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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元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1-08-1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元亨”、“上市公司”、“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利元亨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下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04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38.85 元/股,股
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54,7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758,559,227.8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
明【2021】验字第 61566274_G01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
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
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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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
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

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由项目部或者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

同之前征求财会中心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财会中心对募投项目付款金额审核无误后,按项目资金支付的有关

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根据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

汇票支付。

     3、财会中心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

表,于次月对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

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银行承

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

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4、财会中心须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

并报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

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
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
                                    2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二次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制定
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的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
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3
金等额置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利元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事
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
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没有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利元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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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秦荣庆                 郭春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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