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引 言 ............................................................................................................... 6 第二节 正文补充事项 ................................................................................................. 8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五、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11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3 七、 发行人的业务.............................................................................................. 15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7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3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5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45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5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6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48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等标准.................. 53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4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55 十九、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6 二十、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8 二十一、 结论意见.............................................................................................. 59 第三节 问询回复更新 ............................................................................................... 60 一、第一次问询回复更新 ......................................................................................... 60 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 60 问题 5、关于财务性投资....................................................................................... 77 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 89 8-3-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第二次问询回复更新 ......................................................................................... 93 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 .............................................................................................. 93 一、发行人说明...................................................................................................... 94 二、发行人披露...................................................................................................... 95 三、中介机构核查.................................................................................................. 97 第四节 签署页 ......................................................................................................... 99 8-3-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奥特维/公司/发行人 指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奥特维有限 指 无锡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前身 实际控制人 指 葛志勇、李文,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无锡华信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无锡市华 无锡华信 指 信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机构股东 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无 无锡奥创 指 锡奥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机构股东 深圳市富海新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发 富海新材 指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机构股东 无锡奥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机 无锡奥利 指 构股东 无锡奥特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 智能装备公司 指 公司 无锡奥特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 供应链公司 指 子公司 无锡奥特维光学应用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 光学应用公司 指 公司 无锡奥特维旭睿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 无锡旭睿 指 公司 无锡松瓷机电有限公司,曾用名常州松瓷电机有限 无锡松瓷 指 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常州松瓷机电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无锡松瓷机电有 常州松瓷 指 限公司 无锡奥特维科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 科芯技术 指 控股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 本次发行预案 指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首次公开并上市 指 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无锡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以 2015 年 7 月 31 日为基 本次整体变更 指 准日整体变更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 为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版适用的及现行有效的《无锡 《公司章程》 指 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视上下文而 定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 《募集说明书》 指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 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8-3-3-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 师工作报告》 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21 年 10 月 21 日)至本补充 补充事项期间 指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基准日 指 2022 年 3 月 31 日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指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 “立信中联审字[2022]D- 0212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22 年 1-3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指 关财务会计资料 平安证券、保荐机构 指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国浩律师事务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补充法律 本所律师 指 意见书签章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指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 《实施细则》 指 施细则》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监管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目 中国 指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有特殊说明情况的除外) 8-3-3-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 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3-3-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 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 资格。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被认为对相关章 节内容的解释或限定。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数字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 字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8-3-3-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八)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用途。 8-3-3-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节 正文补充事项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召开了 2021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2022 年 4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延长<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暨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拟将本次发 行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上述决议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 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实施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实质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发行人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 上市交易,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 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 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8-3-3-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1.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为 70.39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 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 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条 件 1、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情形 (1)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293 号),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 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一 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 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2]D-0212 号),审计意见 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 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1 年度的 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上交所网站 披露了《2021 年度审计报告》和《2021 年年度报告》,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查文件及发行人 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或 机构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发行人不存在《证 券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查文件、及发行 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8-3-3-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写的核查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 在《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行政机关网站查询,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不存在《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出 具的《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主要投向公司科技创新领域的主营业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发 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无锡高 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立项备案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 合《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和战略布局。募 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 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经逐项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 如下: 8-3-3-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志勇,发行对象不超过三 十五名,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为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 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定价基准日确定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 行价格不低于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证 券发行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证券发 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实质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于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能力。 五、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鉴于发行人任一股东均未持股超过 50%,且持股 较多的葛志勇、李文、无锡华信等股东持股数均未超过 30%,任一单一股东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并不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发行人不 存在控股股东。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葛志勇直接持有发行人 21,102,450 股股份,李文直 接持有发行人 18,948,801 股股份,分别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1.39%、19.20%, 合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0.59%。同时,由葛志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锡 8-3-3-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奥创持有发行人 4,5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56%;由葛志勇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锡奥利持有发行人 2,22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25%。因此,葛志勇及李文直接和间接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占 发行人总股本的 47.40%。自 2010 年 2 月至奥特维有限整体变更为奥特维之日, 并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葛志勇、李文一直为发行人的前两大自然人股东,其合 计控制发行人股份比例一直接近或超过 50%,且上述二人在报告期内实际控制 的发行人股份数量较为稳定。葛志勇在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文历任公司的董事和副总经理,二人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享有重大决策权。 除此之外,二人在报告期内的公司股东大会上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投相同的表决票, 二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时在公司董事会上对会议所议事项亦均投相同的表决票。 2015 年 7 月 24 日,葛志勇和李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并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和 2019 年 4 月 20 日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一致行动有效期至 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后的第三十六个月。2021 年 11 月 25 日, 葛志勇和李文出具声明,《一致行动协议》期限届满之日,双方将续签《一致行 动协议》,将一致行动有效期延长不少于 12 个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葛志勇与李文。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如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股股数 质押/冻结股 股东名称 号 (股) (%) (股) 数(股) 1 葛志勇 21,102,450 21.39 21,102,450 0 2 李文 18,948,801 19.20 18,948,801 0 3 无锡华信 8,155,393 8.27 0 0 4 无锡奥创 4,500,000 4.56 4,500,000 0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易 5 方达创新驱动灵 2,496,247 2.53 0 0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6 朱雄辉 2,490,060 2.52 0 0 7 无锡奥利 2,220,000 2.25 2,220,000 0 8-3-3-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股股数 质押/冻结股 股东名称 号 (股) (%) (股) 数(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易 8 方达环保主题灵 2,015,666 2.04 0 0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9 林健 1,526,407 1.55 0 0 上海睿扬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睿 10 1,200,000 1.22 0 0 扬新兴成长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三)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直接持股 5%以上的其他 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无锡华信 8,155,393 8.27 经本所律师核查,其所持发行人股权未被质押或冻结。 (四)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合计控制公司 46,771,251 股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控制公司股份比例为 47.40%。 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葛志勇,按照本次发行上限为 7,813,609(含本数)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 合计控制公司 54,584,860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控制公司股份比例将上升为 51.26%。 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制权将得到进一步巩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股权变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权未 发生变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9,867 万股。 8-3-3-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股权激励计划 1、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决定实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激励计划方案,公司拟向激励 对象授予 56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7%, 其中,首次授予 50.5 万股,预留 5.5 万股。 2021 年 10 月 8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失去激励资格, 发行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后,首次激励对象由 471 人调整为 470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0.50 万股调整为 50.195 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50 万股调整为 5.805 万股,董事会决定以 2021 年 10 月 8 日为授予日,按照 10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条件的 4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195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为预留 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3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6.00 元/股。 发行人将在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后,办理股份登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正在实施过程 中。 2、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决定实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激励计划方案,公司拟向激励 对象授予 95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6%, 其中,首次授予 85 万股,预留 10 万股。 8-3-3-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2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确定的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失去激励资格, 发行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后,首次激励对象由 850 人调整为 848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5.00 万股调整为 84.82 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00 万股调整为 10.18 万股,董事会决定以 2022 年 3 月 14 日为授予日,按照 11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条件的 8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4.82 万股限制性股票。 发行人将在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后,办理股份登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正在实施过程 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必要批 准程序,合法、有效。 七、 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经营范 围及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经营内容与其营业执照中核定的经营范围一致,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主要经营资质 1、资质和认证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认证更新如下: 序 发证 有效 持有人 证书名称 编号 认证/许可内容 发证单位 号 日期 期至 管理体系 492267- 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中国质量认证中 2021. 2024. 1 奥特维 2021-AQ- 认证证书 标准“GB/T19001- 心 12.03 12.03 RGC-RvA 8-3-3-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发证 有效 持有人 证书名称 编号 认证/许可内容 发证单位 号 日期 期至 2016/ ISO 9001: 2015 标准” 江苏省科学技术 高新技术 GR2021320 认定奥特维为高新 厅、江苏省财政 2021. 2024. 2 奥特维 企业证书 05383 技术企业 厅、国家税务总 11.30 11.29 局江苏省税务局 (2)智能装备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到 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智能装备公司尚未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 2、软件产品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共持有《软件产品 证书》50 项,发行人持有的 8 项《软件产品证书》有效期届满失效,4 项《软件 产品证书》有效期届满续期,新增《软件产品证书》7 项,续期及新增情况具体 如下: 序 申请企业 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日期 号 奥特维太阳能电池片焊接加工 苏 RC-2021- 1 奥特维 五年 2021.09.18 用贴膜机操作系统软件 V1.0 B0358 奥特维铝丝键合机操作系统软 苏 RC-2021- 2 奥特维 五年 2021.09.18 件 V1.0 B0357 奥特维激光打标设备操作系统 苏 RC-2021- 3 奥特维 五年 2021.11.24 软件 V1.0 B0547 智能装备 奥特维智能装备焊接机操作系 苏 RC-2021- 4 五年 2021.09.18 公司 统软件 V1.0 B0364 智能装备 奥特维智能装备机器人搬运操 苏 RC-2021- 5 五年 2021.09.18 公司 作系统软件 V1.0 B0359 智能装备 奥特维智能装备终检机操作系 苏 RC-2021- 6 五年 2021.09.18 公司 统软件 V1.0 B0360 智能装备 奥特维智能装备方型模组 苏 RC-2021- 7 五年 2021.09.18 公司 PACK 线操作系统软件 V1.0 B0362 智能装备 奥特维智能装备软包模组 苏 RC-2021- 8 五年 2021.09.18 公司 PACK 线操作系统软件 V1.0 B0361 智能装备 奥特维智能装备电池片自动包 苏 RC-2021- 9 五年 2021.11.24 公司 装线操作系统软件 V1.0 B0548 松瓷机电全自动大尺寸硅单晶 苏 RC-2021- 10 无锡松瓷 五年 2021.12.27 生长控制系统软件 V1.0 B0648 奥特维旭睿科技交互式印刷机 苏 RC-2021- 11 无锡旭睿 五年 2021.12.27 操作系统软件 V1.0 B059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开展业务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许可及认证。 8-3-3-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2021 年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主营业务收入 62,476.88 99.98% 204,478.34 99.91% 其他业务收入 14.75 0.02% 194.40 0.09% 合计 62,491.63 100.00% 204,672.75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 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发行人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 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规则》,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 方披露》的相关规定,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关联方情况更新及新增如 下: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重要股东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重要股东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更新如 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无锡华信 直接持有发行人 8.27%股份 林健为无锡华信第一大股 直接持有发行人 1.55%股份,通 东,持有无锡华信 38.31% 2 林健 过无锡华信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权并担任其董事,无锡 3.17% 股 份 , 合 计 持 有 发 行 人 8-3-3-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4.72%股份;报告期内曾任发行 华信及林健合计控制发行 人董事,已于 2021 年 3 月辞去 人 9.82%股份 董事职务 2、发行人的子公司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一家控股子公司科芯技术,另有两家控股子公司 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持股比例(%) 1 科芯技术 控股子公司 71.50 2 无锡旭睿 控股子公司 82.00 3 无锡松瓷 控股子公司 48.36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新增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无锡诚理代理记账 1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新卫之配偶浦亚琴持有其 70.00%股权 有限公司 无锡松奥企业管理 2 合伙企业(有限合 发行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周永秀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 无锡璟同企业管理 3 合伙企业(有限合 发行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周永秀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 4、其他关联方 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及已披露的关联方以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的情况,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关联方的情况,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发行人报 告期内的其他关联方具体情况部分更新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无锡环迅微创业 发行人原董事林健之母赵梅凤持有其 6.6667%的出资份额,发 1 投资合伙企业 行人原董事林健配偶之姐朱洁红持有其 3.3333%的出资份额, (有限合伙) 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8-3-3-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原董事林健之兄林超配偶顾月石曾持有其 30.00%股权, 无锡新洲文化发 并曾担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2018 年 1 月将所持股权 2 展有限公司 转让并不再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该企业已于 2021 年 12 月 注销 (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相关交易文件,发 行人于 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交易类型 关联方名称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无锡华信 - 30.86 关联采购 安徽华信安全设备有限 15.19 39.63 公司 关联销售 高佳太阳能 - 11.47 提供劳务 无锡松煜 - 16.84 关键管理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03.31 1,113.79 员薪酬 人员 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1)向无锡华信采购劳保用品,主要系安全鞋、工作服等劳保用品,其价格 根据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2)向安徽华信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主要系滚轮等材料,价格根 据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3)向高佳太阳能销售产品,主要系硅片分选机备件,其价格根据市场价格 双方协商确定。 (4)向无锡松煜提供劳务,主要系公司给对方提供的安装服务。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履行情况 1、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 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预计公司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额的议案》,对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 易总额进行预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 8-3-3-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对上 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 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额的议案》,对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 总额进行预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发行 人拟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或正 在履行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在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均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志勇及李文、持股 5%以上的股东无 锡华信及其第一大股东林健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从事其他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 或活动,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2019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葛志勇、李文出具《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1、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持有 1 项土地使用权,补充事项期间,因办理房屋产权 证而更换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情况更新如下: 8-3-3-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宗地面积 序 取得 使用期 是否存在 权利人 产证编号 坐落 用途 (平方 号 方式 限 他项权利 米) 苏(2021) 至 2067 无锡市不动 工业 1 奥特维 新华路 3 出让 40,287.80 年7月 否 产权第 用地 19 日 0333958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 查封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持有 1 项房屋所有权,具体如下: 序 建筑面积 权利人 产证编号 房屋坐落 用途 他项权利 号 (㎡) 苏(2021)无锡 工业、交通、 1 奥特维 市不动产权第 新华路 3 71,310.25 无 仓储 0333958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抵押、 查封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租赁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 11 处租赁房屋,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新增 3 处房屋租赁并续租 2 处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序 承租 租赁面积 出租人 地址 租金 期限 用途 权证号 号 人 (m2) 上海沐盛 苏(2017)无 奥特 无锡市漓江 101.5 万 2022.01.01- 1 汽车配件 2,910 仓储 锡市不动产权 维 路 100 号 元/年 2022.06.30 有限公司 第 0059870 号 昆山盛世 铭道产业 无锡市新吴 苏(2020)无 奥特 1,188 万 2022.04.01- 厂房及 2 园运营管 区锡锦路 7 36,000 锡市不动产权 维 元/年 2026.03.31 办公 理有限公 号 第 0160502 号 司 无锡市恒 无锡市新吴 苏(2020)无 奥特 2022.1.15- 3 利弘实业 区新宅路 2,810 45.08 万 厂房 锡市不动产权 维 2022.6.30 有限公司 12 号 第 0134030 号 8-3-3-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承租 租赁面积 出租人 地址 租金 期限 用途 权证号 号 人 (m2) 无锡高新区 无锡市中 锡房权证字第 奥特 68 号地块 135.20 2022.3.1- 厂房及 3 鑫丝绸有 4,828.67 XQ100059088 维 (旭明工业 万元/年 2025.2.28 办公 限公司 3号 园内) 无锡星洲 锡房权证新区 奥特 工业园区 锡坤路 21 190.34 2022.2.1- 字第 4 7,553.27 厂房 维 开发股份 号地块 万元/年 2025.1.31 XQ100014151 有限公司 1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智能装备公司原租赁于硕放工业集中区五期 C20 地 块的厂房已于 2021 年 10 月提前终止租赁。 (二)知识产权 1、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境内外注册商标共计 67 项。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3 月期 间,发行人新增 13 项境内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序 核定使用 注册有效期 取得 是否存在 权利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名称 号 商品类别 限 方式 他项权利 2021.07.07- 原始 1 奥特维 50550411 第9类 否 2031.07.06 取得 2021.08.21- 原始 2 奥特维 50488246 第 42 类 否 2031.08.20 取得 2021.10.07- 原始 3 奥特维 50555901 第7类 否 2031.10.06 取得 2021.11.28- 原始 4 奥特维 50462769 第7类 否 2031.11.27 取得 2022.01.21- 原始 5 奥特维 57644514 第 35 类 否 2032.01.20 取得 无锡松 2022.01.28- 原始 6 58179311 第 42 类 否 瓷 2032.01.27 取得 无锡松 2022.01.28- 原始 7 58188328 第 40 类 否 瓷 2032.01.27 取得 无锡松 2022.01.28- 原始 8 58188986 第 40 类 否 瓷 2032.01.27 取得 无锡松 2022.01.28- 原始 9 58190425 第7类 否 瓷 2032.01.27 取得 无锡松 2022.01.28- 原始 10 58200056 第 37 类 否 瓷 2032.01.27 取得 无锡松 2022.01.28- 原始 11 58200086 第 40 类 否 瓷 2032.01.27 取得 8-3-3-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核定使用 注册有效期 取得 是否存在 权利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名称 号 商品类别 限 方式 他项权利 无锡松 2022.01.28- 原始 12 58190501 第9类 否 瓷 2032.01.27 取得 无锡旭 2022.03.14- 原始 13 59451075 第7类 否 睿 2032.03.13 取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该等注册商标,不存在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形。 