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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元亨: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8-27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1-019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广东利元

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
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
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 删除,已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 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中专门规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聘 定,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任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或者其控制的企业兼职;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
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
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删除,已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中专门规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
                                     定,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
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
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删除,已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中专门规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 定,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
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
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
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
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
立:
(一)与公司进行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                       删除,已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严重影响公司独 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中专门规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定,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
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通过
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
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
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删除,已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系统;                               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中专门规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定,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
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
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
所持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即
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
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
结。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
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
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
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
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
规定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当日,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 删除,已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 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中专门规
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报告 定,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
务总监书面报告的当日发出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
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
事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
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
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
产。
第四十七条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划;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弥补亏损方案;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 所作出决议;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规定的担保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30%的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露。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的股份总数。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决权的股份总数。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况;
业务范围;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完整;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
权;                                  直接申请披露;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未 经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五十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 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1名,设财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1名。总经理、董事 设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1 名。总经理、
会秘书应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等其他 董事会秘书应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应由总经理提名,均由董事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总经理提名,
会聘任或者解聘。                          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 章 程 第 一 百 零 五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务和第一百零一十条(四)至(六)项关 义务和第一百零四条(四)至(六)项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 经 理 对 董 事 会 负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作;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方案;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案;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九)经董事会授权决定未达到第一百三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点标准的日 (九)经董事会授权决定未达到第一百
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点标准
订购买或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 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
的合同等,但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限于签订购买或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服务有关的合同等,但日常关联交易除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 外);
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
                                          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
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 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
任。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 任。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
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
以双重身份作出。                          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
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 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
书:                                      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
损失的。                                  大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
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总数的1/2。
                                          监事总数的 1/2。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
总数的1/2。
                                          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 事 应 当 保 证 公 司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
权: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股东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建议;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可以向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可
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讼;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由公司承担;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九)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 (九)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 司 召 开 董 事 会 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规
的方式进行。                              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 司 召 开 监 事 会 的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的方式进行。                              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监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符合国务
会的有关规定指定巨潮资讯网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http://www.cninfo.com.cn)及相关媒体
                                       以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为刊登公司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媒体。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
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 百
程而存续。
                                       零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本章程而存续。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 百
七条第(一)、(二)、(四)、(五)零一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组进行清算。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时亦同。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
变。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并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予以披
露,并将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等手续。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