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铁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11-0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铁科技”、“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哈铁科技实际控制人中
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控股股东中国铁路哈尔滨
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局集团公司”),及股东中国铁路北京局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局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成都局集团公司”)、中国铁路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铁信息”)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控股股东哈尔滨局集团公司,及股东北京
局集团公司、成都局集团公司、国铁信息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
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哈尔滨
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526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0,000.00 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13.5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629,600,000.00 元,并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控股股东哈尔
滨局集团公司,及股东北京局集团公司、成都局集团公司、国铁信息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
1
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签署承诺。
2、如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如锁定期满后拟
减持公司股票,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3、如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有收益归公司所有,并由本
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11 月 8 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13.58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
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控股股东哈尔滨局集团公司,及股
东北京局集团公司、成都局集团公司、国铁信息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与公司 持有股份数量(股) 合计持股 原股份锁 现股份锁
名称
关系 直接 间接 合计 比例 定到期日 定到期日
实际控 2025 年 10 2026 年 4
国铁集团 0 304,415,032 304,415,032 63.42%
制人 月 11 日 月 11 日
哈尔滨局 控股股 2025 年 10 2026 年 4
261,199,999 0 261,199,999 54.42%
集团公司 东 月 11 日 月 11 日
北京局集 2025 年 10 2026 年 4
股东 14,405,011 0 14,405,011 3.00%
团公司 月 11 日 月 11 日
成都局集 2025 年 10 2026 年 4
股东 14,405,011 0 14,405,011 3.00%
团公司 月 11 日 月 11 日
2025 年 10 2026 年 4
国铁信息 股东 14,405,011 0 14,405,011 3.00%
月 11 日 月 11 日
锁定期内,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锁定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
公司股票,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控股股东哈尔滨局集团
公司,及股东北京局集团公司、成都局集团公司、国铁信息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
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赵 鑫 唐 伟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