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哈铁科技:哈铁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2-14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
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职工代表监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1—
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依法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三)在其知悉的公司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前的保密义
务;
       (四)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
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议事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
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可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
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3—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2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
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
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
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4—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分别提
前10日和3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六)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
(一)、(三)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说明。

                                                    —5—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授权有效期限、日
期,并由委托人签字。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监事的权利。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1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1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1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或者现场加

—6—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
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传真、快递或其他公
司认可的方式交付至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
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
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
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7—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期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结果不予统计。
        第二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记录,形成会议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
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8—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决议,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
主席应当在下一次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
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视听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公告等。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当年档案由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
会指定监事负责保管,于下一年度6月30日前移交公司档案室进
行保管。
       监事会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9—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
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修改,
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
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