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引 言 ............................................................................................................... 5 第二节 正 文 ............................................................................................................. 7 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 7 问题 5、关于财务性投资....................................................................................... 18 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 28 第三节 签署页 ......................................................................................................... 33 8-3-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奥特维/公司/发行人 指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葛志勇、李文,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无锡奥特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 智能装备公司 指 公司 无锡奥特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 供应链公司 指 子公司 无锡奥特维光学应用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 光学应用公司 指 公司 无锡奥特维旭睿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 无锡旭睿 指 公司 无锡松瓷机电有限公司,曾用名常州松瓷电机有限 无锡松瓷 指 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常州松瓷机电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无锡松瓷机电有 常州松瓷 指 限公司 无锡松煜 指 无锡松煜科技有限公司 富海新材三期 指 厦门市富海新材三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欧普泰 指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 本次发行预案 指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首次公开并上市 指 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版适用的及现行有效的《无锡 《公司章程》 指 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视上下文而 定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 《募集说明书》 指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 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 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 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9 月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 “立信中联审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指 字[2020]D-0147”《审计报告》及 2020 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的 “立信中联审字[2021]D-0088 号”《审计报告》 8-3-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 2021 年 1-9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指 关财务会计资料 平安证券、保荐机构 指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国浩律师事务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补充法律 本所律师 指 意见书签章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指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近一次修正于 2018 《公司法》 指 年 10 月 26 日,并于同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近一次修订于 2019 《证券法》 指 年 12 月 28 日,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实施 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3 日发布并于同日生效的 《证券发行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7 月 3 日发布并于同日生效 《实施细则》 指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 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一 《上市规则》 指 次修订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并于同日实施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 2007 年 3 月 9 日发布并于 2007 《执业办法》 指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 2010 年 10 月 20 日发布并于 《执业规则》 指 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监管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目 中国 指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有特殊说明情况的除外) 8-3-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 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 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3-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 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 资格。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被认为对相关章 节内容的解释或限定。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数字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 字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8-3-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八)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用途。 8-3-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正 文 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和公开资料,葛志勇控制公司 28.20%的股权,李文控制公司 19.20%的股权,二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形成共同控制,该协议有 效期为公司首发上市后 36 个月。 公司本次拟向葛志勇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5.5 亿元,按照发行数量上限测算, 本次发行完成后葛志勇控制比例将增加至 33.47%,李文控制比例下降至 17.80%。 