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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铁建重工: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2023-02-23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

业务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 号)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会计师任组长,为风

险防范处置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监事部、法律合规部和

董事会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小组,由财务部

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风险防范和处置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

财务部、审计监事部、法律合规部和董事会工作部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四条 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

的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主要包括:

    1、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保持与财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的沟通,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

效。

    2、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3、加强针对风险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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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六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

告。

    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前,应当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

证》《营业执照》等监管部门审批文件和经营资质,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期间,应当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定期报告和

经审计的年度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经营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

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防范处置程序与措施

    第八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2、财务公司出现不满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监

管指标的;

    3、财务公司未及时向监管机构和公司报送自身及所属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

计报告的;

    4、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

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

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的;

    5、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 10%或连续三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

5%的;

    6、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采取监

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的;

    7、财务公司出现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的。

       第九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了解情况
后及时向董事会汇报,任何人和部门不得瞒报、晚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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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小组应当向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监管机构等单位了解情况,

并制定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条 风险处置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1、要求财务公司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财务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3、要求财务公司股东行使权利规范财务公司经营活动;

    4、暂缓与财务公司发生新的金融业务;

    5、停止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及时收回全部资金;

    6、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风险处置措施经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根据

实施效果及时调整措施或中止风险处置程序。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

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必要时调整相关业务比例。

    第十三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要

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

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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