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苑东生物 股票代码:688513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Easton Biopharmaceuticals Co., Ltd. (成都高新区西源大道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苑东生物”、“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上市公告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 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内不设价格涨跌幅 限制;前 5 个交易日后,交易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 例为 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3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截止 2020 年 8 月 14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医药制造业(C27) 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57.65 倍,本次发行价格 44.36 元/股对应的本公司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60.64 倍,高于医药制造业 平均市盈率水平,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 险。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9.00 万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数量为 2,475.4883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6136%。公司上市 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 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 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 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 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 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 列事项: (一)医药行业政策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影响的提示 1、药品集中采购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产品未来无法中标药品集中采购或中标后价格大幅降价的提示 4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7”城市联合采购办公室对集中采购拟中选结果的公示中显示,31 个 试点药品有 25 个拟中选,与试点城市 17 年同品种药品最低价相比平均降幅 52%。公司产品中标后价格可能面临大幅降价,可能造成公司销售收入及盈利 水平下降的不利影响。 若在极端情况下,主要产品价格大幅下降且销量没有大幅上升,中标药品 集中采购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中标药品集中采购的提示 公司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中标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本次中标价分别为: 2.5mg6.15 元/盒、5mg10.46 元/盒,较药品集中采购前平均降幅为 69%。 公司勾选省份首年约定采购量为 5mg12,299.31 万片,2.5mg2,129.52 万片。 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文件要求“各省医疗机构优先采购 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销售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根据该政策,公司富马酸比 索洛尔片在非中选省份仍然具有销售准入资格,可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从 2020 年 1-4 月销售情况看,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实现销售 12,440.6 万片(折合 5mg),已完成去年全年销量的 63%。 由于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价格较之前大幅下降,预计 2020 年销售收入较 2019 年将会存在一定的下降;药品集中采购后,公司将减少该产品的市场推广费 用,价格下降对营业利润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根据公司敏感性分析测算结 果,如果 2020 年公司富马酸比索洛尔片销量同比增长未达到 10%,则公司该产 品的营业利润会同比下滑,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部分产品尚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提示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仿制药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仿制药收入占比分 别为 97.39%、96.15%及 96.31%。 报告期内,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公司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 的收入分别为 35,140.86 万元、54,295.05 万元及 59,672.99 万元,占比分别为 73.77%、70.63%及 63.00%;公司暂未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产品的收入分别为 5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168.29 万元、12,747.93 万元及 11,516.88 万元,占比分别为 21.35%、16.58% 及 12.16%。 公司预计在未来 3 年内完成产品一致性评价工作。公司大部分在产产品均 已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研发投入已陆续发生。由于注射液一致性评价不作 BE (生物等效性试验),单个一致性研发投入较口服制剂较少,预计平均每年投入 金额约为 700 万元,占 2019 年度净利润比重约为 6.5%。 公司主要仿制药产品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 如公司产品未能通过一致性评价或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将存在相应药品批 文无法取得再注册、药品无法参加集中采购的风险,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 利影响。 3、“两票制”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销售模式及业务推广的影响 公司经销商分为推广配送经销商和配送经销商。“两票制”政策对公司销售 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公司合作的经销商类型的变化上,两票制实施前,公司主要 以与推广配送经销商合作为主,并辅以与配送经销商合作;两票制实施后,公 司逐步转为以与配送经销商合作为主。 “两票制”的实施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市场推广方面。由于推 广配送经销商既要承担药品配送职能,也要承担市场推广职能;而配送经销商 仅承担药品配送职能;报告期内,在“两票制”政策实施以前,公司的产品销售 以与各区域的推广配送经销商合作为主,并辅以与配送经销商合作,“两票制” 政策实施后,公司以与配送经销商合作为主,原由推广配送经销商承担的推广 职能改由专业化的医药市场推广服务商提供。 报告期内公司与配送经销商合作模式的化学药制剂产品营业收入的占比分 别为 73.55%、92.71%、95.94%;与推广配送经销商合作模式下的化学药制剂产 品的营业收入的占比为 26.45%、7.29%、4.06%。 (2)“两票制”区域销售收入占比 6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推行;大部分省份先 在部分试点城市的所有公立医院实行“两票制”,过渡期结束后,再在全省范围 内推行。截至 2018 年末,全国均为“两票制”区域,因此,报告期内各期,“两票 制”区域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64.64%、100%、100%。 (3)“两票制”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 “两票制”实施前,公司主要以与推广配送经销商合作为主,在与推广配送 经销商合作的模式下,公司产品的出厂价格、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相对较低; 两票制实施后,公司逐步转为以与配送经销商合作为主,在与配送经销商合作 的模式下,配送经销商仅承担产品配送功能,产品的市场推广由公司筹划和安 排专业的市场推广服务公司进行,公司对配送经销商的销售定价调整为以各省 份中标价扣除配送费用作为出厂价格,因此出厂价格、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相 对较高。故在与配送经销商合作模式下,当销量不变时,公司产品销售单价的 提升带来了营业收入的较快增长,同时由于营业成本相对保持稳定,因此公司 与配送经销商合作模式下的销售毛利率高于推广配送服务商合作模式。 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85.86%、89.41%、91.23%,销售费用 率分别为 46.93%、53.6%、56.5%,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主要是由于“两票制” 影响,与配送经销商销售金额占比提高所致。 4、公司产品被调出医保目录的风险 公司已有伊班膦酸钠注射液、富马酸比索洛尔片等 16 个产品已纳入《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 年版)》。公司已上市产品 中有 6 个产品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产品,其他产品均具备多项临床用药指 南,临床使用广泛、治疗作用明确、价格合理,因此被调出医保目录风险较 小;但国家医保目录是一个持续动态调整过程,未来如果公司主要产品在医保 目录调整过程中被调出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 响。 7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另外,公司的乌苯美司胶囊产品于 2019 年度被调出国家医保目录,该产品 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2,451.06 万元、20,521.28 万元、20,291.64 万元;占 比分别为 26.25%、26.72%、21.53%,由于 2019 年度的国家医保目录系从 2020 年起开始实施,2020 年 1-4 月份公司乌苯美司胶囊的销售收入较 2019 年同期下 降了 45.86%,公司预计未来乌苯美司胶囊产品的销售收入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 险。 5、推广服务商违规对发行人影响的提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 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0 号,1996 年发布)等 政策文件,如果推广服务商存在违反商业贿赂及其他不合规的行为,其作为责 任主体将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公司与其的合作关系并不会导致公司需要对 其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后续有权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强制要求 医药企业承诺对其委托的推广服务商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且公司的推广服 务商发生违规行为导致公司需按照新政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则可能会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公司现有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仿制药产品,生物制药产品尚未给公司贡献 收入的提示 公司已成功实现 20 个化学药制剂产品和 14 个化学原料药产品的产业化,均 为仿制药,其中已上市产品中有 3 个在产国内首仿产品,4 个通过一致性评价产 品。报告期内,仿制药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97.39%、 96.15%、96.31%,其中 2019 年度来源于首仿产品、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的销售 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43.98%。 同时,公司已开始布局生物制药领域,并已形成 EP-9001A 单抗注射液、 D0011 长效融合蛋白注射液 2 个在研生物 1 类新药项目储备,但报告期内公司的 生物制药产品尚未给公司贡献收入。 8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从仿制药企业向“仿创”结合企业转型面临的风险的提示 公司研发坚持“仿创”结合,但仍处于“仿创”结合的早期阶段。