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生产负责人、 理、财务总监;

营销负责人;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务等事宜。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条删除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报告进行审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
第一百七十条……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事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
                                          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
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通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通知
                                          知时限为:不得晚于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事
时限为:不得晚于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事会
                                          会会议的前 3 日通知或送达,但情况紧急,
会议的前 5 日通知或送达,但情况紧急,需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
                                          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通知期限的限
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通知期限的限
                                          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出说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上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条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全体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中国证券监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

本章程规定需进行公告的事项,公司还应采 规定条件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                    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网站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将按规定予以公告。

    《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引用条款序号部分根据修订相应作出调整,不再依
次列示,除上述条款的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更。上述变更
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指定人员负责办理上述章程备
案相关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