葛志勇用于认购资金来源于借款等自筹资金或自有资金,目前已与出借方签订不 超过 5.5 亿元的《借款合作意向协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葛志勇用于本次认购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具备 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实力;《借款合作意向协议》的签订情况,借款金额、 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和资金来源、争议解决机制等主要约定内容,该协 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并进一步论证葛志勇将来是否存在无法筹措足够资金导致 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2)资金出借方的主要信息,与葛志勇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结合双方协议主要约定内容说明其向葛志勇出借 大额资金的原因和合理性;双方及其关联方就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借款协议以外的 其他利益安排,并充分论述葛志勇以借款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合规性、合理性; (3)结合葛志勇的负债情况及本次认购需要大额借款,充分分析实控人大额负 债对发行人控制权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存在潜在风险;(4)公司共同实 际控制人李文未参与本次认购的背景及原因,并结合本次发行后葛志勇的持股比 例和《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说明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5)结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说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公司实 控人控制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规定;(6)具体说明本次向实控人发行股票 定价的依据、计算过程及公允性。 请发行人提供《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作为附件备查。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8-3-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葛志勇用于本次认购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 资金实力;《借款合作意向协议》的签订情况,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 还款安排和资金来源、争议解决机制等主要约定内容,该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并进一步论证葛志勇将来是否存在无法筹措足够资金导致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 1、葛志勇用于本次认购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 金实力 葛志勇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借款,其具备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持有 价值高、质地较好的公司股票: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葛志勇直接持有公司 21,102,450 股股 票,按照 2021 年 11 月 26 日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及前 120 个交易日 收盘价测算,葛志勇持有公司股票市值分别为 47.35 亿元、45.77 亿元及 38.07 亿 元。 (2)近年来,公司主要下游行业光伏行业总体处于增长态势,我国光伏设备 凭借较强的性价比优势,在全球市场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力,2020 年,我国光伏设 备产业规模同比大幅增长 40%,总规模超过 280 亿元,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同 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新签订单金额(亿元,含 28.63 26.67 15.91 6.94 增值税) 收入(万元) 142,754.56 114,387.31 75,420.21 58,600.27 净利润(万元) 22,320.72 15,532.90 7,276.24 5,027.06 公司订单充足,2021 年 1-9 月新签订单 28.63 亿元(含增值税),同比增长 39.04%;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手订单 36.25 亿元(含增值税),同比 增长 54.91%。 综上,相比于本次认购资金,葛志勇拥有规模较大、质地较好的资产,具有 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且已与资金出借方签署《借款合作意向协议》、明确了认 购资金来源,因此,葛志勇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实力。 2、《借款合作意向协议》的签订情况,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还 款安排和资金来源、争议解决机制等主要约定内容,该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8-3-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 年 9 月 24 日,张虹、王怀前与葛志勇签署《借款合作意向协议》,2021 年 11 月 25 日,张虹、王怀前与葛志勇签署《借款合作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合称 “《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前述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事项 协议约定内容 借款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5.5 亿元且不低于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发行股票所需认购资金 利率 收益为年化 9%(单利),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使用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前,经借款方书面申 期限 请,在出借方同意后,借款方有权在使用期限届满后按照意向协议约定的同 等条件续期不超过 12 个月。 担保 无 借款方提供的资金使用期限到期时,出借方将偿还本金及收益;借款方可根 还款安排 据自身资金情况提前归还本金,单次归还本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还款资金 借款方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合规减持自身持有的已解禁上市公司股票以 来源 及获得的上市公司分红款等方式来兑付出借方借款本金及收益。 争议解决 协议双方如因本协议项下事项发生纠纷的,应妥善沟通处理。无法达成一致 机制 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权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张虹、王怀前及葛志勇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系张虹、王怀前及葛志勇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借款合作意向协议》约定,若上市公司定增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同意的,出借方与葛志勇应签署正式借款协议,因此该协议对借款双方亦有法律 约束力。 3、进一步论证葛志勇将来是否存在无法筹措足够资金导致本次发行失败的 风险 根据《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若上市公司定增事项 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借款人与葛志勇应签署正式借款协议且借款金额应 在不超过人民币 5.5 亿元且不低于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发行股票所需认购资金范 围内予以明确,如出借方违反该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向借款方进行赔偿。因 此意向协议已对出借方产生按约出借资金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出借方提供的资产证明,出借方均有相应资金实力向葛志勇提供借款。 根据葛志勇持有的公司股票等资产,葛志勇亦有能力筹措本次发行所需资金。 8-3-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葛志勇将来无法筹措足够资金导致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较小。同时, 公司针对该风险,已于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 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二)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葛志勇。