由于医 药行业是技术、资金、人才密集型行业,新药研发难度较大、技术要求高、周 期长、资金需求大,同时公司目前作为仿制药企业,亦需投入部分资金用于市 场推广等销售活动,公司在坚持“仿创”结合发展中可能面临以下转型风险: 1、公司销售费用占比较高,在研项目仍处于早期 (1)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金额较大,销售费用率较高的提示 报告期内,随着“两票制”政策的逐步实施,公司的经销商逐步由原有的 推广配送经销商转变为配送经销商,推广配送经销商同时承担区域性、本地化 产品推广和配送功能,因此在推广配送模式下,公司产品的销售费用率相对较 低。在与配送经销商合作的模式下,配送经销商仅承担产品配送功能,产品的 市场推广由公司筹划和安排专业的市场推广服务商进行,因此销售费用率相对 较高。 报告期内,随着“两票制”政策在全国各地的逐步推行,公司与配送经销 商合作的模式占比进一步提高,从而导致销售费用金额和销售费用率亦逐年增 加。 (2)公司创新药仍处于早期研发阶段、生物药处于药学研发阶段 公司的创新药仍处于早期研发阶段、生物药处于药学研发阶段,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注册分类 研发阶段 1 优格列汀片+原料药 化药 1 类 临床试验 II 期 2 CX3002 片+原料药 化药 1 类 临床试验 I 期 3 D0014 化药 1 类 药学研究 4 D0025 化药 1 类 药学研究 5 D0022 化药 1 类 药学研究 6 EP-9001A 单抗注射液 生物药 1 类 药学研究 7 D0011 长效融合蛋白注射液 生物药 1 类 药学研究 9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 沙库巴曲缬沙坦钙钠片 化药 2 类 临床试验 I 期 9 右旋布洛芬注射液 化药 2 类 临床试验 I 期 创新化学药、生物药的研发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研发结果具有重大不确 定性,未来公司创新药物研发存在无法获得预期研发成果的可能,请投资者予 以关注。 2、公司在转型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提示 (1)在研药品面临研发失败和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保持持续竞争力的关键是能够持续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特色新产 品,保证公司产品线研发进度梯次分布合理。为此,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加 大研发力度。 根据国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药品注册一般要经 过临床前研究基础工作、临床试验、药品注册申报审批等阶段,公司多款在研 药物仍然处在临床试验阶段,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未得到充分验证,面临一 定的研发失败的风险。如果最终未能通过药品注册获批,则将导致新药研发失 败,进而影响到公司前期研发投入的回收。 创新药研发具有全球竞争性,若出现技术迭代及其他厂家上市更有竞争优 势的新药等情况,公司在研的新药将面临被替代或不能被市场接受的风险,对 公司盈利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若该产品研发失败则不能为公司带来收益。此 外,即使在研药品研发成功,产品也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商业化亦存在诸多 不确定性,亦可能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要贡献。 公司 10 款重点在研产品,主要适应症包括抗肿瘤、心血管、糖尿病等多个 重大疾病治疗领域。公司在研产品所在的市场空间较为广阔。但同时,重点在 研产品在国内的已上市与在研竞品数量也较多,面临的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产 品能否实现较早上市并享有先发优势具有不确定性。 (2)研发资金不足、研发人才不足或不达要求、在研项目领域出现技术迭 代、创新药商业化的风险 10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研发资金不足的风险 创新药的临床试验资金投入大,公司在研药品需要大额的研发资金投入, 若未来公司无法筹措足够的资金以满足新药开发的需求,公司新药研发进度将 受到影响,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2)研发人才不足或不达要求的风险 医药行业人才密集型行业,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是创新药研发的基 础。创新药研发需要大量的研发人才及研发资源的投入以及长期的成果积累。 若公司在转型过程中不能培养或引进符合要求的研发人才,药物研发的进度可 能难以推进,以往积累的开发经验和技术优势可能难以保持,将对公司的转型 带来不利影响。 3)在研项目领域出现技术迭代风险 创新药的研发具有全球竞争性,若国际大制药公司或创新生物技术公司的 在研新药取得突破性进展,或上市更有竞争优势的新药,公司在研的新药将面 临被替代或不能被市场接受的风险,将会影响公司收入,对公司盈利和发展产 生不利影响。 4)创新药商业化的风险 创新药不仅要取得技术的成功,也需要市场商业化的成功。专业化的学术 推广是商业化成功的重要因素。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如果公司没能建立专业化 的学术推广团队,产品销售不及预期,创新药可能面临商业化失败的风险。 (四)其他重大事项提示 1、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称“疫情”)自 2020 年 1 月在全国爆发以来, 公司积极行动,迅速配合各级政府的防疫抗疫工作,第一时间成立公司疫情防 控领导小组,制定疫情管控相关管理制度,利用国内外渠道采购疫情防控物 资,为复工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了复工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11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疫情对公司总体经营情况影响相对较小。具体的影响情况分析如下: (1)疫情对公司生产的影响 公司生产基地主要集中在苑东生物(成都总部)、青木制药(眉山工厂)。 公司按国家规定,从 2020 年 1 月 2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 日为春节假期。公司原 计划定于 2 月 3 日正常上班,但受疫情影响,从 2 月 3 日开始陆续复工,至 3 月 30 日公司实现 100%复工。另外,由于受疫情影响,部分外地员工无法及时 返回岗位,或者返回后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同时由于少部分物料采购无法及 时到货,也对生产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产能未发生变化,2020 年一季度主要产品产量及销量情况如下: 产量(万盒/万支) 销量(万盒/万支) 产品名称 2020 年 2019 年 同比 2020 年 2019 年 同比 一季度 一季度 变动 一季度 一季度 变动 富马酸比索洛尔片 605.32 197.22 206.93% 514.17 228.91 124.61% 伊班膦酸钠注射液 7.82 8.52 -8.22% 6.39 8.02 -20.34% 乌苯美司胶囊 47.51 54.54 -12.89% 27.96 64.42 -56.60% 注射用复方甘草酸苷 160.65 253.6 -36.65% 105.85 194.80 -45.66% 枸橼酸咖啡因注射液 16.69 17.68 -5.60% 9.41 10.87 -13.43% 布洛芬注射液 34.03 5.09 568.57% 15.19 3.13 385.44% 盐酸纳美芬注射液 4.8 - - 1.92 0.14 1233.33% 注:1、盐酸纳美芬注射液系公司自己获批的品种,不是合作品种;2、主要产品富马酸比索 洛尔片同比增长较多,主要系该产品集采中标,将于 2020 年 4 月开始执行。 (2)疫情对公司采购、销售的影响 1)对采购的影响 疫情期间国内外物流受限,公司采购的物料到货时间有所放缓,同时,受疫 情影响,部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洁净防护用品和灭菌类耗材采购价格有所上涨。 随着国内疫情形势逐步有所缓和,物流受限给公司采购带来的影响越来越小。 2)对销售的影响 受疫情影响,在疫情防控期间,医院就医患者大幅减少,导致处方药销售受 12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限,虽然疫情爆发严峻阶段主要处于春节假期,但仍给公司的销售开展带来一定 的影响。 另外,疫情对学术推广活动开展的影响也较大,线下学术活动和患者教育工 作处于全面停滞状态,无法开展。公司为了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积极实行网络办 公,开展线上学术推广活动。随着疫情逐步缓解,公司销售已逐步恢复正常。 3)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 根据公司对下游客户的需求调研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对医药行业的需求影响 相对较小,公司销售部门亦持续与客户保持了良好沟通,2020 年以来也陆续有 新增的销售订单。虽然公司已做好了充分的应对工作,管理层预计疫情仍将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公司一季度经营尽管受到了疫情及客户复工延迟等因素的影响,但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累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 21,394.68 万元, 较去年同期的 20,069.67 万元增长了 1,325.01 万元。目前公司流动资金充足,截 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账面货币资金为 34,666.05 万元,能够保证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公司一季度收入利润降幅较小,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较大影响。 2、公司 2019 年业务增长但盈利增长并未明显改善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较快,但净利润增幅低于营业收入的增幅,尤 其是 2019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了 23.22%但净利润等盈利指标未明显改善。公司 2019 年实现营业收入 94,723.52 万元,增幅 23.22%;实现净利润 10,861.16 万元, 较 2018 年减少 19.56%,主要系当期确认了 2,827.50 万元股份支付费用;扣非归 母净利润 8,785.63 万元,增幅 2.16%,利润增长低于收入增长,主要是期间费用 增加所致,公司加强了市场推广、加大了研发投入,引进了高端人才并扩充了销 售及研发团队。 公司围绕重点领域布局,在研产品储备丰富,研发能力不断增强,预计未来 将不断有在研项目转化为上市产品,公司未来盈利增长具有可持续性。然而,如 果公司所处的医药行业政策和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技术或商业模式变化导致 13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不能较好满足客户需求、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涨、公司核心 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自身未 能及时调整以应对相关变化,则不能排除公司在未来期间的经营业绩无法持续增 长甚至下滑的可能。 14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84 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 册申请,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 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 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 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87 号文 批准。根据苑东生物的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苑东生物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苑东生物 A 股 股本为 12,009.00 万股,其中 2,475.4883 万股于 2020 年 9 月 2 日起上市交易,证 券简称为“苑东生物”,证券代码为“688513”。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2、上市时间:2020 年 9 月 2 日 3、股票简称:苑东生物,扩位简称:苑东生物 4、股票代码:688513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2,009 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 3,009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2,475.4883 万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9,533.5117 万股 15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9、本次发行向参与本次配售的 2 名战略投资者配售合计 421.26 万股股份, 其中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认购 120.36 万股、中信证 券苑东生物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苑东员工资 管计划”)认购 300.90 万股。 