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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铁建重工: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3-03-31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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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飞香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线 88 号

    邮政编码:410100

    乙方: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仲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40 号

    邮政编码:100855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优化财务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拟与乙方进行合作,

由乙方为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乙方是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成立的非银

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具备为甲方提供

金融服务的资质和实力,愿意与甲方合作,并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法律

法规规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3.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

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及其子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事宜,共

同签署本协议。双方达成协调条款如下:

    一、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

方及其子企业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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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合作伙伴,通过业务合作实

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三)甲、乙双方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需要

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服

务。

    (四)甲、乙双方同意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业务信息

及合作情况。

    (五)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

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企业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一)存款服务

    1.甲方及其子企业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

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

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甲方及其子企业在乙方的存款,利率上下限应遵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存款规定,同时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

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3.对于甲方及其子企业存入乙方的资金,乙方应本着依法合规、

审慎稳健的原则开展存放同业、信贷等业务;

    4.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或其子企业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

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索;

    5.因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甲方或其子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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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应进行全额补偿,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二)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及其子企业指令为甲方及其子企业提供收、付款

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及其子企业提供的上述结算服务,不高于一般商业

银行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3.乙方应确保甲方及其子企业的资金安全,控制自身资产负债风

险,保证甲方及其子企业结算资金支付需求。

    (三)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根据甲方及其子企业的要求和自身的条件,在遵守本协

议的前提下,向甲方及其子企业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企业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另行订立独立的

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

的原则、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

    2.乙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

高于中国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三、交易限额

    1、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

方及其子企业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

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企业向

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

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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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

转至甲方及其子企业的银行账户。

    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

币 15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

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的其他服务额度为不超过

人民币 15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除上述贷款额度事项以

外的其他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四、双方的承诺

    (一)甲方的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

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

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

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二)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并根据

甲方的实际情况为其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2.乙方开通网银服务后,乙方将根据甲方意愿,为甲方及其子企

业提供网上银行服务,以实现安全、方便、快捷的资金结算。

    五、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1.乙方接受甲方存款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使用存款。乙方须确

保调配其资金时将不会妨碍或限制甲方使用其存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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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乙方应协助甲方就管理甲方存放于乙方的存款进行查询,包括

查询甲方的交易流水、交易明细及存款余额。

    3.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其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报表以及其他文件及资料,以供甲方评估经营风险。

    4.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向甲方提供详细

情况说明,配合甲方启动风险控制程序,并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2)乙方出现不满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

条所列监管指标的;

    (3)乙方未及时向监管机构和公司报送自身及所属企业集团的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

    (4)乙方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

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的;

    (5)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 10%或连续三年亏损超过注

册资本金 5%的;

    (6)乙方因违法违规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

门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的;

    (7)乙方出现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的。

    针对出现的风险,甲方可采取要求财务公司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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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财务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要求财务公司股东行使权利规范财

务公司经营活动、暂缓与财务公司发生新的金融业务、停止与财务公

司的金融业务并及时收回全部资金、甲方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六、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

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和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进行透露或者进行不正当使用,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

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

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

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

限度内。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

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

领域时止。

    七、 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协议自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各自公司章程规定,

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协

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二)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

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三)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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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

    八、争议解决

    (一)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

会,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

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其他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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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财务

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签署页。




甲方: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乙方: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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