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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外山: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2023-01-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
 月3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
 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拟对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进行变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重庆山外山
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2873号),同意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19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人民币32.30元,本次发行公司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116,893.70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10,182.6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6,711.09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2022年12月2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天职业字[2022]4665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
将由108,540,259.00元增加至144,730,259.00元,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08,540,259
股增加至144,730,259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1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于2022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议案》,结合公司本次发
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及经营需要,公司拟对《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形成新的《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 公司是由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
变更方式设立。                           变更方式设立,在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709352644U。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上海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经上海证券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年【】月【 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2022年11月15日经中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首 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首次向社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19万股,于
,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2022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所科创板上市。                           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473.0259万元。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生产Ⅲ类:6845-4血液净化设备和血液净:许可项目:生产Ⅲ类:6845-4血液净化
化器具;批发、零售:Ⅱ、Ⅲ类:6815注设备和血液净化器具;批发、零售:II、
射穿刺器械: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Ⅲ类:6815注射穿刺器械:6845体外循环
备;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以上经及血液处理设备;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
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制品(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
;软件研发;生物制品的研究;货物进出期限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口、技术进出口、软件技术服务、医疗设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备技术服务、医疗设备维修服务、房屋租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赁;医疗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和融资件为准)
租赁);机械设备的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一般项目:软件研发;生物制品的研究;
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软件技术服务
零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依法须经、医疗设备技术服务、医疗设备维修服务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房屋租赁;医疗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
经营活动)                          赁和融资租赁);机械设备的租赁,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集装箱销售,集
                                        装箱维修,集装箱租赁服务,金属制品销
                                        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修理(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473.0259万
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进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按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收购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转让或者注销。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依照《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依照《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

                                     4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本章程四十二……(十二)审议批准第本章程四十三

                                  5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本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
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本章程第 四十 四条规 定的交易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
披露。                                 时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其他担保情形。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其他担保情形。
保,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披露前述担保。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6
                                         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的权限
                                         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按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进行追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 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股 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7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决程序。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及理由。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及理由。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8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清算;……                               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八十一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数。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删除条款
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9
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一百〇五条 独 立 董 事 应 按 照 法 律、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拆、分立、解散
公司形式的方案;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事项;……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〇九条 董 事 会 对 交 易 ( 公 司受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对交易(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的批准权限如下:      赠现金资产除外)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10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 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
规定标准的事项;                    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
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市 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市
值的10%以上,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值的10%以上,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计年度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 上,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
三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未达到本章程,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未达到本章
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事 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
项;                                事项;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过100万元,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超过100万元,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
和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金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额超过100万元,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金额超过100万元,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
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七)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 (七)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                    他对外担保事项;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 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


                                   11
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
0.1%以上,并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0.1%以上,并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第(十六)项规定的标准的关联交易 条第(十六)项规定的标准的关联交易
事项;……                         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12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
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 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
报告。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聘。

第二百O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百O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后生效,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过后生效。
创板上市后施行。



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根据上述情况,
 公司需要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为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
 上 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