10、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 11、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战略投资者中证投资持有股票限售期为 24 个月,苑东员工资管计划持有股 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 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 签账户共计 330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12.2517 万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 6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 荐人”、“保荐机构”)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 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选取 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 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16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定价为每股 44.36 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2,009.00 万元,由 此计算发行市值为 53.27 亿元,不低于 10 亿元。2018 年和 2019 年,发行人的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8,599.51 万元和 8,785.63 万元。2019 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 94,723.52 万元。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预计市值 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 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7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engdu Easton Biopharmaceuticals Co.,Ltd 公司住所: 成都高新区西源大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颖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9,000.00 万元 联系电话: 028—8610 6668 传真号码: 028—8782 604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eastonpharma.cn/ 电子信箱: ydsw@eastonpharma.cn 生产:硬胶囊剂、片剂、片剂(抗肿瘤类)、小容量注射剂、 冻干粉针剂、精神药品、颗粒剂、散剂;生物及化学技术咨询; 生物技术开发服务;医药技术研发;医药技术咨询;医药技术 转让;医药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中介服务除外);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 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经营)。 公司是一家以研发创新为驱动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化学原料药 和化学药制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为主营业务,已具备注射液、 主营业务: 冻干粉针剂、片剂、胶囊剂等多种剂型和化学原料药的生产能 力,并已布局生物药领域。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化学仿制 药,营业收入亦主要来源于仿制药产品销售。 所属行业 医药制造业 董事会秘书: 王武平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颖。本次发行前,王颖直接持有公司 46.5556%的股权,同时通过担任楠苑投资、竹苑投资、菊苑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合计控制公司 11.5555%的股权,王颖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58.1111%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8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王颖,女,1965 年 9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51010219650908****,住所为成都市高新区芳沁街 75 号****。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本届任职期间 王颖 董事长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张大明 董事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袁明旭 董事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陈晓诗 董事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熊常健 董事 2020 年 3 月 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赵晋 董事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JIN LI 独立董事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尚姝 独立董事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张荟 独立董事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公司现任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位 本届任职期间 朱家裕 监事会主席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19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邓鹏飞 监事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吴小燕 职工代表监事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位 本届任职期间 王颖 总经理 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袁明旭 副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张大明 副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陈增贵 副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关正品 副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HONG CHEN 副总经理 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TIAN 副总经理 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RONGLIN 王武平 董事会秘书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熊常健 财务总监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 (四)核心技术人员 本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关正品 副总经理 HONG CHEN 副总经理 TIAN RONGLIN 副总经理 李晓迅 原料药首席科学家 ZHU MEI SHENG(盛竹莓) 战略发展总监 向永哲 化药研究部副经理 陈艳 制剂研究部经理 刘华 化药研究部首席科学家 AVINASH RAMKISAN MANE 制剂研究部科学家 20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 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及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直接持股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数 合计持股 限售期 姓名 号 量(万股) 比例(%) 量(万股) 比例(%) 量(万股) 比例(%) (月) 1 王颖 4,190.00 46.56% 13.50 0.15% 4,203.50 46.71% 36 2 张大明 150.00 1.67% - - 150.00 1.67% 36 3 袁明旭 200.00 2.22% - - 200.00 2.22% 36 4 陈增贵 150.00 1.67% - - 150.00 1.67% 36 5 陈晓诗 - - 50.00 0.56% 50.00 0.56% 36 6 朱家裕 - - 15.00 0.17% 15.00 0.17% 36 7 邓鹏飞 - - 3.00 0.03% 3.00 0.03% 36 8 吴小燕 - - 20.00 0.22% 20.00 0.22% 36 9 关正品 - - 20.00 0.22% 20.00 0.22% 36 10 王武平 - - 50.05 0.56% 50.05 0.56% 36 11 熊常健 - - 20.00 0.22% 20.00 0.22% 36 12 向永哲 - - 4.00 0.04% 4.00 0.04% 36 13 陈艳 - - 8.00 0.09% 8.00 0.09% 36 14 刘华 - - 5.00 0.06% 5.00 0.06% 36 15 李晓迅 - - 8.00 0.09% 8.00 0.09% 36 合计 4,690.00 52.12% 216.55 2.41% 4,906.55 54.53%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近亲属持有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近亲属直 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直接持股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数 合计持股 限售期 姓名 关联关系 号 量(万股) 比例(%) 量(万股) 比例(%) 量(万股) 比例(%) (月) 董事长王颖 1 王荣华 200.00 2.22% - - 200.00 2.22% 36 的胞妹 董事长王颖 2 纪昌平 - - 50.00 0.56% 50.00 0.56% 36 的妹夫 21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董事、副总 3 高兴春 经理张大明 - - 1.00 0.01% 1.00 0.01% 36 的妹夫 董事会秘书 4 侯美玲 王武平的配 - - 10.00 0.11% 10.00 0.11% 36 偶 副总经理 HONG 5 陈韵 50.00 0.56% 50.00 0.56% 36 CHEN 的胞 妹 合计 200.00 2.22% 111.00 1.24% 311.00 3.46% 3、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4、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公司自设立起,共成立了三个员工持股平台:成都楠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成都菊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竹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个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均为北京阳光润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均为王颖。员工持股平台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持有的发行首次公开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一)成都楠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全称 成都楠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阳光润禾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颖) 认缴出资额 1,372.00 万元 实收资本 1,372.