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东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09-26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成都苑
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
资金进行滚动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
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
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硕德药业增资 51,045 万元专项用于实施“重大疾病领域
创新药物系列产品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向优洛生物增资 12,855 万元用于“生
物药研究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
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
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经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
2
五、《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部分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部分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
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
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部分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被聘任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满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况。经了解宋兴尧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宋兴尧先生能够
胜任相应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宋兴尧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七、《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方芳女士为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方芳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条件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
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一致同意方芳女士为公司第
3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方芳女士当选独立董事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