尽管葛志勇已与公司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出具了具有履约能力的说明,但仍不排除外部经济 环境、证券市场情况、资金出借方未按协议履行约定且葛志勇无法筹措足够资金 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无法成功实施的风 险。” (二)资金出借方的主要信息,与葛志勇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 同投资关系,结合双方协议主要约定内容说明其向葛志勇出借大额资金的原因 和合理性;双方及其关联方就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借款协议以外的其他利益安排, 并充分论述葛志勇以借款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合规性、合理性 1、资金出借方的主要信息,与葛志勇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 投资关系 本次发行资金出借方为张虹和王怀前,出借方主要信息如下: (1)张虹,1960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工业会计专业。1977 年 12 月至 1986 年 3 月,任临安化肥厂会计;1986 年 3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杭州市临安区 青山航道工程处财务科长;2008 年 9 月至今,任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9 年 12 月至今,任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2)王怀前,1983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2009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5 年 12 月, 任深圳天风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今,任深圳市世纪致 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根据张虹及王怀前确认,张虹及王怀前与葛志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借款、 共同投资关系。 8-3-1-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结合双方协议主要约定内容说明其向葛志勇出借大额资金的原因和合理 性 根据《借款合作意向协议》相关约定及出借方确认,其向葛志勇出具大额资 金的原因如下: (1)本次借款收益为年化 9%(单利),相当于理财产品中收益较高的品种, 是较好的投资机会; (2)葛志勇作为奥特维实际控制人之一,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 21,102,450 股股票,对应股票市值较高,拥有较强的资产实力;且奥特维主要下 游行业光伏行业发展空间大,企业本身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分红 潜力。本次借款有较好的还款保障。 综上,出借方向葛志勇出借大额资金具备合理性。 3、双方及其关联方就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借款协议以外的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确认,《借款合 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就双方借款合作事项签署的唯一协议及唯一约 定,除双方应根据《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另行签署正式借款协 议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关于借款合作事项的约定、合同或协议。 同时经出借方张虹、王怀前及借款方葛志勇确认,双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借 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外的其他利益安排。 4、充分论述葛志勇以借款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合规性、合理性 葛志勇本次借款资金来源均为出借方的合法自有资金,出借方张虹及王怀前 的自有资金均系经营和投资收益积累,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接受公司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者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因此,葛志勇以借 款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具备合规性。 葛志勇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看好光伏行业及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并 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愿意承担风险将资金投入 公司的经营发展,与公司利益形成深度绑定,并以此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但本 8-3-1-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次认购需一次性支付不超过 5.5 亿元,葛志勇流动资金不足,考虑到其本身具备 充足资产,具有良好的还款能力,因此葛志勇通过借款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具备合 理性。 (三)结合葛志勇的负债情况及本次认购需要大额借款,充分分析实控人大 额负债对发行人控制权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葛志勇负债情况 根据葛志勇提供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葛志勇负有金额 在 10 万元以上的家庭债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负债内容 债务余额 1 房贷 36.64 2、实控人大额负债对发行人控制权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存在潜在风 险 (1)葛志勇本次大额负债的违约风险较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葛志勇直接持有公司 21,102,450 股股票,本 次发行拟认购不超过 7,813,609 股股票,按照最高发行数量测算,本次认购前后, 葛志勇持有的公司股票按下列方法测算的市值如下: 本次认购前直接持有股票 本次认购后直接持有股票 测算方法 市值(亿元) 市值(亿元) 按 2021 年 11 月 26 日前 20 个交易 47.35 64.89 日平均收盘价 224.40 元测算 按 2021 年 11 月 26 日前 60 个交易 45.77 62.72 日平均收盘价 216.91 元测算 按 2021 年 11 月 26 日前 120 个交易 38.07 52.16 日平均收盘价 180.40 元测算 根据上表,葛志勇本次借款资金不超过 5.5 亿元,最高拟借款金额占其本次 认购后直接持股股票的市值较低,安全边际高。同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 强的分红能力。 根据《借款合作意向协议》的约定,葛志勇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 经出借方同意后,有权续期不超过 12 个月。 8-3-1-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葛志勇本次借款期限较长,偿还安排较灵活,且其有拥有市场价值较高的资 产,因此,其债务还款来源保障程度较高,债务违约风险较小。 (2)葛志勇与李文为一致行动人,葛志勇本次大额负债不会对公司控制权 和经营稳定性的重大影响 根据葛志勇和李文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一致 行动的有效期为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后的第 36 个月 内,且该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或变更,除非协议规定的期限届满。 2021 年 11 月 25 日,葛志勇和李文出具声明,《一致行动协议》期限届满之 日,双方将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将一致行动有效期延长不少于 12 个月。因 此,前述一致行动关系将至少延长至 2024 年 5 月 20 日。 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 7,813,609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葛志勇、李文 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由 47.40%上升为 51.26%,公司的控制权得到进一步巩固。 葛志勇的大额负债不会影响李文持有的公司股份,葛志勇与李文的共同控制 关系可以有效缓冲大额负债对公司控制权的潜在不利影响。 综上,葛志勇本次大额负债违约风险较小,且葛志勇与李文至少到 2024 年 5 月 20 日为一致行动人,因此,葛志勇本次大额负债不会对公司控制权及经营 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潜在风险较低。 (四)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文未参与本次认购的背景及原因,并结合本次 发行后葛志勇的持股比例和《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说明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性的影响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文未参与本次认购的背景及原因 李文未参与本次认购,一方面为了支持葛志勇进一步提高持股比例,另一方 面考虑到葛志勇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战略规划, 提高持股比例将起到良好的激励效果,更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 2、结合本次发行后葛志勇的持股比例和《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说明对 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8-3-1-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 7,813,609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葛志勇合计控 制公司 33.47%股份,葛志勇、李文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由 47.40%上升为 51.26%。公司的控制权得到进一步巩固。 根据葛志勇和李文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一致 行动的有效期为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后的第三十六 个月内,且该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或变更,除非协议规定的期限届满。 2021 年 11 月 25 日,葛志勇和李文出具声明,《一致行动协议》期限届满 之日,双方将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将一致行动有效期延长不少于 12 个月。 因此,前述一致行动关系将至少延长至 2024 年 5 月 20 日。 综上,本次发行将进一步巩固公司控制权,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五)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说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是否履行了相 应程序,公司实控人控制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1、锁定期及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 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 发出要约。 葛志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联股东葛 志勇、李文已回避表决。因此,葛志勇本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且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2、无需编制收购报告书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股份超过 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8-3-1-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 购协议之日起 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葛志勇本次免于发出要约适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此无需编制收购报告 书。 综上,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相应程 序,葛志勇本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六)具体说明本次向实控人发行股票定价的依据、计算过程及公允性。 1、本次向实控人发行股票定价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56 条及 57 条规 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 且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前述 规定。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本次向实控人发行股票定价的具体计算过程及其公允性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按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每股 0.6 元(含税) 发放现金红利。因此在计算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时,公司首 先对 2021 年 5 月 18 日至 2021 年 6 月 1 日除权除息前 11 个交易日的成交金额 进行了复权处理,并与 2021 年 6 月 2 日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除权除息后 9 个交 易日的成交金额求和,再按上述公式算出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均价。 8-3-1-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复权后的定价区间前 1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区间后 9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其中,复权后的定价区间前 1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复权后的定价区间 前 1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区间前 1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定价区 间前 1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0.6)×定价区间前 1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定 价区间前 1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0.6×定价区间前 1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按上述公式得出复权后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为 87.9751 元/股,其 80%为 70.3801 元/股,得出本次定价为 70.39 元/股(按计算结 果向上取整)。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及计算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行价格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具有公允性。 (七)请发行人提供《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作为附件备查 发行人已提交《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作为附件备查。 (八)发行人律师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出借方核查表及其资 产证明、葛志勇核查表; (2)就借款相关事项访谈资金出借方; (3)查阅葛志勇出具的负债情况及以借款认购本次发行原因的说明、查阅 葛志勇及其配偶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 (4)查阅李文出具的未参与本次认购的说明、葛志勇及李文出具的关于续 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声明; (5)查阅葛志勇出具的本次认购锁定期承诺函,发行人召开的 2021 年第二 8-3-1-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6)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本次发行定价。