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6-16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奥特
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无
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未来公司整体
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
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有关监管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发行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定价公允,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春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新卫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阮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