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成都苑 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保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 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