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葛志勇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借款,其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 金实力;葛志勇已与出借方签署《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 人已说明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和资金来源、争议解决机制等 主要约定内容,前述协议具备法律效力;葛志勇将来无法筹措足够资金导致本次 发行失败的风险较小;发行人已于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葛志勇因无法筹措足够资 金导致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 (2)发行人已说明资金出借方主要信息及其向葛志勇出借大额资金的原因; 资金出借方与葛志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借款、共同投资关系;出借方向葛志 勇出借大额资金具备合理性;双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以外的其他利益安排;葛志勇以借款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具备合规性 和合理性; (3)葛志勇本次大额负债违约风险较小,且葛志勇与李文至少到 2024 年 5 月 20 日为一致行动人,因此,葛志勇本次大额负债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及经营 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潜在风险较低; (4)发行人已说明李文未参与认购的原因,本次发行将进一步巩固发行人控 制权,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 葛志勇本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6)发行人已说明本次发行定价依据及计算过程,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依 据及计算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具 备公允性; (7)发行人已按要求提供《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作为附 件备查。 8-3-1-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问题 5、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申报材料: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 4.15 亿 元,主要为理财产品和对无锡松煜的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 2,000 万元,主要为对厦门市富海新材三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 资。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是否为财务性 投资;(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 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 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 审核问答》第 5 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1、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5 的规定,财务性投资 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类金融业务指除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以外的机构从事的金 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 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 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2、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8-3-1-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类型 金额 理财产品 26,201.37 无锡松煜股权投资 1,159.20 其中,理财产品是对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等理财产品均按期兑付。 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发行人持有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风 金额 机构名 收益 险 业绩 产品类型 (万 起息日 到期日 称 类型 情 基准 元) 况 信达麒麟看涨 保本 信达证 单鲨 210517 2.40%- 4,000.00 2021/5/18 2021/11/24 浮动 低 券 (191)期 5.40% 收益 SPV078 信达麒麟看涨 保本 信达证 单鲨 210517 3.00%- 4,000.00 2021/5/18 2021/11/24 浮动 低 券 (191)期 6.00% 收益 SPV278 2021 年单位结 保本 宁波银 1.0%、 构性存款 4,000.00 2021/7/13 2021/10/12 浮动 低 行 3.4% 211023 收益 保本 1.50%、 兴业银 封闭式结构性 2,500.00 2021/9/30 2021/10/30 浮动 低 3.07%、 行 存款 收益 3.24% 对公结构性存 保本 江苏银 1.40%、 款 2021 年第 3,000.00 2021/9/1 2021/10/1 浮动 低 行 3.31% 46 期 1 个月 A 收益 兴银理财金雪 非保 兴业银 球稳利 1 号 C 本浮 1,000.00 2021/9/10 2021/11/10 R2 未约定 行 款净值型理财 动收 产品 益 兴银理财金雪 非保 兴业银 球稳利 1 号 C 本浮 1,000.00 2021/9/14 2021/10/14 R2 未约定 行 款净值型理财 动收 产品 益 兴银理财金雪 非保 兴业银 球稳利 1 号 C 本浮 1,500.00 2021/9/23 2021/10/22 R2 未约定 行 款净值型理财 动收 产品 益 兴业银行金雪 兴业银 非保 人民银 球添利快线净 4,000.00 滚动存取 R1 行 本浮 行7 值型理财产品 8-3-1-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风 金额 机构名 收益 险 业绩 产品类型 (万 起息日 到期日 称 类型 情 基准 元) 况 动收 天通知 益 存款利 率 人民银 非保 兴业银行金雪 行7 兴业银 本浮 球添利快线净 890.00 滚动存取 R1 天通知 行 动收 值型理财产品 存款利 益 率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11.37 - - - - 合计 26,201.37 - - - - 注 1: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 1 号 C 款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未约定比较基准,自本 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 年 6 月 15 日)起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 间,公司购买该产品实际收益率区间约为 3.07%-3.62%。 注 2:根据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 R1(基 本无风险),R2(低风险),R3(较低风险),R4(中等风险),R5(较高风险),R6 (高风险)。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主要是为了提高临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以现金管理为 目的,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为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具有持有期限短、收益稳定、 风险低的特点,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 资范畴。 无锡松煜主要从事 ALD(原子层沉积)设备等光伏电池片设备的设计、研 发、生产与销售,公司对其进行参股投资,系围绕光伏设备产业链上下游,加强 公司与其在技术、客户关系等方面的合作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 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范畴。 (2)其他权益性投资 其他权益性投资系公司投资富海新材三期认缴出资 2,000 万元,占出资份额 比例为 3.85%。 该投资的主要背景,系富海新材三期拟对公司重要零部件供应商进行股权投 资 5,400 万元(目前已签订投资协议),公司为加深与该供应商的合作关系,保 证供应链安全,认缴富海新材三期出资 2,000 万元。2020 年、2021 年 1-9 月,公 司分别对该供应商采购 18.53 万元、303.98 万元。 8-3-1-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富海新材三期《合伙协议》,其主要投资以新材料为主的先进制造行业, 重点包括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集成电路、精细化工等实体产业。