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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苑东生物:苑东生物:《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22-03-29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为进一步完善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使《公司章程》与最新修订的《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匹配,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新增)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
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
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且超过三千万元的交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易;
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      本公司股份事项;
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行召集和主持。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以外的其他用途。                                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3:00。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和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之一以上通过。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决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             (三)本章程的修改;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
    (五)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五)股权激励计划;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
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份总数。
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提出关于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临       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本
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       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       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计票、监票。                                     加计票、监票。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
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       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
理的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的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其应尽的职责,董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或者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权:
       ……                                             ……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权;
投票权。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          独立董事行使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披露。                                       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任          (十一)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决定
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本章程中的融资事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融资(本章程中的
项是指公司依法向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进   融资事项是指公司依法向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
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   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
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 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
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的权限,建立严格   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的权限,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   会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
除外)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供担保除外)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第六章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
被推举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    被推举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
其是否存在第九十八条所列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其是否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第九十八条所列情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
                                              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        (十)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
(八)项规定的的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事项,    (八)项规定的的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事项,
若前述关联交易事项与总经理存在关联关系的,    若前述关联交易事项与总经理存在关联关系的,
总经理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长决定;            总经理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长决定;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增)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
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九十八条    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九十九条
所列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所列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第九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          监事候选人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或者监事会表决。                              或者监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会计报告。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一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
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而存续。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算。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通过后,自公司获准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后即生效。原《公司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废止。
原《公司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废止。


         注:上述修订中,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目录已同步
  进行相应调整;因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所有阿拉伯数字均改成了大
写,为保持同步,一并对《公司章程》的阿拉伯数字进行了修改。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