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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烁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3-04-28  

                                    为规范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
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
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
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
件 3)》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自归档之日起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
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
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其
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申请日期: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事件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披露的期限

 申请原因或依据

 是否已提交《信息
                    是               是否已全部签     是
披露暂缓或豁
                    否               署 《保密承诺函》 否
免 业务事项知
情人
 登记表》


申 请 部门 负责人

确认签字




                    同意             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
 核 意见            不同意




 董事长审批意见     同意             签字:

                    不同意
序号     姓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上市公司关系   所属    职   知悉内幕信息方     知悉内幕信息内    登记    登记人
         名   类型    号码    日期                     单位    务                                        时间    (注 4)
                                      (注 1)                       式(注 2)          容(注 3)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 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 知情人是自然人的, 还应填写所属单位
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本人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恒烁半导
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
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董事会秘
书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