对富海 新材三期出资有助于公司获取自身产品所需的新材料方面的前瞻性信息,发现潜 在合作伙伴并与之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 因此,公司的上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系围绕产业链进行的产业投资,符合公 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 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 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的情形 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其 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具体情况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 年 6 月 15 日)起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 (1)投资类金融业务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 情形,不存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业务投资的情形。 (2)投资产业基金或并购基金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投资富海新材三期认缴出资 2,000 万元,主要目的是加 深与重要零部件供应商的合作关系,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 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且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因此不属于《科 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3)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 资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拆借资金、对外发 放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4)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8-3-1-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购买的金融产品主要是结 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中理财产品列报,投资 明细如下表所示: 风 机构 投入金额 收益 险 业绩基 投资类型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名称 (万元) 类型 情 准 况 2021 年单位 宁波 保本浮动 1.00%、 结构性存款 6,000.00 2021/1/8 2021/7/7 低 银行 收益 3.30% 210027 交通 保本浮动 1.35%、 结构性存款 2,000.00 2021/1/15 2021/2/22 1R 银行 收益 2.65% 1.65%、 南洋 保本浮动 结构性存款 880.00 2021/1/21 2021/7/20 低 3.10%、 银行 收益 3.50% 1.65%、 南洋 保本浮动 结构性存款 120.00 2021/1/22 2021/7/21 低 3.10%、 银行 收益 3.50% 中国 保本最低 1.30%、 结构性存款 2,000.00 2021/2/9 2021/3/16 低 银行 收益 3.07% 农业 保本浮动 1.50%、 结构性存款 1,000.00 2021/3/12 2021/6/10 低 银行 收益 3.80%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2.00%- 150.00 2021/3/15 2021/6/15 R2 银行 号 A 款净值 动收益 5.00%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2.00%- 150.00 2021/3/15 2021/6/15 R2 银行 号 A 款净值 动收益 5.00% 型理财产品 江苏 保本浮动 1.40%- 结构性存款 2,000.00 2021/3/19 2021/9/19 低 银行 收益 3.76% 1.50%、 兴业 封闭式结构 保本浮动 15,200.00 2021/4/7 2021/5/7 低 3.23%、 银行 性存款 收益 3.43%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2,000.00 2021/5/7 2021/6/7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1,200.00 2021/5/10 2021/6/10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1.50%、 兴业 封闭式结构 保本浮动 10,000.00 2021/5/10 2021/6/10 低 2.50%、 银行 性存款 收益 2.70% 信达 信达麒麟看 保本浮动 2.40%- 4,000.00 2021/5/18 2021/11/24 低 证券 涨单鲨 收益 5.40% 8-3-1-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风 机构 投入金额 收益 险 业绩基 投资类型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名称 (万元) 类型 情 准 况 210517 (191)期 SPV078 信达麒麟看 信达 涨单鲨 保本浮动 3.00%- 210517 4,000.00 2021/5/18 2021/11/24 低 证券 收益 6.00% (191)期 SPV278 对公结构性 江苏 存款 2021 年 保本浮动 1.40%- 3,000.00 2021/5/21 2021/8/21 低 银行 第 31 期 3 个 收益 3.76% 月B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2,000.00 2021/6/7 2021/7/8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2.00%- 150.00 2021/6/15 2021/9/15 R2 银行 号 A 款净值 动收益 5.00% 型理财产品 1.5%、 兴业 封闭式结构 保本浮动 7,800.00 2021/6/17 2021/7/17 低 3.19%、 银行 性存款 收益 3.29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2,000.00 2021/7/8 2021/8/12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2021 年单位 宁波 保本浮动 1.00%、 结构性存款 4,000.00 2021/7/13 2021/10/12 低 银行 收益 3.40% 211023 1.50%、 兴业 封闭式结构 保本浮动 6,000.00 2021/7/22 2021/8/22 低 3.13%、 银行 性存款 收益 3.30%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1,000.00 2021/8/16 2021/9/16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1.50%、 兴业 封闭式结构 保本浮动 5,000.00 2021/8/27 2021/9/27 低 3.07%、 银行 性存款 收益 3.24% 对公结构性 江苏 存款 2021 年 保本浮动 1.40%、 3,000.00 2021/9/1 2021/10/1 低 银行 第 46 期 1 个 收益 3.31% 月A 兴业 兴银理财金 非保本浮 1,000.00 2021/9/10 2021/11/10 R2 未约定 银行 雪球稳利 1 动收益 8-3-1-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风 机构 投入金额 收益 险 业绩基 投资类型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名称 (万元) 类型 情 准 况 号 C 款净值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1,000.00 2021/9/14 2021/10/14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1,500.00 2021/9/23 2021/10/22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1.50%、 兴业 封闭式结构 保本浮动 2,500.00 2021/9/30 2021/10/30 低 3.07%、 银行 性存款 收益 3.24%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2021/10/1 非保本浮 2.00%- 4,000.00 2022/1/12 R2 银行 号 A 款净值 2 动收益 5.00% 型理财产品 对公结构性 江苏 存款 2021 年 2021/10/1 保本浮动 1.40%、 3,000.00 2021/11/14 低 银行 第 51 期 1 个 4 收益 3.31% 月A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2021/10/2 非保本浮 2,000.00 2021/12/25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5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4,000.00 2021/11/1 2021/12/1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3,000.00 2021/11/4 2021/12/4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1.50%、 兴业 封闭式结构 保本浮动 1,500.00 2021/11/9 2021/12/9 低 2.50%、 银行 性存款 收益 2.70% 截至本补 人民银 兴业银行金 充法律意 行7 兴业 雪球添利快 见书出具 非保本浮 滚动存取 R1 天通知 银行 线净值型理 日余额为 动收益 存款利 财产品 20,160.00 率 万元 注 1: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 1 号 C 款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未约定比较基准,自本 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 年 6 月 15 日)起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 间,公司购买该产品实际收益率区间约为 3.07%-3.62%。 