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22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住所 成都高新区西源大道 8 号 主要经营地 成都高新区西源大道 8 号 成立时间 2013 年 6 月 28 日 经营范围 对外投资、投资管理 主营业务 以合伙企业财产对苑东生物进行投资 2、股权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楠苑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所示: 序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出资比例 号 名称 (万元) 称 (万元) 北京润 1 0.0002 0.0000146% 26 刘忠国 20.0000 1.4577% 禾 2 陈晓诗 100.0000 7.2886% 27 胡同军 18.0000 1.3120% 3 纪昌平 100.0000 7.2886% 28 彭亚愚 18.0000 1.3120% 4 陈韵 100.0000 7.2886% 29 陈 艳 16.0000 1.1662% 5 梁勇 90.0000 6.5598% 30 吴甲宝 16.0000 1.1662% 6 袁小军 80.0000 5.8309% 31 李晓迅 16.0000 1.1662% 7 宋兴尧 80.0000 5.8309% 32 白小微 16.0000 1.1662% 8 关正品 40.0000 2.9155% 33 方崇良 15.0000 1.0933% 9 吴小燕 40.0000 2.9155% 34 刘芳菲 10.0000 0.7289% 10 熊常健 40.0000 2.9155% 35 乔智涛 10.0000 0.7289% 11 王武平 40.0000 2.9155% 36 吴学银 10.0000 0.7289% 12 裴莉 40.0000 2.9155% 37 刘华 10.0000 0.7289% 13 李其 40.0000 2.9155% 38 李章才 10.0000 0.7289% 14 陈犹娟 40.0000 2.9155% 39 奚正良 8.0000 0.5831% 15 邓庆 40.0000 2.9155% 40 叶启丞 8.0000 0.5831% 16 李晓莉 40.0000 2.9155% 41 李淑云 4.0000 0.2915% 17 韩琳 30.0000 2.1866% 42 江一帆 4.0000 0.2915% 18 周开亮 30.0000 2.1866% 43 李佰儒 4.0000 0.2915% 19 朱家裕 30.0000 2.1866% 44 韩志 4.0000 0.2915% 20 朱少莲 30.0000 2.1866% 45 邹宇 4.0000 0.2915% 21 王颖 24.9998 1.8221% 46 代纯 4.0000 0.2915% 22 罗哲俊 22.0000 1.6035% 47 邓凡 4.0000 0.2915% 23 何 杨 20.0000 1.4577% 48 马云龙 4.0000 0.2915% 23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出资比例 号 名称 (万元) 称 (万元) 24 李卫国 20.0000 1.4577% 49 袁益琼 2.0000 0.1458% 25 李锦 20.0000 1.4577% 合计 1,372.0000 100.0000% 其中北京润禾为普通合伙人,其余均为有限合伙人。 楠苑投资中梁勇、何杨、裴莉、李锦、李其、刘芳菲、陈犹娟、邓庆、陈 韵为外部人员,其余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现任员工或曾在公司任职。 (二)成都菊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全称 成都菊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阳光润禾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颖) 认缴出资额 27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7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13 年 7 月 3 日 经营范围 对外投资、投资管理 主营业务 以合伙企业财产对苑东生物进行投资 注册地 成都市高新区西源大道 8 号 2、股权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菊苑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所示: 序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序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 号 名称 (万元) 号 名称 (万元) 北京润 1 0.0002 0.0001% 24 唐绫 1.0000 0.3704% 禾 2 王颖 0.9998 0.3703% 25 张宁 3.0000 1.1111% 3 马丽 40.0000 14.8148% 26 杨本惠 1.0000 0.3704% 4 鲁晓玲 20.0000 7.4074% 27 魏萍 1.0000 0.3704% 5 王跃君 20.0000 7.4074% 28 李飞 4.0000 1.4815% 6 侯美玲 20.0000 7.4074% 29 李根 4.0000 1.4815% 7 张仕华 20.0000 7.4074% 30 彭涛 1.0000 0.3704% 24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序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 号 名称 (万元) 号 名称 (万元) 8 刘丽枫 4.0000 1.4815% 31 王海军 1.0000 0.3704% 9 杨茜 4.0000 1.4815% 32 杨玲 1.0000 0.3704% 10 王春莲 4.0000 1.4815% 33 栾成云 4.0000 1.4815% 11 冷藏梅 4.0000 1.4815% 34 张勤奋 6.0000 2.2222% 12 李岷玥 4.0000 1.4815% 35 李凤梅 2.0000 0.7407% 13 李军 4.0000 1.4815% 36 龚艳艳 10.0000 3.7037% 14 杨煜珺 4.0000 1.4815% 37 孙杰 2.0000 0.7407% 15 王华 4.0000 1.4815% 38 蒋丽 2.0000 0.7407% 16 余霞 10.0000 3.7037% 39 刘婧 6.0000 2.2222% 17 周栋林 4.0000 1.4815% 40 马翔宇 10.0000 3.7037% 18 高兴春 2.0000 0.7407% 41 唐坪容 2.0000 0.7407% 19 陶燕 2.0000 0.7407% 42 母常鲜 2.0000 0.7407% 20 杨娟 10.0000 3.7037% 43 冉毅金 2.0000 0.7407% 21 王俊森 4.0000 1.4815% 44 卢睿 2.0000 0.7407% 22 张亚兰 4.0000 1.4815% 45 谭利 2.0000 0.7407% 23 陈芳 10.0000 3.7037% 46 王强 2.0000 0.7407% 合计 270.0000 100.0000% 其中,北京润禾为普通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 菊苑投资中,马丽、张宁、马翔宇为外部人员,其余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 现任员工或曾在公司任职。 (三)成都竹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全称 成都竹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阳光润禾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颖) 认缴出资额 438.00 万元 实收资本 438.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13 年 7 月 3 日 经营范围 对外投资、投资管理 25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主营业务 以合伙企业财产对苑东生物进行投资 注册地 成都高新区西源大道 8 号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竹苑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所示: 序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出资比例 号 名称 (万元) 名称 (万元) 1 北京润禾 0.0002 0.00005% 21 李建国 4.0000 0.9132% 2 王颖 100.9998 23.0593% 22 马育彪 10.0000 2.2831% 3 张书周 10.0000 2.2831% 23 李会康 4.0000 0.9132% 4 严俊 12.0000 2.7397% 24 黄龙 4.0000 0.9132% 5 杨妍 12.0000 2.7397% 25 刘建 4.0000 0.9132% 6 黄一 10.0000 2.2831% 26 贾建静 6.0000 1.3699% 7 林云 10.0000 2.2831% 27 林松 4.0000 0.9132% 8 李东明 12.0000 2.7397% 28 陈善才 16.0000 3.6530% 9 卢铁刚 10.0000 2.2831% 29 陈飞 8.0000 1.8265% 10 伯小芹 32.0000 7.3059% 30 周博 30.0000 6.8493% 11 刘忠国 10.0000 2.2831% 31 李兵 20.0000 4.5662% 12 贾金艳 8.0000 1.8265% 32 林芷帆 20.0000 4.5662% 13 刘晓莉 8.0000 1.8265% 33 邓黎 2.0000 0.4566% 14 伍熹 8.0000 1.8265% 34 马冠民 4.0000 0.9132% 15 刘秀芝 8.0000 1.8265% 35 刘娟 2.0000 0.4566% 16 向永哲 8.0000 1.8265% 36 黄天佳 2.0000 0.4566% 17 张海 4.0000 0.9132% 37 熊静 4.0000 0.9132% 18 邓鹏飞 6.0000 1.3699% 38 曾敏 4.0000 0.9132% 19 罗哲俊 8.0000 1.8265% 39 罗利辉 4.0000 0.9132% 20 李泽林 5.0000 1.1416% 40 杨婧娜 4.0000 0.9132% 合计 438.0000 100.0000% 其中,北京润禾为普通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 竹苑投资中,周博、李兵、林芷帆为外部人员,其余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 现任员工或曾在公司任职。 26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9,00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3,009.00 万股 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 股东名称 限 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月) 一、限售流通股 王颖 4,190.00 46.5556% 4,190.00 34.8905% 36 闵洲 950.00 10.5556% 950.00 7.9107% 12 楠苑投资 686.00 7.6222% 686.00 5.7124% 36 济佰管理 510.70 5.6744% 510.70 4.2526% 12 榕苑投资 300.00 3.3333% 300.00 2.4981% 12 250.00 2.0818% 12 中证投资 250.00 2.7778% 120.36 1.0022% 24 竹苑投资 219.00 2.4333% 219.00 1.8236% 36 王荣华 200.00 2.2222% 200.00 1.6654% 36 袁明旭 200.00 2.2222% 200.00 1.6654% 36 张大明 150.00 1.6667% 150.00 1.2491% 36 陈增贵 150.00 1.6667% 150.00 1.2491% 36 项红 145.00 1.6111% 145.00 1.2074% 12 茶溪智库 140.00 1.5556% 140.00 1.1658% 12 菊苑投资 135.00 1.5000% 135.00 1.1242% 36 姚尔刚 120.00 1.3333% 120.00 0.9993% 12 德福投资 120.00 1.3333% 120.00 0.9993% 12 何逸宁 100.00 1.1111% 100.00 0.8327% 12 南通东拓 90.00 1.0000% 90.00 0.7494% 12 普众信诚 89.30 0.9922% 89.30 0.7436% 12 李晓楠 60.00 0.6667% 60.00 0.4996% 12 刘聚涛 50.00 0.5556% 50.00 0.4164% 12 尚晓梅 40.00 0.4444% 40.00 0.3331% 12 徐腾 40.00 0.4444% 40.00 0.3331% 12 27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 股东名称 限 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月) 北京时间投 35.00 0.3889% 35.00 0.2914% 12 资 易荣飞 20.00 0.2222% 20.00 0.1665% 12 张洪刚 10.00 0.1111% 10.00 0.0833% 12 苑东员工资 - - 300.90 2.5056% 12 管计划 网下摇号抽 - - 112.2517 0.9347% 6 签限售股份 小计 9,000.00 100.0000% 9,533.5117 79.3863%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期股 - - 2,475.4883 20.6136% - 份 合计 9,000.00 100.0000% 12,009.00 100.0000% -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月) 1 王颖 4,190.00 34.8905% 36 2 闵洲 950.00 7.9107% 12 3 楠苑投资 686.00 5.7124% 36 4 济佰管理 510.70 4.2526% 12 250.00 2.0818% 12 5 中证投资 120.36 1.0022% 24 6 苑东生物员工资管计划 300.90 2.5056% 12 7 榕苑投资 300.00 2.4981% 12 8 竹苑投资 219.00 1.8236% 36 9 王荣华 200.00 1.6654% 36 10 袁明旭 200.00 1.6654% 12 合计 7,957.05 66.26% - (三)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3,009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6%。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51.3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 28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4,212,6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4.00%。