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7-10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主要包括:
(一)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帮助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地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运营状况,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一时间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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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
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性原则: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充分、完整、准确地披露
投资者关心的公司除商业机密以外的相关信息;但是在组织投资者见面会、介绍
公司发展战略和管理思路、进行业绩推介等活动时,避免出现可能误导投资者的
过度宣传行为。
(三)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使所有投资者均有同等机
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避免向来电、来函或者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
证券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互联网络)提高沟通
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
泛地沟通,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将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基金经理;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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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
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
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
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尽快公布。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
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
并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将合理、妥善地协助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
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
可读性。
第十四条 公司将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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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
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
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将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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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经营、财务等状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金融、财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热情耐心;
(五)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语言表达和写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人员或未经授权人员违反本制
度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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