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8-1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445 号
致: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
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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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广东利元亨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
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
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
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8月11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
4号利元亨工业园一期1103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周俊雄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1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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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4人,代表股份47,952,65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54.4916%。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
如下议案: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952,2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952,2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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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47,952,2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952,2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952,2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952,2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952,2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952,2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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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47,952,2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1)周俊雄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47,951,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77%;
(2)卢家红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47,951,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77%;
(3)周俊杰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47,951,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77%;
(4)高雪松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47,951,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77%。
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1)陆德明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47,951,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77%;
(2)刘东进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47,951,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77%;
(3)闫清东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47,951,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77%。
1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1)杜义贤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47,951,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77%;
(2)黄永平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47,951,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77%。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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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前述第1、2、6至9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述第3至5项议案经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前述第10至12项议案采取累积投
票制,周俊雄、卢家红、周俊杰、高雪松当选为非独立董事,陆德明、刘东进、
闫清东当选为独立董事,杜义贤、黄永平当选为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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