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中证投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苑东生物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020 年 6 月,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高管与核心员工参加科创板 IPO 战略配售的议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资管计划获配的股票数 量为 3,009,000 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且资管计划承诺参与本次配售 获得的股票持有限售期限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设立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已依据相关 规则履行必要决策程序。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资管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1、资管计划具体名称:中信证券苑东生物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2、设立时间:2020 年 7 月 20 日 3、募集资金规模:人民币 13,56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4、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 6、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持 是否为上市 序号 姓名 所在公司 职位 (万元) 有比例 公司董监高 1 王颖 苑东生物 董事长、总经理 5000 36.87% 是 29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 袁明旭 苑东生物 董事、副总经理 600 4.42% 是 3 张大明 苑东生物 董事、副总经理 600 4.42% 是 董事、人力资源中 4 陈晓诗 苑东生物 500 3.69% 是 心负责人 5 熊常健 苑东生物 董事、财务总监 350 2.58% 是 6 陈增贵 苑东生物 副总经理 500 3.69% 是 7 关正品 苑东生物 副总经理 200 1.47% 是 HONG 8 苑东生物 副总经理 100 0.74% 是 CHEN TIAN 9 苑东生物 副总经理 100 0.74% 是 RONGLIN 10 王武平 苑东生物 董事会秘书 360 2.65% 是 11 纪昌平 苑东生物 总经理助理 650 4.79% 否 12 袁小军 苑东生物 总经理助理 600 4.42% 否 监事会主席、总经 13 朱家裕 苑东生物 200 1.47% 是 理助理 监事、审计监察部 14 邓鹏飞 苑东生物 100 0.74% 是 经理 15 伯小芹 苑东生物 总会计师 100 0.74% 否 16 袁鹭 苑东生物 组织发展部副总监 100 0.74% 否 17 乔智涛 苑东生物 研发副总监 100 0.74% 否 化药研究部首席科 18 刘华 苑东生物 100 0.74% 否 学家 质量研究首席科学 19 李波 苑东生物 100 0.74% 否 家 20 白小微 苑东生物 临床研究部副总监 100 0.74% 否 研发中心 BD 副总 21 戴华胄 苑东生物 100 0.74% 否 监 22 唐永 苑东生物 市场副总监 100 0.74% 否 23 韩琳 苑东生物 生产总监 100 0.74% 否 24 向永哲 苑东生物 化药研究部副经理 100 0.74% 否 25 谷慧科 苑东生物 晶型研究部副经理 100 0.74% 否 26 吴学银 苑东生物 立项部经理 100 0.74% 否 知识产权管理部副 27 陈芳 苑东生物 100 0.74% 否 经理 28 陈艳 苑东生物 制剂研究部经理 100 0.74% 否 29 马育彪 苑东生物 质量研究部经理 100 0.74% 否 30 叶启丞 苑东生物 中试研究部经理 100 0.74% 否 31 李淑云 苑东生物 证券事务代表 100 0.74% 否 32 宋兴尧 西藏润禾 董事、总经理 300 2.21% 否 30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3 吴甲宝 西藏润禾 营销副总监 350 2.58% 否 34 朱少莲 西藏润禾 销售一部总监 200 1.47% 否 35 罗哲俊 西藏润禾 销售三部总监 200 1.47% 否 36 刘忠国 四川阳光 销售四部总监 200 1.47% 否 37 彭亚愚 青木制药 生产总监 200 1.47% 否 项目拓展与营销部 38 陈善才 青木制药 150 1.11% 否 总监 39 方崇良 青木制药 质量总监 100 0.74% 否 40 许辉 硕德药业 设备工程总监 100 0.74% 否 41 李竹石 优洛生物 项目总监 100 0.74% 否 42 熊玲 优洛生物 质量研究部副经理 100 0.74% 否 合计 13,560 100.00% - 上述苑东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中,王颖、袁明旭、张大明、熊常 健、陈增贵、关正品、HONG CHEN、TIAN RONGLIN、王武平为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其余均为公司认定的核心员工。 苑东生物员工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 纪佣金,本次获配股数 3,009,000 股,获配金额为 133,479,240.00 元,缴纳新股 配售经纪佣金 667,396.20 元。 (五)保荐机构跟投情况 保荐机构安排本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证投资参与本次发 行的战略配售,中证投资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 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证投 资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 6,000 万元,本次获配股数 120.36 万股,占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4.00%,中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1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3,009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6%,全部为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44.36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45.4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36.7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60.6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49.0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77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32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73 元/股(按发行人 2019 年经审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的孰低值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5.99 元/股(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净资产和募集资金净额与发行后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33,479.2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22,270.07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所”)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出 具了“中汇会验[2020]5681”《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8 月 25 日,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90,000 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120,090,000 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11,209.17 万元。根 据“中汇会验[2020]5681”《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 9,170.93 审计和验资费用 998.11 律师费用 471.7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4.72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63.72 合计 11,209.17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22,270.07 万元。 33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5,055 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 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4,212,6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4.00%。网上有 效申购数量为 34,322,752,000 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 4,473.48 倍。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260,5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989416%,其中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0,248,719 股,放弃认购数量 11,781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5,616,900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5,616,900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 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1,781 股。 34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 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0]060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0 年 1-6 月财务报表。 公司 2020 年 1-6 月财务报表经中汇审阅,中汇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 [2020]5288 号),《审阅报告》详见招股意向书附录。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 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报 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以及招股意向书附录中的《审阅报告》。 公司上市后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20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约 66,000 万元至 73,000 万元,同比变动-2.69%至 7.64%,营业收入波动主要系 产品富马酸比索洛尔片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乌苯美司胶囊调出医保目录导致该 些产品销售收入下降,同时布洛芬注射液销售增长,新产品依托考昔片、注射用 帕瑞昔布钠上市销售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影响所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约 11,500 万元至 13,000 万元,同比增长 21.14%至 36.9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8,500 万元至 10,000 万元,同比增长 52.34%至 79.22%,主要系富马酸比索洛尔片销量增加以及布洛芬注射液收入增加、新产品 依托考昔片及注射用帕瑞昔布钠上市销售所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增幅大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主要系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同比减 少所致。 上述 2020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 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 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 35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36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 51050142629500000543 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1001300000800290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 117217817048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8111001013900674850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8111001013200676400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811100101240067640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 7 4402922019100206467 开发区支行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2289230104001201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上市公告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37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 生重大变化。 