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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07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恒烁半导体(合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烁股份”、“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召开了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对会议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
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23 年 1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20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文冬梅:                              李光昱:




王艳辉:




                                                      2023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