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06-16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
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
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本《未来
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
金的一部分,继续投入公司生产经营,以支持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
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
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
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
属于母公司总资产的 2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次利润分配的 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
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
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
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每期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
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
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
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
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事项时,公
司应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以方便中小股东参加投票。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
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几点: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
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
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
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其他事宜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