38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5 层 联系电话 : 010-6083 4906 传真号码 : 010-6083 3083 保荐代表人 : 彭浏用、程杰 联系人 : 彭浏用 中信证券为苑东生物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彭浏用,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曾负责或参与了键凯科技、卫信康、宏电技术、三鑫医疗、沃特股份等IPO项目; 博腾制药、塞力斯、开滦股份、新钢股份、卓翼科技等非公开项目;金城医药重 大资产重组、英唐智控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等重组项目。 程杰,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 负责并主持金域医学、艾德生物、大博医疗、甘李药业、步长制药、以岭药业、 灵康药业、益丰药房、南京医药等IPO和再融资项目;上海联影财务顾问、友博 药业借壳九芝堂、现代制药和金城医药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绿叶制药、沈阳三 生的香港上市。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 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 39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市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 (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 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 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 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40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颖承诺: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 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 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 价)。苑东生物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苑东生物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41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苑东生 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苑东生物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苑东生物股票经调整后的价 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6、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其 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7、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 15 个交 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 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 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将提前 3 个交易 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苑东生物股票并导致本人不再具 有苑东生物控股股东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本条承诺。 8、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9、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2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10、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被质押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 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 苑东生物,并督促苑东生物对相应情形进行公告。 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 (1)苑东生物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12、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 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 苑东生物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 的,所得的收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 至苑东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楠苑投资、菊苑投资、竹苑投资 公司股东楠苑投资、菊苑投资、竹苑投资承诺: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 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43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本企业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 价)。苑东生物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苑东生物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苑东 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苑东生物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苑东生物股票经调整后的价 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 6、本企业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 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7、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 15 个 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 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 44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 告。 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苑东生物股票的,本企业承诺 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8、本企业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被质押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企业所 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被出售的,本企业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 知苑东生物,并督促苑东生物对相应情形进行公告。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承诺不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 份: (1)苑东生物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六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 持有苑东生物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益支付至苑东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苑东生物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45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公司股东王荣华 公司股东王荣华承诺: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 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其 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 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前股份的,本人 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 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 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 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苑东生物指 定账户;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颖、袁明旭、张大明、陈增贵、陈晓 诗、关正品、王武平、熊常健、朱家裕、邓鹏飞、吴小燕承诺: “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 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6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 价)。苑东生物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苑东生物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苑东生 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苑东生物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苑东生物股票经调整后的价 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6、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其 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 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7、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 15 个交 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 47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前股份的,本人承 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8、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9、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1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11、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 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苑 东生物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的收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苑 东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8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关正品、向永哲、陈艳、刘华、李晓迅承诺: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 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前股份锁定期 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 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 