2、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专利权共计 863 项,其中发明 56 项,实用新 型 805 项,外观设计 2 项。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3 月期间,发行人新增专利 139 项,其中发明 1 项,实用新型 138 项,具体如下: 是否 序 专利 取得 存在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类型 方式 他项 权利 一种太阳能电池板组 ZL 2020 原始 1 奥特维 件回收装置及回收方 发明 2020.10.29 2022.03.01 否 11179263.5 取得 法 ZL 2020 实用 原始 2 奥特维 焊带导向装置 2020.09.18 2021.07.23 否 22055842.0 新型 取得 ZL 2020 实用 原始 3 奥特维 焊带导向装置 2020.09.18 2021.07.23 否 22055824.2 新型 取得 ZL 2020 实用 原始 4 奥特维 输送设备及串焊系统 2020.09.18 2021.07.23 否 22054910.1 新型 取得 ZL 2020 实用 原始 5 奥特维 叠放输送设备 2020.09.18 2021.08.20 否 22055865.1 新型 取得 ZL 2020 实用 原始 6 奥特维 叠放输送设备 2020.09.18 2021.08.20 否 22058670.2 新型 取得 ZL 2020 实用 原始 7 奥特维 焊带夹持装置 2020.09.18 2021.09.03 否 22055815.3 新型 取得 ZL 2020 焊带导向装置及电池 实用 原始 8 奥特维 2020.09.28 2021.10.29 否 22169635.8 串叠放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0 硅片收料机构及硅片 实用 原始 9 奥特维 2020.09.30 2021.08.10 否 22220520.7 分选装置 新型 取得 ZL 2020 硅片辅助输送机构及 实用 原始 10 奥特维 2020.09.30 2021.08.10 否 22217340.3 硅片分选装置 新型 取得 ZL 2020 实用 原始 11 奥特维 电池组件生产设备 2020.10.13 2021.08.10 否 22266902.3 新型 取得 ZL 2020 焊带导向装置及电池 实用 原始 12 奥特维 2020.10.16 2021.07.23 否 22309197.0 串叠放设备 新型 取得 8-3-3-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 序 专利 取得 存在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类型 方式 他项 权利 一种压针组件、焊接 ZL 2020 实用 原始 13 奥特维 灯箱及电池片焊接装 2020.10.30 2021.08.10 否 22482097.8 新型 取得 置 ZL 2020 一种检测装置和硅片 实用 原始 14 奥特维 2020.10.30 2021.08.10 否 22470035.5 分选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0 一种电池片划片装置 实用 原始 15 奥特维 2020.11.30 2021.12.07 否 22817153.9 及串焊机 新型 取得 ZL 2020 实用 原始 16 奥特维 电池片分片装置 2020.12.09 2021.12.07 否 22960516.4 新型 取得 ZL 2020 实用 原始 17 奥特维 电池片分片设备 2020.12.09 2021.12.07 否 22957565.2 新型 取得 ZL 2020 实用 原始 18 奥特维 一种电池片上料装置 2020.12.11 2021.12.07 否 22950380.9 新型 取得 标记码识别装置及硅 ZL 2020 实用 原始 19 奥特维 片分选设备、电池片 2020.12.18 2021.08.20 否 23064710.0 新型 取得 生产设备 ZL 2020 电池串生产线及电池 实用 原始 20 奥特维 2020.12.18 2021.09.03 否 23080771.6 串生产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0 电池串生产线及电池 实用 原始 21 奥特维 2020.12.18 2021.09.03 否 23063639.4 串生产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0 电池串生产线及电池 实用 原始 22 奥特维 2020.12.18 2021.10.29 否 23083341.X 串生产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0 贴膜装置及电池串贴 实用 原始 23 奥特维 2020.12.18 2021.10.29 否 23080645.0 膜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0 抓取单元、抓取装置 实用 原始 24 奥特维 2020.12.18 2021.10.29 否 23061981.0 及电池串叠放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0 实用 原始 25 奥特维 电池串生产设备 2020.12.25 2021.09.03 否 23176154.6 新型 取得 ZL 2020 硅片辅助输送装置及 实用 原始 26 奥特维 2020.12.25 2021.10.29 否 23199567.6 硅片分选装置 新型 取得 ZL 2020 一种硅片检测装置及 实用 原始 27 奥特维 2020.12.30 2021.10.29 否 23292073.2 硅片分选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长方形硅片出料装置 实用 原始 28 奥特维 2021.01.11 2022.01.07 否 20057994.6 及分选机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29 奥特维 一种汇流条折弯设备 2021.01.19 2021.10.29 否 20137728.4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30 奥特维 一种汇流条焊接设备 2021.01.19 2021.10.29 否 20137710.4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31 奥特维 一种夹紧定位装置 2021.01.19 2021.12.07 否 20137730.1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32 奥特维 一种规整上料装置 2021.01.19 2021.12.07 否 20137714.2 新型 取得 ZL 2021 一种电池串规整装置 实用 原始 33 奥特维 2021.01.19 2021.12.07 否 20136766.8 及汇流条焊接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34 奥特维 硅片输送装置 2021.01.26 2021.12.07 否 20221365.2 新型 取得 8-3-3-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 序 专利 取得 存在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类型 方式 他项 权利 ZL 2021 实用 原始 35 奥特维 膜片上料设备 2021.01.29 2021.10.29 否 20255772.5 新型 取得 ZL 2021 膜带供料装置及膜带 实用 原始 36 奥特维 2021.01.29 2021.10.29 否 20255526.X 裁切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膜带裁切装置及电池 实用 原始 37 奥特维 2021.01.29 2021.10.29 否 20255508.1 串生产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电池串输送装置及电 实用 原始 38 奥特维 2021.01.29 2021.10.29 否 20254247.1 池串叠放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膜带裁切装置及膜带 实用 原始 39 奥特维 2021.01.29 2022.01.07 否 20255554.1 处理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热压装置及电池串生 实用 原始 40 奥特维 2021.02.03 2021.10.29 否 20306936.2 产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41 奥特维 电池串生产设备 2021.02.03 2021.10.29 否 20306359.7 新型 取得 ZL 2021 电磁铁充退磁控制装 实用 原始 42 奥特维 2021.02.04 2021.10.29 否 20323916.6 置 新型 取得 ZL 2021 焊带处理设备及电池 实用 原始 43 奥特维 2021.03.01 2021.10.29 否 20441411.X 串生产线 新型 取得 ZL 2021 焊带压扁装置及串焊 实用 原始 44 奥特维 2021.03.04 2022.01.07 否 20469933.0 机 新型 取得 ZL 2021 焊带牵引装置及串焊 实用 原始 45 奥特维 2021.03.05 2022.01.07 否 20477237.4 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46 奥特维 片体输送装置 2021.03.10 2022.01.07 否 20512809.8 新型 取得 一种电池片吸取机 ZL 2021 实用 原始 47 奥特维 构、电池片搬运装置 2021.03.10 2022.01.07 否 20503291.1 新型 取得 及串焊机 ZL 2021 一种多段汇流条整形 实用 原始 48 奥特维 2021.03.11 2021.12.07 否 20512383.6 装置 新型 取得 ZL 2021 一种片体开槽装置及 实用 原始 49 奥特维 2021.03.12 2022.01.07 否 20518525.X 开槽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50 奥特维 输送装置及串焊设备 2021.03.15 2021.12.10 否 20534587.X 新型 取得 ZL 2021 焊带导向装置及电池 实用 原始 51 奥特维 2021.03.26 2021.10.29 否 20619047.1 串生产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焊带节点调整装置及 实用 原始 52 奥特维 2021.03.30 2021.12.07 否 20642570.6 焊带处理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53 奥特维 电池串生产设备 2021.04.02 2021.10.29 否 20679274.3 新型 取得 ZL 2021 承载装置及电池串生 实用 原始 54 奥特维 2021.04.02 2022.01.07 否 20680735.9 产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承载装置及电池串生 实用 原始 55 奥特维 2021.04.02 2022.01.07 否 20679263.5 产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膜片承载装置及膜片 实用 原始 56 奥特维 2021.04.12 2021.10.29 否 20737175.6 上料设备 新型 取得 8-3-3-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 序 专利 取得 存在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类型 方式 他项 权利 ZL 2021 焊带裁切定位装置及 实用 原始 57 奥特维 2021.04.13 2021.10.29 否 20746588.0 电池串生产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工装规整装置及工装 实用 原始 58 奥特维 2021.04.29 2021.10.29 否 20928706.X 提供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电池片输送装置及电 实用 原始 59 奥特维 2021.04.29 2021.12.07 否 20911965.1 池串生产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一种电池片输送装置 实用 原始 60 奥特维 2021.04.29 2021.12.07 否 20910873.1 及电池片分片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61 奥特维 电池串生产设备 2021.04.29 2022.01.07 否 20911068.0 新型 取得 ZL 2021 一种喷头及电池片分 实用 原始 62 奥特维 2021.04.29 2022.02.25 否 20910866.1 片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63 奥特维 叠放装置 2021.04.30 2021.10.29 否 20910996.5 新型 取得 ZL 2021 电池片规整装置及电 实用 原始 64 奥特维 2021.04.30 2021.12.07 否 20926646.8 池片提供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65 奥特维 搬运装置 2021.04.30 2022.01.07 否 20929121.X 新型 取得 ZL 2021 规整设备及电池串生 实用 原始 66 奥特维 2021.04.30 2022.01.07 否 20929102.7 产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膜带夹送装置及电池 实用 原始 67 奥特维 2021.05.20 2021.12.07 否 21082570.1 串生产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68 奥特维 电池片分片系统 2021.05.20 2022.03.01 否 21087615.4 新型 取得 ZL2021 一种电池串插膜装置 实用 原始 69 奥特维 2021.06.01 2021.12.07 否 21216155.0 及串焊机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70 奥特维 一种膜带裁切装置 2021.06.01 2021.12.07 否 21205500.0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71 奥特维 一种电池串插膜装置 2021.06.01 2021.12.07 否 21205499.1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72 奥特维 一种换向机构 2021.06.10 2021.12.10 否 21300202.X 新型 取得 ZL 2021 一种翻转输送机构及 实用 原始 73 奥特维 2021.06.10 2022.01.11 否 21300223.1 输送线 新型 取得 ZL 2021 一种硅片循环收料系 实用 原始 74 奥特维 2021.06.10 2022.01.11 否 21298151.1 统 新型 取得 ZL 2021 焊带定位装置及电池 实用 原始 75 奥特维 2021.06.15 2022.03.01 否 21325726.4 串生产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76 奥特维 汇流条组件生产设备 2021.06.18 2022.01.07 否 21359703.5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77 奥特维 电池组件生产设备 2021.06.18 2022.01.07 否 21359701.6 新型 取得 ZL 2021 焊带导向装置及叠放 实用 原始 78 奥特维 2021.07.01 2022.03.01 否 21484578.0 设备 新型 取得 ZL 2021 一种硅片边缘检测机 实用 原始 79 奥特维 2021.07.12 2022.01.11 否 21573386.7 构及检测装置 新型 取得 8-3-3-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 序 专利 取得 存在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类型 方式 他项 权利 ZL 2021 一种片体开槽装置及 实用 原始 80 奥特维 2021.07.29 2022.01.07 否 21741056.4 开槽设备 新型 取得 一种收片机构、收片 ZL 2021 实用 原始 81 奥特维 装置及硅片循环收料 2021.08.03 2022.03.01 否 21789162.X 新型 取得 系统 ZL 2021 焊带牵引装置及焊带 实用 原始 82 奥特维 2021.08.09 2022.03.01 否 21845676.2 处理设备 新型 取得 调整板、焊带节点调 ZL 2021 实用 原始 83 奥特维 整装置及焊带处理设 2021.08.13 2022.03.01 否 21895314.4 新型 取得 备 ZL 2021 一种焊接头装置及键 实用 原始 84 奥特维 2021.08.18 2022.03.01 否 21936240.4 合机 新型 取得 ZL 2021 一种线材供料装置及 实用 原始 85 奥特维 2021.09.03 2022.03.01 否 22121183.0 线材键合机 新型 取得 ZL 2021 焊带处理设备及电池 实用 原始 86 奥特维 2021.09.13 2022.03.01 否 22207290.5 串生产线 新型 取得 ZL 2021 实用 原始 87 奥特维 硅片收片装置 2021.09.18 2022.03.01 否 22277815.2 新型 取得 ZL 2021 一种翻转收片装置及 实用 原始 88 奥特维 2021.09.26 2022.03.01 否 22330418.7 收片输送线 新型 取得 ZL 2021 一种翻转输送机构及 实用 原始 89 奥特维 2021.09.26 2022.03.01 否 22329985.0 翻转收片装置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0 电芯焊接治具翻转装 实用 原始 90 2020.09.25 2021.07.20 否 备公司 22142508.9 置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0 实用 原始 91 电池模组固定工装 2020.11.05 2021.12.07 否 备公司 22539453.5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0 一种熔喷布机用布料 实用 原始 92 2020.12.23 2021.10.29 否 备公司 23133775.6 表面定位打孔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具备纤维飞絮清 智能装 ZL 2020 实用 原始 93 除功能的熔喷布生产 2020.12.23 2021.10.29 否 备公司 23133743.6 新型 取得 系统 智能装 ZL 2020 一种熔喷物料上料装 实用 原始 94 2020.12.23 2021.10.29 否 备公司 23127142.4 置及熔喷布生产系统 新型 取得 一种具备自清洁功能 智能装 ZL 2020 实用 原始 95 的驻极设备及熔喷布 2020.12.24 2021.10.29 否 备公司 23160740.1 新型 取得 生产系统 智能装 ZL 2020 一种口罩生产用熔喷 实用 原始 96 2020.12.24 2021.10.29 否 备公司 23157920.4 布进料导向装置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0 一种熔喷布生产加工 实用 原始 97 2020.12.24 2021.10.29 否 备公司 23157804.2 用筛网固定装置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0 一种熔喷布生产胶合 实用 原始 98 2020.12.25 2021.09.03 否 备公司 23181563.5 后防燃烘干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间断式口罩生产 智能装 ZL 2020 实用 原始 99 用熔喷布面料强度测 2020.12.25 2021.09.07 否 备公司 23179896.4 新型 取得 试装置 8-3-3-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 序 专利 取得 存在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类型 方式 他项 权利 智能装 ZL 2020 一种多层熔喷布加压 实用 原始 100 2020.12.25 2021.10.29 否 备公司 23179882.2 黏合装置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0 一种口罩生产用熔喷 实用 原始 101 2020.12.25 2021.10.29 否 备公司 23175692.3 布分段切断机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0 一种熔喷布生产用布 实用 原始 102 2020.12.25 2021.10.29 否 备公司 23175498.5 料卷绕机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0 实用 原始 103 一种电芯入壳装置 2020.12.30 2021.10.29 否 备公司 23301594.X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1 一种极耳间距测量装 实用 原始 104 2021.01.11 2021.10.29 否 备公司 20053835.9 置及测量系统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1 实用 原始 105 一种电芯堆叠装置 2021.02.05 2021.12.07 否 备公司 20326489.7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1 电池模组翻转装置及 实用 原始 106 2021.02.07 2021.12.07 否 备公司 20349231.9 输送设备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1 实用 原始 107 一种泡棉上料装置 2021.03.24 2022.01.11 否 备公司 20594654.7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1 实用 原始 108 一种泡棉裁切装置 2021.03.30 2022.02.25 否 备公司 20639348.0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1 一种动力对接装置及 实用 原始 109 2021.04.23 2021.12.07 否 备公司 20845578.2 物料输送系统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1 一种接驳定位装置及 实用 原始 110 2021.04.23 2021.12.07 否 备公司 20845560.2 物料输送系统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1 载具及其承载机构与 实用 原始 111 2021.04.27 2021.12.07 否 备公司 20892806.1 解锁机构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1 电池模块侧板焊接装 实用 原始 112 2021.06.29 2022.01.11 否 备公司 