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曙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
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
议的相关资料,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开展和建设进程,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
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7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
金可进行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谭援强、张珺、吴宏、李琳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