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苑 东生物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的收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苑 东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其他股东闵洲、姚尔刚、易荣飞、何逸宁、张洪刚、尚晓梅、徐腾、 刘聚涛、李晓楠、项红、济佰管理、普众信诚、中证投资、茶溪智库、德福投 资、南通东拓、时间投资、榕苑投资承诺: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要求,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 49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如本企业/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 前股份的,本企业/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 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益支付至苑东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颖、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 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 特制定了本次发行后的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除独立董事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以下预案执行: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 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相关主体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 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应当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50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相关责任主体、稳定股价的方式及顺序 《稳定股价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 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实施利 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公司回购股票;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各主体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 案如下: (一)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计划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1、公司应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 51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过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 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股份。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回购股票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 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 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 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稳定股价预案。 4、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 部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以下事项将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 52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 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 购的,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为稳定股价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 计达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 定股价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触发其 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 应不超过 30 个交易日。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 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 《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 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53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 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 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 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票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以下事项将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出现公司回 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实施的情形;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累计达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达到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 分红金额的 60%,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启 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或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 稳定股价的义务。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 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 54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应不超过 30 个交易日。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员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买入价格不高于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 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稳 定股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 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60%。 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 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法 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承诺内容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 应承诺。 (五)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55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四、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若公司稳定股价预案措施涉及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回购义务等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制定当年年度分红政策时,以单次不低于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 现金分红。 2、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 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暂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暂停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 红,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 的,则公司有权将暂停其在公司处领取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 直至其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4、上述承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相 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56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在以下事项发生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 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 购的,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为稳定股价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 计达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或 (4)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 限等信息。本人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应不超过 30 个交易日。 3、本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 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 57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 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 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稳定股价预案。 5、本人买入公司股票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人将暂停在公司处 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在以下事项发生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出现公司回 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实施的情形;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累计达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达到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 分红金额的 60%,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启 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或 58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本人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 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 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本人实施增持股份计 划的期限将不超过 30 个交易日。 