注 2:根据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 R1(基 8-3-1-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无风险),R2(低风险),R3(较低风险),R4(中等风险),R5(较高风险),R6(高 风险)或 1R(保守型)、2R(稳健型)、3R(平衡型)、4R(增长型)、5R(进取型)、 6R(激进型)。 根据上表,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 年 6 月 15 日)起前六个月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风险较低,均不 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因此不属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5)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 形。 (6)其他拟进行的重要投资 除前述已实施投资外,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拟投资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拟投资欧 普泰 1,400 万元。公司向欧普泰出资,主要原因为欧普泰在光伏组件端检测设备 及缺陷检测 AI 领域市场占有率较高,与公司现有主要产品串焊机产品有较好的 协同效应。2020 年、2021 年 1-9 月,公司采购上海欧普泰产品金额分别为 705.31 万元、720.35 万元。因此,该投资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 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且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科创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 年 6 月 15 日)起前六个月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实施《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 答》中界定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2、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与财务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其 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 8-3-1-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公司未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等财务性投资情形,详见本问题回复之“(一)上述交易性金融资 产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根据款项性质分类如下表所 示: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 账面价值 往来款 291.50 押金、保证金 1,064.72 员工备用金 186.65 社保、公积金(个人) 248.07 合计 1,790.94 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往来款、保证金、押金、员工备用金、应收社保公积 金(个人)等款项,均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按类别列示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待抵扣和待认证进项税等 2,538.36 理财产品 5,325.00 合计 7,863.36 其中,理财产品明细如下表所示: 金额 收益 风险 业绩 银行名称 产品类型 起息日 到期日 (万元) 类型 情况 基准 保本 大额可转 兴业银行 5,125.00 2020/12/14 2021/12/25 固定 低 3.192% 让存单 收益 保本 农业银行 大额存单 100.00 2021/5/17 2021/11/17 固定 低 1.550% 收益 8-3-1-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保本 农业银行 大额存单 100.00 2021/5/27 2021/11/27 固定 低 1.550% 收益 合计 - 5,325.00 - - - - - 公司上述理财产品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界定为 财务性投资。 其他流动资产中除理财产品,主要是待抵扣和待认证进项税,不属于财务性 投资范畴。 (4)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余额为 430.33 万元,为预付 长期资产构建款,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 情形。 (三)发行人律师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的相关会议文件,了解公司对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议 程序; (2)查阅公司《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无 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以下简称“《三季度报告》”) 及公司就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 年 6 月 15 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财务性投资出具的说明,了解发行人主要资产情况, 核查是否存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5 问所规定的财务性 投资; (3)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清单、发行人自本次发行相关 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购买理财产品的产品说 8-3-1-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合同、购买及赎回理财产品的凭证等资料及发行人 说明,核查前述理财产品是否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是否 属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4)查阅被投资公司无锡松煜工商登记资料、欧普泰信息披露资料,富海 新材三期对公司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的投资协议,以及发行人关于无锡松煜、欧普 泰、富海新材三期的投资目的,发行人关于被投资企业业务及产品等事项的说明, 核查上述各项投资是否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 (5)查阅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 相关会议文件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信息披露公告文件; (6)查阅公司相关科目明细账,了解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 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是否实施或拟实施《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他权益性投资不 属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界定的财务性投资; (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 年 6 月 15 日)前六个月起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情况; (3)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持有其他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 投项目是否涉及变相房地产投资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8-3-1-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持有土地房产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 