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1-07-10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规
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上市后应当设立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
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
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
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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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
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更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秘
书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
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
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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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未完
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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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包括对公司
事务的知情权、对必要工作费用的支配权、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等。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职尚未届满的董事会秘书,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相应修改,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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