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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越科技:清越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4-20  

                        证券代码:688496          证券简称:清越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9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订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50 号)同意发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0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2]第 ZG12556 号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36,000 万元变更为 45,000 万元。公司总股本由 36,000 万股变更为 45,000 万股。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上述变更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苏州清越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形成新的《苏州清越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注册日期经注册机关全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1
      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000 万股,于 2022
      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
      第六条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36,000 万元      第六条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45,000 万元
2
      人民币。                                 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000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000 万
3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4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
      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5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6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提
     项;                                 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计划;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的其他事项。                         50%以上;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
     行使。                               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
                                          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7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为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    定的其他担保。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
     过;前款所列其他担保,应当经出席会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除上述担保事项外的其他担保事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候选人可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股东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8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
     历和基本情况。                        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被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分
                                           别由现任董事会和现任监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后,分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
                                           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
                                           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等。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会批准。                               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议通过:
     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
9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且超过 100 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二)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
     取其绝对值计算。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会审议通过:
     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   1.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应    1 亿元;
     仅经董事会审议:                      2.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四)除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项外,公司对外提供的其他担保应当由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取其绝对值计算。                      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三)对外担保事项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外,
     公司其余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3、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合同订立
     等方面享有以下权限:
     享有签订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
     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以
     上(单笔)销售合同的权限;签订 1 亿
     元以下(单笔)采购、借款等合同及资
     金运用的权限。
     (六)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订立合同等
     方面享有如下权限:
     年度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年度累计
     收购、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
     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规定的权限执行。
     享有签订 1 亿元以下(单笔)销售的权
     限;签订 8,000 万元以下(单笔)采购、
     借款等合同及资金运用的权限。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
                                             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
10 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由参会董事签字。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
                                             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
                                          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
                                          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责,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工作;
                                          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资方案;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11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
                                          理人员;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理人员;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员;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员;
                                          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九)批准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
   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的公司交易事项,但法律法规、规章制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度或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权。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2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序
                  原条款                            新条款
号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百条 本章程在经公司股东大会 第二百条 本章程在经公司股东大会
13
   批准后,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批准后生效。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变更内容以工商管理
 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通过方可实施。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
 披露。




     特此公告。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