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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铁科技:哈铁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12-14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
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1—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
额为准。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对董事会决策权限以外的重大收购项目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3—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的担保;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4—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3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3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
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七)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 3000 万元。
    (八)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交易。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1—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
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交易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
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
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
得超过 1 年。
        第十条 本规则第九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
用本规则规定。


—2—
    第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十条规定的同一类
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九规定。
    第十三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第九条规定。已经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公司
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 1 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
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上述第九条第八
款的交易与日常经营相关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适用第九条;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
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九条。
    第十七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
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
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3—
适用第九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
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
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
九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
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
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第九条第(二)项。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
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超
过 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
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或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4—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5—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6—
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黑龙江省证监局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7—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议案按照以下方式提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
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
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8—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在现
场股东大会当日 9:30 至 15: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


                                                    —9—
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三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
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10—
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
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
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营业执照)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
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及代表的股份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11—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公司住所地、主要办公地或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3—
         第四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四十九条 除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之外,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14—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
    (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变更公司形式;
    (八)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
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
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九)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他人负责的合同。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


                                                    —15—
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
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
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
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
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表决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
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
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16—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
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17—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
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
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如出现 2 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
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
事、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可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
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 2 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
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
的最后 2 名以上候选董事、监事再重新选举。
         (六)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
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18—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
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
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董事会未做提醒、股东也没有主动回避
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
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
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
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
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
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
过。


                                                       —19—
         第五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20—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1—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节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置备于公司,股
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22—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会后事项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大
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
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
《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的,
中国证监会及黑龙江省证监局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
改正,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


                                                       —23—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
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
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多
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