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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特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1-07-10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奥特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
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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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
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自公司向上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
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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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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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
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禁止转让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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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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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
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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