是否持有土 经营范围 号 称 地或房产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光伏设备 及元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 持有一项工 的加工、制造和销售;通用机械及配件的销售;软件开 业用地,用 1 奥特维 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或 于发行人生 禁止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产基地建设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的研发、制 造、销售和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智能装 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2 否 备公司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 (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供应链管理服务;电气机械、电子产品、计算机、通讯 设备(不含发射装置及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金属材料及制品、五金产品、日用品、橡胶制品、通用 机械、专用设备及其零部件的销售、维修;钢材、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仓储服务;包装服 供应链 3 务;承办海运、陆运、空运的国际运输代理;货运代 否 公司 理;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 询服务(不含投资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 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软件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激光和机器视觉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 术转让;激光和机器视觉应用系统解决方案的设计;激 光和机器视觉应用设备及相关元件、机器人的研发、生 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图形 光学应 4 图像处理算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 否 用公司 转让;图形图像处理系统及专用 IC 芯片、应用软件、辅 助机械、电子、通讯设备及元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 据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电设备的研究、销售;新能源技术研究;光伏技术研 究;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电子控制组件的研发、 无锡松 销售;半导体材料及微电子产品的研究、销售及技术服 5 否 瓷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8-3-1-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企业名 是否持有土 经营范围 号 称 地或房产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 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 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 无锡旭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 6 否 睿 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太阳能电池工艺设备、半导体工艺设备、工业炉热工设 备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太阳能电池工艺 设备及配件、半导体工艺设备及配件、工业炉热工设备 及配件、电子装备的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的销 无锡松 7 售;太阳能光伏电站及设备的设计安装、技术咨询、技 否 煜 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许可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 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 富海新 8 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否 材三期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公司持有一项工业用地用于生产基地建设,将全部用于公司办公、研发、生产等 生产经营活动,未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地产,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 均未持有土地或房产;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均未持有房地产业务相关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存在一项对外转租房屋情形,奥特维 将其承租的位于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 5-22 号厂房部分转租给无锡康博自动化 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康博”),租赁期限为 2018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 年 11 月修订)》规定,房地产 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 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公司转租的上述 房屋非由公司建设,且规划用途为工交仓储,不属于商品房,转租系为了盘活空 8-3-1-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置的部分租赁厂房、并非从事专业房地产出租业务,因此不属于《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 年 11 月修订)》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出具声明,“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公司及 各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业务相关资质,未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不 存在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亦不存在房地产业务相关收入。” 综上,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变相房地产投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具体内容及使用土地房产情况如下: 序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项目用地及房产 号 主要投入方向为研发应用于 N 型晶体硅 光伏电池领域、半导体封装测试领域、 高端智能装备研 不新增用地,拟用 1 锂电池电芯制造领域的高端智能装备, 发及产业化 自有房产设施 以及将该等高端智能装备投入市场实现 产业化 用于公司对外战略投资、技术合作研发 2 科技储备资金 不涉及 等需求 3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不涉及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或房产购置,高端智能装备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拟使用自有房产设施,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变相房地产投资情 形。 (三)发行人律师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查询证 明、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声明; (2)查阅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备案证。 2、核查意见 8-3-1-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本 次募投项目未涉及变相房地产投资情形。 (以下无正文) 8-3-1-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林 琳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陈 杰 ________________ 杜佳盈 _______________ 8-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