21467373.1 置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1 实用 原始 113 电池模块上料装置 2021.06.29 2022.01.11 否 备公司 21462606.9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1 实用 原始 114 一种保护板焊接装置 2021.06.29 2022.01.11 否 备公司 21458497.3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1 实用 原始 115 侧板上料装置 2021.06.29 2022.02.25 否 备公司 21465919.X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1 实用 原始 116 壳体涂胶装置 2021.07.20 2022.02.25 否 备公司 21659646.2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1 电池模组承载装置及 实用 原始 117 2021.09.09 2022.02.25 否 备公司 22178269.7 电池模组输送线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1 实用 原始 118 焊接设备 2021.09.09 2022.02.25 否 备公司 22176137.0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1 实用 原始 119 绑带装置 2021.09.15 2022.02.25 否 备公司 22234548.0 新型 取得 智能装 ZL 2021 翻转推送装置及物料 实用 原始 120 2021.09.15 2022.02.25 否 备公司 22232494.4 堆叠设备 新型 取得 无锡松 ZL 2021 实用 原始 121 一种加料机定位装置 2021.09.10 2022.02.01 否 瓷 22191865.9 新型 取得 无锡松 ZL 2021 实用 原始 122 一种波纹管连接机构 2021.09.10 2022.02.01 否 瓷 22191864.4 新型 取得 8-3-3-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 序 专利 取得 存在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类型 方式 他项 权利 无锡松 ZL 2021 一种波纹管对中保持 实用 原始 123 2021.09.10 2022.02.01 否 瓷 22189728.1 机构 新型 取得 无锡松 ZL 2021 一种定位销组件及加 实用 原始 124 2021.09.10 2022.02.01 否 瓷 22189726.2 料机定位装置 新型 取得 无锡松 ZL 2021 实用 原始 125 一种单晶炉加料系统 2021.09.10 2022.02.01 否 瓷 22189713.5 新型 取得 无锡松 ZL 2021 实用 原始 126 一种波纹管固定机构 2021.09.10 2022.02.01 否 瓷 22189697.X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21 实用 继受 127 一种电池片印刷装置 2021.01.28 2021.12.31 否 睿 20236832.9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21 实用 继受 128 加热炉 2021.01.29 2022.02.25 否 睿 20274732.5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21 一种电池片传送辊及 实用 继受 129 2021.03.09 2021.12.07 否 睿 20492768.0 电池片辊道传送装置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21 一种双印台双工位电 实用 继受 130 2021.04.21 2021.12.07 否 睿 20818412.1 池片印刷装置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21 一种转动式电池片印 实用 继受 131 2021.04.21 2021.12.31 否 睿 20818425.9 刷装置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21 一种双印台单工位电 实用 继受 132 2021.04.21 2021.12.31 否 睿 20818350.4 池片印刷装置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21 实用 继受 133 电池片上料装置 2021.04.23 2021.12.31 否 睿 20857508.9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21 实用 继受 134 一种取片装置 2021.06.24 2021.12.31 否 睿 21413819.2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21 实用 继受 135 一种可调式电池盒 2021.06.24 2022.02.25 否 睿 21413823.9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21 一种分体式电池片印 实用 继受 136 2021.07.23 2022.02.25 否 睿 21689489.X 刷台及印刷装置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21 实用 继受 137 一种电池片印刷装置 2021.07.27 2022.02.25 否 睿 21710368.9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21 一种转动式电池片印 实用 继受 138 2021.07.29 2022.02.25 否 睿 21753402.0 刷装置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21 一种电池分片印刷装 实用 原始 139 2021.09.18 2022.02.25 否 睿 22271794.3 置 新型 取得 无锡旭睿持有的上述第 127-138 项专利为继受取得,系由奥特维转让给无锡 旭睿,除上述新增部分外,奥特维亦向无锡旭睿转让 14 项非新增(补充事项期 间前已取得)专利,前述 26 项转让专利与无锡旭睿生产的丝印机、退火炉等设 备相关。 补充事项期间,奥特维向无锡旭睿转让的 14 项非新增专利具体如下: 8-3-3-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 序 专利 取得 存在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类型 方式 他项 权利 无锡旭 ZL 2019 电池片输送装置及退 实用 继受 1 2019.01.07 2019.10.18 否 睿 20026320.2 火炉设备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19 悬吊装置及退火炉设 实用 继受 2 2019.01.07 2019.11.26 否 睿 20026412.0 备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19 灯箱装置、保温装置 实用 继受 3 2019.01.07 2019.11.26 否 睿 20026335.9 及退火炉设备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19 实用 继受 4 退火炉设备 2019.01.07 2020.01.10 否 睿 20026363.0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19 发光二极管 LED 灯 实用 继受 5 2019.03.27 2019.11.26 否 睿 20407063.7 设备及退火炉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19 实用 继受 6 电池片加工炉体设备 2019.03.27 2020.04.14 否 睿 20406871.1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19 实用 继受 7 冷却装置及退火炉 2019.04.19 2020.01.10 否 睿 20544081.X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19 一种退火设备及退火 实用 继受 8 2019.05.23 2020.04.14 否 睿 20750022.8 炉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19 实用 继受 9 小型静态退火炉 2019.07.05 2020.05.15 否 睿 21051304.5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19 规整装置和退火炉设 实用 继受 10 2019.07.12 2020.04.14 否 睿 21089723.8 备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20 网带装置、电池片输 实用 继受 11 2020.05.28 2020.12.04 否 睿 20940347.5 送装置及退火炉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20 利用光热处理电池片 实用 继受 12 2020.06.19 2021.02.09 否 睿 21158933.0 的装置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2020 实用 继受 13 烧结退火一体炉 2020.06.19 2021.02.09 否 睿 21158419.7 新型 取得 无锡旭 ZL 2020 实用 继受 14 电池片光热处理装置 2020.06.19 2021.03.30 否 睿 21159007.5 新型 取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该等专利权, 除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情形外,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持有 74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3 月期 间,发行人新增 8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是否 序 取得 存在 证书号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发证日期 著作权人 号 方式 他项 权利 软著登字第 2021SR119950 奥特维激光打标设备 原始 1 2021.08.13 奥特维 否 7922132 号 6 操作系统软件 V1.0 取得 8-3-3-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 序 取得 存在 证书号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发证日期 著作权人 号 方式 他项 权利 奥特维 BOM 管理系 软著登字第 2022SR007714 原始 2 统软件[简称 2022.01.22 奥特维 否 9031342 号 3 取得 ABM]V1.0 奥特维智能装备方型 软著登字第 2021SR100778 智能装备 原始 3 模组 PACK 线系统 2021.07.08 否 7730413 号 7 公司 取得 软件 V1.0 奥特维智能装备软包 软著登字第 2021SR100542 智能装备 原始 4 模组 PACK 线操作 2021.07.08 否 7728051 号 5 公司 取得 系统软件 V1.0 奥特维智能装备电池 软著登字第 2021SR145452 智能装备 原始 5 片自动包装线操作系 2021.09.29 否 8177155 号 9 公司 取得 统软件 V1.0 松瓷机电全自动大尺 软著登字第 2021SR151084 原始 6 寸硅单晶生长控制系 2021.10.15 无锡松瓷 否 8233470 号 4 取得 统软件 V1.0 奥特维旭睿科技交互 软著登字第 2021SR155532 原始 7 式印刷机操作系统软 2021.10.25 无锡旭睿 否 8277935 号 7 取得 件 V1.0 奥特维旭睿科技光注 软著登字第 2021SR200208 原始 8 入退火炉操作系统软 2021.12.06 无锡旭睿 否 8724713 号 7 取得 件 V1.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该等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4、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已注册互联网域名共计 5 项,其中 1 项域名续期,相关信 息更新如下: 序号 注册人 域名 到期日 域名类型 1 奥特维 atw-srm.com 2024.10.11 国际顶级域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该域名,不存在 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三)控股子公司 8-3-3-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拥有 6 家控股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 1 家控股子公司,新增 控股子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信息更新如下: 1、供应链公司 供应链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无锡奥特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4MA1NC695X0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 3 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葛志勇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电子、机械设 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电子产品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 及系统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金属材料销 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修理;橡胶制品销售;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经营范围 目);包装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成立日期 2017 年 1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1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100% 2、无锡松瓷 无锡松瓷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无锡松瓷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3MA1NKE357M 住所 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四路 195 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752.6531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周永秀 机电设备的研究、销售;新能源技术研究;光伏技术研究; 经营范围 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电子控制组件的研发、销售;半 8-3-3-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导体材料及微电子产品的研究、销售及技术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 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 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石墨及 碳素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3 月 16 日至 2037 年 3 月 15 日 发行人持股 48.364%,华焱持股 12.0960%,施大雄持股 12.0960%,何文泽持股 9.1290%,无锡松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股权结构 (有限合伙)持股 6.8468%,夏梓铭持股 5.4774%,刘霞持股 3.7087%,陈苕春持股 1.1411%,刘杰持股 1.1411% 3、无锡旭睿 无锡旭睿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无锡奥特维旭睿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4MA26P0B61C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华谊路 29 号 2 号厂房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葛志勇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 经营范围 器件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软 件开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1 年 8 月 2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8 月 2 日至无固定期限 发行人持股 82%,无锡奥睿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股权结构 伙)持股 12%,无锡璟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股 6% 4、科芯技术 科芯技术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无锡奥特维科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4MA7GTGT439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 3 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8-3-3-3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文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 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 经营范围 造);软件开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 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 年 1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1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发行人持股 71.5%,无锡奥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权结构 持股 12.5%;陈进持股 10%,无锡璟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股 6%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均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发 行人持有其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四)参股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共有 3 家参股企业。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 1 家参股企业,具体如 下: 1、欧普泰 欧普泰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4630657R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 879 弄 27 号楼 208 室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2,757.59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振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 经营范围 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9 年 12 月 2 日 营业期限 1999 年 12 月 2 日至无固定期限 8-3-3-3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资结构 发行人持有欧普泰 7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5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参股企业均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发行人持有其股权 或财产份额的行为合法有效。 (五)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共设立 2 家分公司。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新增分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分公司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分支机构。