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越科技:清越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4-20
证券代码:688496 证券简称:清越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9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订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50 号)同意发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0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2]第 ZG12556 号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36,000 万元变更为 45,000 万元。公司总股本由 36,000 万股变更为 45,000 万股。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上述变更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苏州清越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形成新的《苏州清越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注册日期经注册机关全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1
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000 万股,于 2022
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
第六条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36,000 万元 第六条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45,000 万元
2
人民币。 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000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000 万
3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4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
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5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6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提
项; 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计划;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的其他事项。 50%以上;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
行使。 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
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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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为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 定的其他担保。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
过;前款所列其他担保,应当经出席会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除上述担保事项外的其他担保事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候选人可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股东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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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
历和基本情况。 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被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分
别由现任董事会和现任监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后,分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
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
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等。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会批准。 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议通过:
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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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且超过 100 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二)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
取其绝对值计算。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会审议通过:
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 1.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应 1 亿元;
仅经董事会审议: 2.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四)除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项外,公司对外提供的其他担保应当由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取其绝对值计算。 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三)对外担保事项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外,
公司其余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3、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合同订立
等方面享有以下权限:
享有签订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
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以
上(单笔)销售合同的权限;签订 1 亿
元以下(单笔)采购、借款等合同及资
金运用的权限。
(六)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订立合同等
方面享有如下权限:
年度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年度累计
收购、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
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规定的权限执行。
享有签订 1 亿元以下(单笔)销售的权
限;签订 8,000 万元以下(单笔)采购、
借款等合同及资金运用的权限。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
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
10 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由参会董事签字。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
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
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
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责,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工作;
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资方案;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11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
理人员;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理人员;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员;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员;
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九)批准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
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的公司交易事项,但法律法规、规章制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度或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权。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2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百条 本章程在经公司股东大会 第二百条 本章程在经公司股东大会
13
批准后,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批准后生效。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变更内容以工商管理
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通过方可实施。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
披露。
特此公告。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