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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重工: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1-23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尚待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监事职责 .................................. 2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 4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 6
第五章 监事会召集与通知 .......................... 6
第六章 议事规则 .................................. 9
第七章 监事会记录 ............................... 11
第八章 附   则 ................................... 12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中国
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
形式,下同)选举产生。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
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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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
监事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
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
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监事履行职责
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
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职责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
表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推
选产生。
    第九条 监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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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从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
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
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
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不当利益,不得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
工作。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
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
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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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
换。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
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不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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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办公室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办公室设置在审计部,由审计
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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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
计划;
    (五)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监事会已通过的决议,
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
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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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上述召开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二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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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
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
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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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监事充
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
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
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监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现场会议(包括视频会议)可采用举手或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如监事以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
场会议,只要现场与会监事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
有与会监事应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
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应当
先组织相关人员对议案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后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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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日送交给每位监事,以保证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对议案进行
审查。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审议财务工作时,应先听取总会计
师(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并就相关问题向总会计师(财务
负责人)或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质询。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对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
等议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考虑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审议涉及增资、减资、合并等事项
时,应充分考虑到所议事项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并就方式、
价格、数量、程序等向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
时,应重点审查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利润
分配预案是否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与股东现实利益之间
的关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先听取相关人员
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知提案人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监
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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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
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
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暂不
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步考察,提出考察报告交
付下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
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得终止。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
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
应的决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
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
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
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
内。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反对
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第七章 监事会记录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
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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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
保存 10 年。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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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
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
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
布。
    第五十一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
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
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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