3、本人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公司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 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稳定股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 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 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 股价预案》。 5、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本人增 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人将暂停从苑东生 物处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 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详见本章节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及“四、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 59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股份购回承诺”。 四、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本公司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颖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促使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 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公司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净资产将有所增长,从而导致本公司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在短期内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强公司的业务实力、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1、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收益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核算、 风险防范等方面强化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依照本公司《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募集 60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资金用途科学、合理地投入到相关的募投项目中。同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保证募集资 金合理、合法、规范的使用。同时,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本公司将结合 当时的市场状况、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优化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募集资金 的收益率。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 下,将根据市场状况、行业发展的客观条件,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科 学、合理使用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加快实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 3、加快技术创新,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依托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 进一步加快技术创新,加强自身品牌建设和管理,提升行业影响力和公司的品 牌价值。 4、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将依照本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 容,建立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又紧密 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并在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 的基础上,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持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 投资者合理的预期回报。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 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 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投资者致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颖承诺: 61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 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 62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 据公司成长性、现金流状况、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 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不违 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3)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 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市值的 50%。 公司如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 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63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披露。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连续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5)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 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由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分析公司 64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章程的规定、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 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 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为了充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 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相关的提案,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制定 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及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 投票权。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4)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提 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详细说明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 用途及使用计划、预计收益等事项,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5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进行详细说明。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 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 表决通过。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8)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 66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2、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如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则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 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 有。 3、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 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及本公司制定的包括三年利润分配计划在内 的其他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和政策中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 相关条款,坚持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67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2、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68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者损失。 (2)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 69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 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 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 方式确定; 4、在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苑东生物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 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70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 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赔 偿; 4、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 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 5、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将停止在 苑东生物处领取股东分红。” 3、公司 5%以上股东济佰管理、楠苑投资、闵洲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苑东生物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 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 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赔 偿; 4、在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 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 5、在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 将停止在苑东生物处领取股东分红。” 71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苑东生物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 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赔 偿; 4、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 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 5、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 何方式要求苑东生物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 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2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