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公司尚未完全发货或对方公司尚未完全验收)的金额 2,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金额 供方 客户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 合同日期 号 (万元) 宇泽半导体 无锡松 YZYN2021- 1 (云南)有限 单晶炉 13,668.00 2021-10-14 瓷 CG004 公司 2021-1560- ZJCG- 大尺寸超高速 晶科能源(海 2 奥特维 29997149- 串焊机、激光 13,476.00 2021-12-02 宁)有限公司 019-1202- 划片机 AT 2022-1640- 晶科能源(上 大尺寸超高速 3 奥特维 ZJCG- 13,000.00 2022-03-15 饶)有限公司 串焊机 070903-016 软包模组 蜂巢能源科技 智能装 FCNYYCZ2 PACK 线、大 4 (盐城)有限 12,240.00 2021-12-20 备公司 100279 尺寸超高速串 公司 焊机 合肥协鑫集成 GCL-XXJC- 大尺寸超高速 5 奥特维 新能源科技有 FDCGHT(F) 10,240.00 2021-12-10 -2021-0067 串焊机 限公司 海宁正泰太阳 ZTIS202105 大尺寸超高速 6 奥特维 能科技有限公 9,720.00 2021-11-28 01170 串焊机 司 8-3-3-3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山西华储光电 大尺寸超高速 7 奥特维 2021000029 9,700.00 2021-09-30 有限公司 串焊机 弘元新材料 HY-ATW- 8 奥特维 (包头)有限 硅片分选机 8,478.00 2021-09-13 20210904-1 公司 合肥协鑫集成 GCL-XXJC- 大尺寸超高速 9 奥特维 新能源科技有 FDCGHT(B) 7,890.00 2021-07-20 -2021-0006 串焊机 限公司 晶澳(扬州) CG-001- 大尺寸超高速 10 奥特维 新能源有限公 2022031138 7,700.00 2022-03-16 串焊机 司 48 义乌晶澳太阳 CG-001- 大尺寸超高速 11 奥特维 能科技有限公 2021040609 7,409.00 2021-03-31 串焊机 司 4 JA SOLAR 大尺寸超高速 CG-001- VIET NAM 12 奥特维 2021012804 串焊机、激光 6,700.33 2021-01-27 COMPANY 2 划片机 LIMITED 一道新能源科 无锡旭 YDQZCG20 退火炉、车间 13 技(衢州)有 6,118.00 2022-03-25 睿 2200765 自动物流系统 限公司 义乌晶澳太阳 CG-001- 14 奥特维 能科技有限公 2020080307 多主栅串焊机 5,565.54 2020-08-02 司 2 北京晶澳太阳 CG-001- 大尺寸超高速 15 奥特维 能光伏科技有 2021080700 5,520.00 2021-08-11 串焊机 限公司 7 CG-001- 曲靖晶澳光伏 16 奥特维 2022021719 硅片分选机 5,495.00 2022-03-02 科技有限公司 43 禄丰隆基硅材 Lgi.X-pur- 17 奥特维 2202-1484- 硅片分选机 5,243.00 2022-03-11 料有限公司 A/333-SRM 沛县腾晖新能 大尺寸超高速 Talesun2021 18 奥特维 源技术有限公 串焊机、激光 5,057.00 2021-06-30 0630-001 司 划片机 合肥晶澳太阳 CG-001- 大尺寸超高速 19 奥特维 能科技有限公 2022030533 4,900.00 2022-03-03 30 串焊机 司 曲靖隆基硅材 Lgi.X-Pur- 20 奥特维 2007-024- 硅片分选机 4,804.80 2020-07-22 料有限公司 A/335-SRM 咸阳隆基乐叶 LGiL-Pur- 大尺寸超高速 21 奥特维 光伏科技有限 2106-1701- 4,680.00 2021-06-28 串焊机 公司 A/330-SRM 中节能太阳能 CECEP-PD- 大尺寸超高速 22 奥特维 科技(镇江) 4,400.00 2022-03-31 2022-0383 串焊机 有限公司 宣城华晟光伏 XHS-C- 大尺寸超高速 23 奥特维 211215- 4,272.00 2021-12-15 科技有限公司 0006-A0 串焊机 8-3-3-3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江苏东磁新能 大尺寸超高速 24 奥特维 源科技有限公 设-21062131 4,096.00 2021-06-23 串焊机 司 JINKO SOLAR 2021-MLJK- 大尺寸超高速 25 奥特维 TECHNOLOG M13667- 串焊机、激光 4,091.53 2021-03-16 Y SDN BHD 1902-1(ML) 划片机 滁州隆基乐叶 LGiL-Pur- 26 奥特维 光伏科技有限 2106-1698- 多主栅串焊机 4,032.00 2021-06-25 公司 A-301-SRM 曲靖晶澳光伏 CG-001- 27 奥特维 2021081904 硅片分选机 3,975.00 2021-09-02 科技有限公司 6 常州市浦高机 ATW- 大尺寸超高速 28 奥特维 电设备有限公 CZPG- 3,924.00 2022-02-17 20220118-01 串焊机 司 明阳智慧能源 20220127M 大尺寸超高速 29 奥特维 3,888.00 2022-01-27 集团股份公司 Y-CHJ-01 串焊机 山东龙启光伏 ATWSDLQ2 大尺寸超高速 30 奥特维 新能源有限公 3,888.00 2021-12-08 0211202001 串焊机 司 江苏东磁新能 大尺寸超高速 31 奥特维 源科技有限公 设-22020536 3,888.00 2022-03-10 串焊机 司 ADANI 大尺寸超高速 32 奥特维 GLOBAL PTE. 5300011216 3,659.49 2021-03-08 串焊机 LTD. 无锡旭 安徽晶科能源 2021-AHJK- 烧结退火一体 33 DCCG- 3,600.00 2021-09-27 睿 有限公司 000020-08 炉 江苏华鹏光伏 ATWJSHP2 大尺寸超高速 34 奥特维 3,570.00 2021-09-02 科技有限公司 02100902-01 串焊机 2021-1560- 无锡旭 晶科能源(海 DCCG- 烧结退火一体 35 3,420.00 2021-11-25 睿 宁)有限公司 16309-022- 炉 1125-ATW 安徽赛拉弗能 PU-ATW- 大尺寸超高速 36 奥特维 3,388.00 2021-04-26 源有限公司 20210426 串焊机 广东金湾高景 Gkin-Pur- 37 奥特维 太阳能科技有 硅片分选机 3,358.00 2021-11-04 2108-060-Z 限公司 广东金湾高景 Gkin-Pur- 38 奥特维 太阳能科技有 硅片分选机 3,346.50 2022-03-09 2202-021-Z 限公司 印度 大尺寸超高速 39 奥特维 RENEWPOWE 4200000804 3,223.30 2022-03-31 串焊机 R 广东金湾高景 Gkin-Pur- 40 奥特维 太阳能科技有 硅片分选机 3,087.00 2021-03-23 2103-019 限公司 滁州捷泰新能 CZJT- 无锡旭 41 源科技有限公 WXATW20 退火炉 3,075.00 2022-03-14 睿 220314-01 司 8-3-3-3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江苏隆基乐叶 LGi-L-Pur- 42 奥特维 光伏科技有限 2107-1410- 设备改造 2,809.20 2021-06-30 公司 A-327-SRM 苏州晟成光伏 SC1678-1- 大尺寸超高速 43 奥特维 2,764.00 2022-02-14 设备有限公司 100001-WG 串焊机 远景动力技术 4800002969 智能装 软包模组 44 (江苏)有限 &480000368 2,712.50 2021-12-08 备公司 5 PACK 线 公司 Jiangsu provincial RS(MLA)JP Construction CHK- 大尺寸超高速 45 奥特维 2,635.77 2021-12-09 Group (Hong WXATW- 串焊机 Kong) Co., 20211130-11 Limited 北京北方华创 智能装 CG20211031 车间自动物流 46 微电子装备有 2,547.60 2021-04-30 备公司 B 系统 限公司 南通通富微电 TFTK20220 47 奥特维 子股份有限公 铝线键合机 2,500.00 2022-03-31 406Y 司 苏州晟成光伏 SC1374- 大尺寸超高速 48 奥特维 2,460.00 2021-02-19 设备有限公司 100002-WG 串焊机 苏州宏瑞达新 3500- 大尺寸超高速 49 奥特维 能源装备有限 2021091500 串焊机、激光 2,318.00 2021-09-15 公司 20 划片机 宿迁阿特斯阳 CSI-SQSE- 50 奥特维 光能源科技有 ATW- 多主栅串焊机 2,304.00 2022-01-28 限公司 20220119 大尺寸超高速 江苏东鋆光伏 JSDJ-ATW- 51 奥特维 串焊机、激光 2,303.00 2021-10-28 科技有限公司 20210924 划片机 大尺寸超高速 苏州腾晖光伏 Talesun2021 52 奥特维 串焊机、激光 2,298.00 2021-04-29 技术有限公司 0429-001 划片机 太普动力新能 智能装 2321000162 软包模组 53 源(常熟)有 2,288.25 2021-11-19 备公司 2 PACK 线 限公司 江苏隆基乐叶 LGiL-Pur- 54 奥特维 光伏科技有限 2106-1701- 多主栅串焊机 2,268.00 2021-06-25 公司 A/327-SRM 英利能源发展 2021LXYL2 大尺寸超高速 55 奥特维 101501- 2,256.00 2021-10-20 (蠡县)有限公司 ATW 串焊机 上海晶澳太阳 CG-001- 大尺寸超高速 56 奥特维 能科技有限公 2022012710 2,223.00 2022-01-27 17 串焊机 司 赣州爱康光电 GAKCM022 大尺寸超高速 57 奥特维 2,172.00 2021-08-30 科技有限公司 18002 串焊机 苏州爱康光电 SAKCM022 大尺寸超高速 58 奥特维 2,136.00 2021-08-10 科技有限公司 18010 串焊机 8-3-3-3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江苏瑞晶太阳 ATW-RJ- 大尺寸超高速 59 奥特维 能科技有限公 2,128.00 2022-02-15 20220215 串焊机 司 31422- 大尺寸超高速 TSEC 211100009/3 60 奥特维 CORPORATIO 串焊机、激光 2,101.25 2021-12-01 1422- N 划片机 211100006 东营颖科光电 DYYK20210 大尺寸超高速 61 奥特维 2,072.00 2021-09-29 科技有限公司 92901 串焊机 杭州民泰进出 MLT- 大尺寸超高速 62 奥特维 口贸易有限公 ATW202201 2,060.88 2022-02-23 29 串焊机 司 张家港市金隆 JYL-ATW- 大尺寸超高速 63 奥特维 裕国际贸易有 2,056.00 2022-01-22 2022012002 串焊机 限公司 安徽天大新能 TDNE-EP- 大尺寸超高速 64 奥特维 2,048.00 2022-03-07 源有限公司 2022-N002 串焊机 青海隆基乐叶 Lgi.X-Pur- 65 奥特维 光伏科技有限 2110-514- 多主栅串焊机 2,016.00 2021-10-16 公司 A/340-SRM 2、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金额 供应商名称 需方 合同编号 采购内容 合同日期 号 (万元)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购 思爱普(中国)有 1 奥特维 SAP 订购单 1 SAP 系统 387.00 2020/12/22 限公司 原材料采购 史陶比尔(杭州) 1 精密机械电子有限 奥特维 4500017582 工业机器人 3,135.68 2021/11/5 公司 史陶比尔(杭州) 2 精密机械电子有限 奥特维 4500023387 工业机器人 2,755.20 2021/11/30 公司 常州四杰机械科技 无锡松 20211011- 3 副室主体 2,572.18 2021/10/11 有限公司 瓷 010YXF 苏州迪泰奇自动化 智能装 4 4500033233 涂胶机 1,152.00 2022/1/7 科技有限公司 备公司 珊华电子科技(上 5 奥特维 4500042016 电机 945.43 2022/2/14 海)有限公司 珊华电子科技(上 6 奥特维 4500038115 电机 936.00 2022/1/25 海)有限公司 8-3-3-3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合同金额 供应商名称 需方 合同编号 采购内容 合同日期 号 (万元) 珊华电子科技(上 7 奥特维 4500041918 电机 936.00 2022/2/13 海)有限公司 珊华电子科技(上 8 奥特维 4500046656 电机 936.00 2022/2/28 海)有限公司 珊华电子科技(上 9 奥特维 4500038107 电机 922.80 2022/1/25 海)有限公司 珊华电子科技(上 10 奥特维 4500041919 电机 922.42 2022/2/13 海)有限公司 东莞市涞恩信息系 11 奥特维 4500021695 红外检测系统 907.58 2021/11/22 统集成有限公司 常州四杰机械科技 无锡松 20220126- 12 副室主体 864.16 2022/1/26 有限公司 瓷 010Y 珊华电子科技(上 13 奥特维 4500049875 电机 860.18 2022/3/11 海)有限公司 常州四杰机械科技 无锡松 20211026- 14 旋片 786.33 2021/10/26 有限公司 瓷 010YXF 深圳市创鑫激光股 15 奥特维 4500044456 激光器 756.00 2022/2/18 份有限公司 常州四杰机械科技 无锡松 20210526- 16 炉盖腔体 750.85 2021/5/28 有限公司 瓷 04ZDW 阿帕奇(北京)光 智能装 17 纤激光技术有限公 4500030362 激光器 699.75 2021/12/23 备公司 司 珊华电子科技(上 18 奥特维 4500048608 电机 692.26 2022/3/8 海)有限公司 珊华电子科技(上 19 奥特维 4500042014 电机 691.20 2022/2/14 海)有限公司 苏州清研精准汽车 智能装 20 4500032685 测试设备 616.40 2022/1/5 科技有限公司 备公司 珊华电子科技(上 21 奥特维 4500029715 电机 589.92 2021/12/22 海)有限公司 珊华电子科技(上 22 奥特维 4500033565 电机 577.44 2022/1/7 海)有限公司 库卡机器人(上 智能装 23 4500031438 工业机器人 572.50 2021/12/29 海)有限公司 备公司 双输出直流电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 无锡松 PO2021102501 24 源柜(一用一 551.00 2021/10/25 有限公司 瓷 1 备) 常州四杰机械科技 无锡松 20211210- 25 旋片 531.75 2021/12/9 有限公司 瓷 010Y 珊华电子科技(上 26 奥特维 4500027705 电机 503.43 2021/12/16 海)有限公司 光科真空科技(泰 无锡松 20211101- 27 下炉室腔体 471.81 2021/11/1 兴)有限公司 瓷 030YXF 无锡瑞晨丰自动化 28 奥特维 4500035679 机械标准件 468.19 2022/1/4 设备有限公司 8-3-3-4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合同金额 供应商名称 需方 合同编号 采购内容 合同日期 号 (万元) 珊华电子科技(上 29 奥特维 4500032892 电机 468.00 2022/1/5 海)有限公司 珊华电子科技(上 30 奥特维 4500032893 电机 468.00 2022/1/5 海)有限公司 珊华电子科技(上 31 奥特维 4500034465 电机 468.00 2022/1/11 海)有限公司 珊华电子科技(上 32 奥特维 4500027707 电机 456.40 2021/12/16 海)有限公司 珊华电子科技(上 33 奥特维 4500033567 电机 449.91 2022/1/7 海)有限公司 无锡环际进出口有 无锡旭 CGDD2202013 34 电机 425.71 2022/2/8 限公司 睿 4 昆山威普特机器人 35 奥特维 4500026674 工业机器人 419.04 2021/12/14 科技有限公司 基恩士(中国)有 36 奥特维 4500042371 机械标准件 418.49 2022/2/14 限公司 珊华电子科技(上 37 奥特维 4500042015 电机 388.53 2022/2/14 海)有限公司 苏州曜影自动化设 无锡旭 CGDD2202002 38 机械标准件 381.10 2022/2/10 备有限公司 睿 0 深圳市创鑫激光股 39 奥特维 4500029410 激光器 378.00 2021/12/22 份有限公司 珊华电子科技(上 40 奥特维 4500033568 电机 375.52 2022/1/7 海)有限公司 珊华电子科技(上 41 奥特维 4500020392 电机 368.92 2021/11/16 海)有限公司 上海固好包装机械 智能装 42 4500031958 输送线 368.00 2021/12/31 有限公司 备公司 阿帕奇(北京)光 43 纤激光技术有限公 奥特维 4500042553 激光器 350.00 2022/2/15 司 常州四杰机械科技 无锡松 20210201- 44 副室腔体 362.79 2021/4/15 有限公司 瓷 HQ004 珊华电子科技(上 45 奥特维 4500023902 电机 345.60 2021/12/2 海)有限公司 无锡博电计算机系 46 奥特维 4500038570 工控机 344.27 2022/1/27 统有限公司 迪森(常州)锅炉 无锡松 20211021- 47 下炉室腔体 314.54 2021/10/21 有限公司 瓷 020YXF 迪森(常州)锅炉 无锡松 20211120- 48 副室主体 314.54 2021/11/20 有限公司 瓷 010YXF 无锡中立电子科技 无锡旭 CGDD2203146 49 机械标准件 313.20 2022/3/30 有限公司 睿 8 珊华电子科技(上 50 奥特维 4500043531 电机 311.04 2022/2/16 海)有限公司 NAPSONCORPOR 6,480(日 51 奥特维 4500039421 检测模组 2022/1/28 ATION 元) 8-3-3-4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序 授信金额 合同名称 编号 受信人 授信银行 授信期限 号 (万元) 北京银行无锡 2020.04.20- 1 综合授信合同 0610379 奥特维 1,000.00 分行 2022.04.19 中国银行无锡 474853283E21 2021.09.17- 2 授信额度协议 奥特维 高新技术产业 10,000.00 081801 2022.08.17 开发区支行 (2021)锡银 广发银行无锡 2021.11.04- 3 授信额度合同 字第 000204 奥特维 25,000.00 分行 2022.09.15 号 510XY202200 招商银行无锡 2022.01.07- 4 授信协议 无锡松瓷 5,000.00 6865 分行 2023.01.06 4、重大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 借款金额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人 借款银行 贷款期限 号 (万元)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1.07.16- 1 奥特维 华夏银行无锡分行 1,500.00 [NJ163310120210015] 2022.7.16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无锡高新技 2021.09.17- 2 奥特维 1,100.00 [474853283D21091701] 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2022.09.16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1.11.9- 3 奥特维 华夏银行无锡分行 1,500.00 [NJ163310120210018] 2022.11.9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2.1.27- 4 [BOCLX-A003(2022)- 奥特维 交通银行无锡分行 1,000.00 2022.12.04 1111]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无锡高新技 2021.12.30- 5 奥特维 2,000.00 [474853283D21122901] 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2022.12.29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无锡松 2022.3.18- 6 兴业银行无锡分行 1,000.00 [11201W422003] 瓷 2023.3.17 5、票据池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票据池合同情况如下: 协议合作 序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票据池主体 履行期限 银行 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兴银锡 兴业银行无 2022.1.4- 1 奥特维 2022 票字 002 号] 锡分行 2023.1.3 8-3-3-4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协议合作 序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票据池主体 履行期限 银行 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兴银锡 兴业银行无 2021.6.23- 2 智能装备公司 2021 票字 047 号] 锡分行 2022.6.22 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兴银锡 兴业银行无 2021.9.1- 3 无锡松瓷 2021 票字 058 号] 锡分行 2022.8.31 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兴银锡 兴业银行无 2021.12.1- 4 无锡旭睿 2021 票字 072 号] 锡分行 2022.11.30 6、银行承兑汇票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情况如下: 序 承兑期限/额 承兑限额 合同名称及编号 申请人 承兑人 号 度使用期限 (万元) 银行承兑合作协议 510X 招商银行股份有 2021.3.5-202 1 奥特维 - Y202100704301 限公司无锡分行 6.3.5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南洋商业银行 及其补充协议 BC20211 2021.10.13-2 2 奥特维 (中国)有限公 3,000.00 01300000003、BC20211 022.9.13 司无锡分行 01300000003-补 1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上海浦东发展银 2022.2.25-20 3 协议书 CD84012022800 奥特维 行股份有限公司 1,790.51 22.8.24 083 无锡分行 7、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被担保债权超过 1,000 万元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序 担保合同名称及 被担保主债 主债权发生 担保 担保方 债务人 债权人 号 编号 权(万元) 期间 方式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上海浦东 供应链 2019.8.8- 连带责 1 ZB840120190000 奥特维 3,000.00 发展银行 公司 2022.8.8 任保证 0096 号 无锡分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2.3.14- 连带责 兴业银行 2 奥特维 无锡松瓷 1,000.00 11200W422025A 2022.12.27 任保证 无锡分行 最高额不可撤销 2022.1.7- 连带责 招商银行 3 担保书 510XY202 奥特维 无锡松瓷 5,000.00 2023.1.6 任保证 无锡分行 200686501 8、重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如下: 序 发包人 合同名称及编号 承包方 合同金额 施工内容 8-3-3-4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号 (万元) 奥特维生产基地建 建筑施工合同 福建省闽南建筑 1 奥特维 17,953.00 设项目土建、安装 (GF-2017-0201) 工程有限公司 及室外工程 建筑施工合同 福建南程建设工 奥特维生产基地建 2 奥特维 3,350.00 (GF-2013-0201) 程有限公司 设项目幕墙工程 奥特维生产基地建 建筑施工合同 苏州美瑞德建筑 3 奥特维 2,443.00 设项目工程技术楼 (GF-2017-0201) 装饰有限公司 室内装饰工程 建筑施工合同 南京华锋电子工 奥特维生产基地建 4 奥特维 1,566.76 (GF-2013-0201) 程有限公司 设项目消防工程 奥特维生产基地建 建筑施工合同 恒隆通信技术有 5 奥特维 1,266.77 设项目厂房空压机 (GF-2013-0201) 限公司 及动力安装工程 奥特维生产基地建 建筑施工合同 江苏璞石建筑装 6 奥特维 1,186.00 设项目厂房综合楼 (GF-2017-0201) 饰工程有限公司 室内装饰工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 潜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重大侵权之债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债务。