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07-10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以及其他因职务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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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资的计划;
(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增发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
(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公司营业用主要
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八)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涉嫌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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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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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供公司自查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部门,
应向证券部登记备案,可采取一次性报备或一事一报两种备案方式。
一次性报备方式适用于必须、定期或经常地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适用对象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日常出席或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的人员。 该类人员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自本制度生效起十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部登记备案,并持续向证券部登记备案所知晓的、新的内幕信息,
报备日为知晓该内幕信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其中,由证券部统一报送的公司内幕
信息,由证券部登记报送内容和时间);
(二)参与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传递过程的相关人员。该类人员应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本制度生效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证券部登记备案;
(三)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且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登记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并持续报告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必须、定期或经常地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按
照一事一报的方式登记备案。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部登记备案。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若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而报送内幕信息的,应要求对方保密和提醒禁止内幕交易,
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单位和
相关人员,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部登
记备案。
未及时填报的,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报送部门于规定时间内填报;
填写不全的,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报送部门提供或收集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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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
司的关系、证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与所处阶段、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
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详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
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商议、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要求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表。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二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汇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以及
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
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编制
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发行证券及重大交易等事项,除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
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登记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进行本制
度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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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任何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
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
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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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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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一)
序 内幕 内幕 内 内幕 知 知 内幕 内幕 登 登
号 信息 信息 幕 信息 悉内 悉内 信息 信息 记 记
知情 知情 信 知情 幕信 幕信 所处 获得 人 时
人姓名 人身 息 人与 息时 息地 阶段 渠道 间
或名称 份证 知 公司 间 点 (注 (注
号码 情 的关 三) 四)
或统 人 系
一社 证 (注
会信 券 二)
用代 帐
码 户
注一: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
注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属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等。
注三: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四:填写如何获得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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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及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交易 时间 地点 筹划 参与 商议 签名
阶段 决策方 机构和 和决议
式 人员 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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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致(单位):
/致(个人) (职位/先生/女士):
本公司本次提交贵单位/您的相关材料或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贵单
位及接收本公司材料或信息报送及进行审议的相关人员属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
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使用内幕信
息,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
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告知书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则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日即为告知
书送达之日,请贵单位/您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严格遵守上述告知内容。
特此告知!
【】公司
日 期 : 年 月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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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保密承诺函
致:【】公司
本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任 一职,就 事项,本人/单位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关
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等规定,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关于贵司的内幕
信息,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人/单位不买卖贵司证券,
也不推荐他人买卖贵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本人/单位同意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
在具体事项需要时应贵司的统一安排与贵司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承诺人: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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