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已 披露的关联交易外,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2021 年末及 2022 年 3 月末期间,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03.31 2021.12.31 其他应收款 1,475.13 2,123.79 其他应付款 92.41 110.54 8-3-3-4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期 间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而发生,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变化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完成后不存在股本变化的情况。 (二)发行人上市后发生的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 处置及收购兼并行为。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可能导致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化的行 为。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发行人上市公司章程经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后生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总 共修改 2 次。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组织机构 未发生变更。 8-3-3-4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 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7 次董事会,7 次监事会,具体如下: 股东大会 序号 届次 召开时间 1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03.14 董事会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21.10.29 2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21.11.15 3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1.12.04 4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22.02.22 5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2.03.14 6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2.04.14 7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22.04.18 监事会 1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21.10.29 2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1.11.15 3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2021.12.04 4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2022.02.22 5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2.03.14 6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2022.04.14 7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2.04.18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程序、决议内容及决议签署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查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8-3-3-4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 证监会其他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现任核心技术人员 12 名,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及职务 更新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担任职务 1 刘伟 男 发行人研发中心机械主管 2 马红伟 男 发行人研发中心电气主管 3 唐兆吉 男 智能装备公司产品线经理 4 成林星 男 离职 成林星于 2022 年 1 月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技术管理部总监职务,并办理 完成离职手续。根据成林星与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成 林星对其知悉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且应遵守离职后 2 年内竞业限 制义务。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研发项目均处于正常、有序推 进状态,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完整,后备人员充足,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 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工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研发团队总体相对稳定,成林星的离职不会对发行人 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对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该 等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 况 8-3-3-4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 序。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主要系发行人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及新增核心技术人员所致。该等变化 不构成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变化,未对发行 人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现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不少于发行人董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具有担任独立 董事的任职资格,其选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增值税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13%、6%、5% 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7%、5%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2%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20%、25% 其中,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公司名称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奥特维 15% 15% 智能装备公司 25% 25% 供应链公司 25% 25% 光学应用公司 20% 20% 8-3-3-4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名称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无锡松瓷 25% 25% 无锡旭睿 25% 20% 科芯技术 20% - 本所律师认为,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3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 用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享受的部分税收优惠更新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奥特维 2021 年 11 月 30 日,奥特维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 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2132005383,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 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因此,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期间,奥特维减按 15%缴纳企业所得 税。 (2)智能装备公司 2018 年 11 月 28 日,智能装备公司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832001775,有效期为三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智能装备公 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已届满,且智能装备公司未在 2021 年度重新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因此,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期间,智能装备公司 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8-3-3-4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 2021 年,光学应用公司、无锡旭睿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 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 年,光学应用公司、科芯技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 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政府补助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期间,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收到的 5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期间 项目 金额 批准文件 无锡市新吴区人 《关于拨付 2020 年第 27 批科技创新基金(科技发 民政府旺庄街道 展专项)的通知》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科技局、 办事处经济发展 12.5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财政局(锡新科发〔2020〕 办公室 2020 年 89 号) 科技创新基金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 2020 年省科技成 下达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2020 年贷款贴息 200.00 果转化专项资金 及后补助等经费(第二批)的通知》无锡市科学技 术局、无锡市财政局(锡科规〔2020〕263 号) 《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 第五批稳岗扩岗 2021 45.17 通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 以工代训补贴 年 局(锡人社规发〔2016〕4 号) 《关于拨付 2020 年度部省切块商务发展资金的通 2020 年度部省切 5.30 知》无锡市商务局、无锡市财政局(锡商财 块商务发展资金 〔2020〕346 号) 可控衰减的 N 型 多晶硅电池和组 件量产成套关键 《关于拨付 2021 年度第一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 工艺、示范生产 22.13 专项经费的通知》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发发展中心 线以及示范电站 (国科高发财字〔2021〕11 号) 搭建子课题任务 经费 8-3-3-5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无锡市劳动就业 《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 管理中心批量贷 14.49 通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 记专户就业中心 局(锡人社规发〔2016〕4 号) 支付稳岗补贴 2020 年第三、四 《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 季度企业职工岗 51.22 通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 位技能提升培训 局(锡人社规发〔2016〕4 号) 补贴 十三五科技项目 拨付给课题二合 《关于拨付 2021 年度第一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 作单位无锡奥特 24.34 专项经费的通知》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维第三批专项经 (国科高发财字〔2021〕11 号) 费 《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 2021 年无锡高新 20.93 通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 区稳岗资金 局(锡人社规发〔2016〕4 号) 浙江大学“产学 《关于拨付 2021 年度第一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 24.08 研项目”拨款 专项经费的通知》(国科高发财字〔2021〕11 号) 无锡高新区管委 《关于拨付 2021 年度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会-省级普惠金 200.00 的通知》无锡市财政局(锡财金〔2021〕10 号) 融发展专项资金 无锡高新区管委 《关于拨付 2021 年度第一批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 会-转型升级专 75.00 型升级专项资金的通知》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项资金 无锡市财政局(锡工信综合〔2021〕14 号) 《中共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中 共无锡市新吴区委员会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国家高新管委会 区管理委员会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飞 飞凤人才基金人 11.44 凤人才计划”的意见》中共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社人才专项 发区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无锡市新吴区委员会 (锡新委〔2018〕69 号) 2021 年第四批稳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大力开展以 岗扩岗以工代训 11.51 工代训工作的通知》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贴-无锡技师 无锡市财政局(锡人社发〔2020〕59 号) 学院 《关于拨付 2021 年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第五批 2021 年第五批飞 “飞凤人才基金(人社人才专项)”的通知》无锡 凤人才基金人社 6.00 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高 人才专项 新区(新吴区)财政局(锡新人社发〔2021〕21 号) 《关于拨付 2021 年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第五批 2021 年第五批飞 “飞凤人才基金(人社人才专项)”的通知》无锡 凤人才基金人社 18.00 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高 人才专项 新区(新吴区)财政局(锡新人社发〔2021〕21 号) 2021 年无锡市服 《关于拨付 2021 年度无锡市服务业(金融)发展资 务业(金融)发 200.00 金的通知》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无锡市财 展资金 政局(锡金监〔2021〕98 号) 2021 年博士后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新华报业传媒集 站资助和进站资 5.00 团等 100 个单位设立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 助(追加资金) 8-3-3-5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通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苏人社函 〔2020〕374 号) 《关于拨付 2021 年度无锡高新区(新吴区)“飞凤 2021 年”飞凤人 人才基金(组织人才专项)”第六批资金的通知》 才基金(组织人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00 才专项)”第六 中共无锡高新区工委(新吴区委)组织部、无锡高 批资金 新区(新吴区)财政局(锡新人才办〔2021〕23 号) 《关于拨付 2021 年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知识产权 2021 年新吴区知 奖补资金的通知》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市场监管 6.61 识产权专项资金 局、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财政局(锡新市监发 〔2021〕42 号) 《关于拨付 2021 年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第九批” 2021 年第九批飞 飞凤人才基金(人社人才专项)"的通知》无锡高新 44.15 凤人才基金补贴 区(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高新区 (新吴区)财政局(锡新人社发〔2021〕27 号) 《关于做好无锡市企业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补贴发 企业招聘录用高 5.39 放工作的通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 校毕业生补贴 锡市财政局(锡人社发〔2021〕59 号) 《关于拨付 2021 年第十九批科技创新基金(科技发 无锡市新吴区人 展专项)的通知》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科技局、 30.00 民政府补贴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财政局(锡新科发〔2021〕 48 号) 2019 年 11 月培 训补贴暂收款 -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锦荣职业培 31.05 无锡市锦荣职业 训学校签署的《培训协议书》 培训学校 锡山经济技术开 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无锡松瓷机电有 发区经济发展局 160.00 限公司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编号: 本级_项目启动 GWHA20210502 扶持资金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十三届无锡市专利奖获奖 2021 年度无锡市 5.00 项目的通报》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21〕17 专利奖 号) 《关于下达 2021 年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2021 年省双创计 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组织 划第一批专项资 20.00 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金 室(苏财行〔2021〕69 号)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1 年度无锡市区 2021 年太湖人才 “太湖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及人才项目扶持经 150.00 计划项目拨款 费的通知》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锡 科人〔2021〕169 号) 《关于拨付 2021 年度部省切块商务发展资金的通 2021 年度部省切 29.10 知》 无锡市商务局、无锡市财政局(锡商财 2022 块商务发展资金 〔2021〕328 号) 年 1-3 月 《关于拨付 2021 年度部省切块商务发展资金的通 2021 年度部省切 17.24 知》 无锡市商务局、无锡市财政局(锡商财 块商务发展资金 〔2021〕328 号) 8-3-3-5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1 年无锡市科 技创新创业资金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1 年度无锡市科 第二十一批项目 100.00 技创新创业资金第二十一批项目及经费的通知》无 -太湖之光攻关 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锡科财〔2021〕218 号) 专项 本所律师认为,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3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 受的政府补助均符合法律、法规或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具有明确的依据,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及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锡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 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3 月期间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生态环境办公室及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出具 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 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二)质量技术监督及工商合规 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无锡市高新区(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无锡市锡山 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管、工商行政管 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监督 根据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 8-3-3-5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 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土地合规性 根据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在该市范围内不存在因违反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劳动及社会保障管理 根据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 部门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外汇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 反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海关合规性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锡海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发平台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未发生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 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8-3-3-5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已经履行的批准备案情况未发生变更。本所律师认为,相 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办理了必需的备案手续。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293 号),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1)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金额合计为 42,617.39 万元,发行人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前 次募集资金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前次募集资金中不存在用于认购股 份的情况,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不存在差异。 (2)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额为 5,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余额(万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认购日 到期日 收益类型 元) 无锡奥特维科 信达证券股 保本浮动 技股份有限公 2,500 2021.12.3 2022.6.13 份有限公司 收益型 司 无锡奥特维科 信达证券股 保本浮动 技股份有限公 2,500 2021.12.3 2022.6.13 份有限公司 收益型 司 合 计 5,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 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 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8-3-3-5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业务 发展安排及未来发展战略未发生变更。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 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法律风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重大法律风险。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1、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新增涉 案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诉讼及仲裁案件(重大诉讼及仲裁案件),原重大诉讼及 仲裁案件情况更新如下: (1) 奥特维与宁夏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奥特维已收回流拍的 6 台设备,折抵欠款 3,238,088 元,剩余欠款尚未执行完毕。 (2)奥特维与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 年 12 月 22 日,嘉善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奥特 维等 432 位债权人的债权成立,并对债权人表决通过的《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 公司、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昱辉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根据《债权确认表》,奥特维享有 2,374,930.44 元债权; 根据《破产财产首次分配表》,奥特维分配额为 96,965.45 元。 2022 年 1 月 4 日,奥特维收到分配款 96,965.45 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奥特维与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已了结。 (3)奥特维与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 年 10 月 12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书,该院已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裁定受理浙江启鑫破产清算一案,浙江启鑫的债权人应于 2022 年 1 8-3-3-5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月 7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22 年 1 月 21 日,浙江启鑫破产清算案召开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审定奥特维债权金额为 1,767,218.64 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浙江启鑫的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法院尚未 对参与分配的债权作出裁定。 (4)奥特维与镇江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 年 12 月 17 日,奥特维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请求 镇江仁德履行扬中市人民法院(2021)苏 1182 民初 603 号《民事调解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浙江仁德已支付货款 230 万元,剩余款项尚 待支付。 (5)奥特维与君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 年 11 月 7 日,奥特维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 请求君泰创新履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15 民初 876 号《民事判 决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6)智能装备公司与张家港市亿利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 年 11 月 23 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 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双方确认 2020 年 5 月 13 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解除,智能装备公司尚未支付的 73.5 万元不再支付,已交付的 4 套设备不再返 还,亿利机械尚未交付的 11 套设备不再履行;(2)由亿利机械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前一次性向智能装备公司返还货款 200 万元以了结本案;(3)如亿利机械 未按期履行,亿利机械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需另行向智能装备公司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4)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68,395 元,由智能装备公司承担,反诉案件 受理费 5,630 元,由亿利机械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74,025 元,减半收取 37,012.5 元,由亿利机械承担;(5)双方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委 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及 24 日,亿利机械向智能装备公司返还货款 200 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智能装备公司与张家港市亿利机械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已了结。 8-3-3-5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7)供应链公司与扬州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 年 12 月 17 日,供应链公司向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破 产申请书》,请求宣告扬州荣德为破产人,并以破产财产对供应链公司债权进行 清偿。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院尚未对上述破产申请作出裁定。 经核查,上述案件涉诉金额较小,发行人已采取措施积极追回相关款项,且 上述案件均系买卖合同纠纷,不涉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不会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 障碍。 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董事孙新卫存在 1 起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诉讼尚未执行完毕外,发行人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新增的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系由发行人编制,本所律师已审阅《募 集说明书》,并着重审阅《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8-3-3-5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审阅《募集说明书》后确认, 《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已履行了现阶 段所需全部审批、决策和授权程序,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已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证券发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规定,在各重要方面不存在实质影响或给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 质性障碍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 实施。 8-3-3-5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三节 问询回复更新 一、第一次问询回复更新 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和公开资料,葛志勇控制公司 28.20%的股权,李文控制公司 19.20%的股权,二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形成共同控制,该协议有 效期为公司首发上市后 36 个月。 公司本次拟向葛志勇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5.5 亿元,按照发行数量上限测算, 本次发行完成后葛志勇控制比例将增加至 33.47%,李文控制比例下降至 17.80%。 葛志勇用于认购资金来源于借款等自筹资金或自有资金,目前已与出借方签订不 超过 5.5 亿元的《借款合作意向协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葛志勇用于本次认购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具备 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实力;《借款合作意向协议》的签订情况,借款金额、 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和资金来源、争议解决机制等主要约定内容,该协 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并进一步论证葛志勇将来是否存在无法筹措足够资金导致 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2)资金出借方的主要信息,与葛志勇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结合双方协议主要约定内容说明其向葛志勇出借 大额资金的原因和合理性;双方及其关联方就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借款协议以外的 其他利益安排,并充分论述葛志勇以借款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合规性、合理性; (3)结合葛志勇的负债情况及本次认购需要大额借款,充分分析实控人大额负 债对发行人控制权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存在潜在风险;(4)公司共同实 际控制人李文未参与本次认购的背景及原因,并结合本次发行后葛志勇的持股比 例和《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说明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5)结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说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公司实 控人控制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规定;(6)具体说明本次向实控人发行股票 定价的依据、计算过程及公允性。 请发行人提供《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作为附件备查。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3-3-6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回复: (一)葛志勇用于本次认购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 资金实力;《借款合作意向协议》的签订情况,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 还款安排和资金来源、争议解决机制等主要约定内容,该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并进一步论证葛志勇将来是否存在无法筹措足够资金导致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 1、葛志勇用于本次认购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 金实力 (1)葛志勇自有流动资金有限,本次认购的具体资金来源为借款 葛志勇自 2010 年同李文创立公司,其多年创业期间所形成的主要资产即为 所持的公司股权,其通过持股和任职从公司收到的薪酬及分红款,已主要用于向 公司再投资、捐赠、受让公司股权等情形,故其当前自有流动资金较为有限,远 远不足以满足本次认购的资金需求。因此,葛志勇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借 款。 (2)葛志勇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且已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借款意向协 议 1)葛志勇具备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主要是其持有市场价值高、质地较好 的公司股票: A.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葛志勇直接持有公司 21,102,450 股股票, 按照 2022 年 4 月 15 日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及前 120 个交易日收盘 价测算,葛志勇持有公司股票市值分别为 44.49 亿元、42.59 亿元及 45.62 亿元。 B.近年来,公司主要下游行业光伏行业总体处于增长态势,我国光伏设备 凭借较强的性价比优势,在全球市场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力,2020 年,我国光伏设 备产业规模同比大幅增长 40%,总规模超过 280 亿元,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同 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新签订单金额(亿元,含 14.40 42.81 26.67 15.91 增值税) 收入(万元) 62,491.63 204,672.75 114,387.31 75,420.21 8-3-3-6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净利润(万元) 10,147.87 36,736.75 15,532.90 7,276.24 公司订单充足,2022 年 1-3 月新签订单 14.40 亿元(含增值税),同比增 长 84.62%;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手订单 48.94 亿元(含增值税), 同比增长 77.00%。 2)葛志勇已与资金出借方签订了有约束力的《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出借 方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葛志勇已与出借方张虹、王怀前签署《借款合作意向协议》以及《借款合作 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 “《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该等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出借方分别于 2021 年 9 月、12 月两次均提供了 合计超过 5.5 亿元的存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理财产品等资产证明,且根据出 借人确认,该等资金均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自然人 基本情况 资金来源情况 福斯特(603806)控股股东杭州福斯特科 来源于经营和投资积累,包括投资 张虹 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 经营产业项目,以及一级、二级市 华配偶 场投资 深圳世纪致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怀前 来源于其经营所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综上,相比于本次认购资金,葛志勇拥有规模较大、质地较好的资产,具有 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且已与资金出借方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借款合作意向协议》、 明确了认购资金来源,因此,葛志勇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实力。 2、《借款合作意向协议》的签订情况,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还 款安排和资金来源、争议解决机制等主要约定内容,该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2021 年 9 月 24 日,张虹、王怀前与葛志勇签署《借款合作意向协议》,2021 年 11 月 25 日,张虹、王怀前与葛志勇签署《借款合作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 前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事项 协议约定内容 借款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5.5 亿元且不低于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发行股票所需认购资金 利率 收益为年化 9%(单利),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使用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前,经借款方书面申 期限 请,在出借方同意后,借款方有权在使用期限届满后按照意向协议约定的同 8-3-3-6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事项 协议约定内容 等条件续期不超过 12 个月。 担保 无 借款方提供的资金使用期限到期时,出借方将偿还本金及收益;借款方可根 还款安排 据自身资金情况提前归还本金,单次归还本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还款资金 借款方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合规减持自身持有的已解禁上市公司股票以 来源 及获得的上市公司分红款等方式来兑付出借方借款本金及收益。 争议解决 协议双方如因本协议项下事项发生纠纷的,应妥善沟通处理。无法达成一致 机制 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权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张虹、王怀前及葛志勇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系张虹、王怀前及葛志勇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借款合作意向协议》约定,若上市公司定增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同意的,出借方与葛志勇应签署正式借款协议,因此该协议对借款双方亦有法律 约束力。 3、进一步论证葛志勇将来是否存在无法筹措足够资金导致本次发行失败的 风险 (1)如前所述,葛志勇所持公司股票市场价值高、质地较好,因此具有较 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2)本次向葛志勇提供资金的出借方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出借方分别于 2021 年 9 月、12 月两次均提供了合计超过 5.5 亿元的存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或理财产品的证明。其中,本次出借方张虹女士系福斯特(603806)实际控制人 林建华配偶、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福斯特的控股股东)股东。根据福 斯特 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告,林建华、张虹夫妇通过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及林建华直接持股,占福斯特总股本的 61.91%。福斯特系 EVA 太阳能电池 胶膜龙头企业,市值较高。因此,本次资金出借方具备向葛志勇提供本次认购款 的资金实力。 (3)葛志勇已与资金出借方签订了具有约束力的借款协议。根据《借款合 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若上市公司定增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注 册同意的,借款人与葛志勇应签署正式借款协议且借款金额应在不超过人民币 5.5 亿元且不低于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发行股票所需认购资金范围内予以明确, 8-3-3-6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如出借方违反该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向借款方进行赔偿。因此意向协议已对 出借方产生按约出借资金的法律约束力。 综上,葛志勇将来无法筹措足够资金导致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较小。同时, 公司针对该风险,已于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 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二)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葛志勇。尽管葛志勇已与公司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出具了具有履约能力的说明,但仍不排除外部经济 环境、证券市场情况、资金出借方未按协议履行约定且葛志勇无法筹措足够资金 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无法成功实施的风 险。” (二)资金出借方的主要信息,与葛志勇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 同投资关系,结合双方协议主要约定内容说明其向葛志勇出借大额资金的原因 和合理性;双方及其关联方就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借款协议以外的其他利益安排, 并充分论述葛志勇以借款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合规性、合理性 1、资金出借方的主要信息,与葛志勇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 投资关系 本次发行资金出借方为张虹和王怀前,出借方主要信息如下: 张虹,1960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工业会计专业。1977 年 12 月至 1986 年 3 月,任临安化肥厂会计;1986 年 3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杭州市临安区青山 航道工程处财务科长;2008 年 9 月至今,任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2009 年 12 月至今,任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怀前,1983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2009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深圳 天风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今,任深圳世纪致远私募证 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根据张虹及王怀前确认,张虹及王怀前与葛志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借款、 8-3-3-6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同投资关系。 2、结合双方协议主要约定内容说明其向葛志勇出借大额资金的原因和合理 性 根据《借款合作意向协议》相关约定及出借方确认,其向葛志勇出具大额资 金的原因如下: (1)出借方了解光伏行业,看好行业发展前景,且对葛志勇有信任基础; (2)本次借款收益为年化 9%(单利),相当于理财产品中收益较高的品种, 是较好的投资机会; ( 3 ) 葛 志勇 作 为 奥特 维 实 际 控制 人 之 一, 本 次 发 行前 直 接 持有 公 司 21,102,450 股股票,对应股票市值较高,拥有较强的资产实力;且奥特维主要下 游行业光伏行业发展空间大,企业本身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分红 潜力。本次借款有较好的还款保障。 综上,出借方向葛志勇出借大额资金具备合理性。 3、双方及其关联方就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借款协议以外的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确认,《借款合 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就双方借款合作事项签署的唯一协议及唯一约 定,除双方应根据《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另行签署正式借款协 议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关于借款合作事项的约定、合同或协议。 同时经出借方张虹、王怀前及借款方葛志勇确认,双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借 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外的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明债实股、代 持、超额收益分配等抽屉协议。 4、充分论述葛志勇以借款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合规性、合理性 (1)葛志勇以借款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合规性 1)葛志勇以借款方式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符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 根据 Wind 数据,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期间,共有 81 家沪深 A 股上市公司大股东以现金全额认购了该等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不含 8-3-3-6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配套融资,下同),其中 64 家披露的资金来源包 括“自筹”或借款,占总数的 79.01%。如西菱动力(300733.SZ),根据《关于成 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其认购 人魏晓林本次认购资金约 90%以上源于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融资。 其中,亦存在实际控制人(认购人)通过向自然人信用借款参与认购的情况。 如联合光电(300691.SZ),根据《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三次修订稿)披露,其认购人龚俊强的 资金来源包括自然人信用借款,其中向自然人龚俊凯借款 2.5 亿元,无担保;向 自然人刘鸿先借款 1 亿元,无担保,合计占拟募集资金总额的 73.68%。 葛志勇以借款方式参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认购。本次发行前,葛志勇的主 要资产是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因暂不允许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实际控制人 所持的股票进行质押融资,无法以该等资产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融资,葛志勇本 次通过向自然人支付较高资金收益的方式向其进行信用借款。 参考上述情况,葛志勇以借款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符合相关规定。 2)认购资金系出借方的合法自有资金 葛志勇本次借款资金来源均为出借方的合法自有资金,出借方张虹及王怀前 的自有资金均系经营和投资收益积累,其中,张虹的自有资金来源于经营和投资 积累,王怀前的自有资金来源于其经营所得。葛志勇的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 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不存在接受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者其他协议安排 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情形。 因此,综合考虑当前市场实际情况、出借方资金性质,葛志勇以借款认购本 次发行股份具备合规性。 (2)葛志勇以借款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合理性 1)葛志勇全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背景与目的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主要大背景是,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扶持光伏、锂电池、 半导体等战略新兴行业发展,以及下游行业的技术进步与设备进口替代,带来重 8-3-3-6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大市场机遇。基于此,公司启动本次融资,以继续提高研发投入水平,丰富产品 线,优化产品组合,并缓解营运资金需求,增强抗风险能力。 鉴于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投入方向为新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与公司主营业 务相关的战略投资与技术合作,该等投入周期较长,实施效果存在不确定性,葛 志勇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新股,可以较快完成本次融资项 目,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是其支持公司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公司中长期 发展规划的落实,维护公司经营稳定及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葛志勇愿意承担风险以借款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份 葛志勇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看好光伏行业及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并 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愿意承担风险将资金投入 公司的经营发展,与公司利益形成深度绑定,并以此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但本 次认购需一次性支付不超过 5.5 亿元,葛志勇流动资金不足,考虑到其本身具备 充足资产,具有良好的还款能力,其愿意以借款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因此葛志勇通过借款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具备合理性。 (三)结合葛志勇的负债情况及本次认购需要大额借款,充分分析实控人大 额负债对发行人控制权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葛志勇负债情况 根据葛志勇提供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3 月末,葛志勇负有金额在 10 万元以 上的家庭债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负债内容 债务余额 1 房贷 35.32 2、实控人大额负债对发行人控制权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存在潜在风 险 (1)葛志勇本次大额负债的违约风险较小 1)葛志勇本次认购前后持有的股票市值较高 8-3-3-6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葛志勇直接持有公司 21,102,450 股股票,本 次发行拟认购不超过 7,813,609 股股票,按照最高发行数量测算,本次认购前后, 葛志勇持有的公司股票按下列方法测算的市值如下: 本次认购前直接持有股 本次认购后直接持有股 测算方法 票市值(亿元) 票市值(亿元) 按 2022 年 4 月 15 日前 20 个交易 44.49 60.97 日平均收盘价 210.85 元测算 按 2022 年 4 月 15 日前 60 个交易 42.59 58.37 日平均收盘价 201.84 元测算 按 2022 年 4 月 15 日前 120 个交易 45.62 62.51 日平均收盘价 216.16 元测算 根据上表,葛志勇本次借款资金不超过 5.5 亿元,最高拟借款金额占其本次 认购后直接持股股票的市值较低,安全边际高。同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 强的分红能力。 2)对还款风险的测算情况 公司基于葛志勇借款金额及期限、偿还方式、所持股份分红情况、股票减持 等情况的假设对还款风险进行测算。 该测算仅用于分析葛志勇还款资金来源,不代表公司实际的分红计划及葛志 勇实际的减持计划。 A、借款金额及期限 假设葛志勇按照最高发行数量认购股票 7,813,609 股,认购价格需借款 5.5 亿元。 根据《借款合作意向协议》的约定,葛志勇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 经出借方同意后,有权续期不超过 12 个月。因此,假定借款期限按 24 个月进行 测算。 B、偿还方式及金额 根据《借款合作意向协议》的约定,借款到期前,葛志勇以合法合规方式偿 还出借方资本金及收益。 据此假定:葛志勇于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以借款期限 24 个月、单 利 9%测算,合计需偿还本息 6.49 亿元。 8-3-3-6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C、分红情况 经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半年度、2020 年年度每股分别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0.6 元。公司 2021 年收 入、净利润分别同比大幅增长 78.93%、136.51%,截至 2022 年 3 月末在手订单 48.94 亿元(含增值税),业绩增长态势良好,具有较强的分红潜力。 据此假设:葛志勇 2023 年度的分红实施完毕前未减持其直接持有的股份,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分红分别按 1.6 元/股(董事会已审议通过)、 1.6 元/股、1.6 元/股水平估计,累计分红金额 10,129.18 万元。 D、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基于上述假设进行测算,葛志勇除分红款外,需通过减持股票还款 54,770.82 万元。考虑到股票存在波动,减持股价以 2022 年 4 月 15 日前 20 个 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为基数进行测算,并以该基数的 70%、40%等两种股价发生大 幅下跌的情形进行测算,需减持股票数量及其占发行后股份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减持股票数量 占本次发行后的 测算方法 (股) 公司总股本比例 情形 1:按 2022 年 4 月 15 日前 20 个交易日平均 3,129,664 2.94% 收盘价 210.85 元测算 情形 2:按 2022 年 4 月 15 日前 20 个交易日平均 4,470,948 4.20% 收盘价的 70%,即 147.60 元测算 情形 3:按 2022 年 4 月 15 日前 20 个交易日平均 7,824,158 7.35% 收盘价的 40%,即 84.34 元测算 注:减持收益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 20%测算,减持成本按减持收益的 15%测算。 本次发行前,葛志勇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5 月 21 日解除限 售。假如本次发行时间在 2022 年 5 月 21 日之后,则还款日期将在 2024 年 5 月 21 日后。葛志勇首发前股票自解除锁定至还款日的间隔超过 360 天。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规定,葛志勇在连续 90 日内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累计减持股份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如考虑协议减持、询价转让、配售等方式,可减持 数量更多。因此,即使公司股票相对当前股价大幅下跌,相关减持规定导致葛志 勇无法通过减持股份偿还借款的风险均较小。 8-3-3-6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葛志勇本次借款期限较长,偿还安排较灵活,且其有拥有市场价值较 高的资产,因此,其债务还款来源保障程度较高,债务违约风险较小。 (2)葛志勇与李文为一致行动人,葛志勇本次大额负债不会对公司控制权 和经营稳定性的重大影响 根据葛志勇和李文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一致 行动的有效期为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后的第 36 个月 内,且该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或变更,除非协议规定的期限届满。 2021 年 11 月 25 日,葛志勇和李文出具声明,《一致行动协议》期限届满之 日,双方将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将一致行动有效期延长不少于 12 个月。因 此,前述一致行动关系将至少延长至 2024 年 5 月 20 日。 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 7,813,609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葛志勇、李文 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由 47.40%上升为 51.26%,公司的控制权得到进一步巩固。 葛志勇的大额负债不会影响李文持有的公司股份,葛志勇与李文的共同控制 关系可以有效缓冲大额负债对公司控制权的潜在不利影响。 综上,葛志勇本次大额负债违约风险较小,且葛志勇与李文至少到 2024 年 5 月 20 日为一致行动人,因此,葛志勇本次大额负债不会对公司控制权及经营 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潜在风险较低。 (3)公司已披露实际控制人大额负债的潜在风险 针对葛志勇借款认购本次发行并拟主要以减持股票的方式筹集还款资金可 能带来的相关风险,公司已于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 之“四、其他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三)葛志勇主要以减持股票偿还本次发行相关借款的相关风险 葛志勇为偿还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所借款项,除分红之外,将主要通过减持其 所持公司股票来偿还,该等减持行为可能引起股票价格波动甚至价格大幅下跌。 另外,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管制、公司经营状况变化、股票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葛志勇实际减持股票数量少、实际减持价格低等不利情形出现,使得葛志勇 无法通过减持股票获得足额资金以偿还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所借款项,引发大额 8-3-3-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负债违约,继而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经营稳定性、管理层稳定性等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文未参与本次认购的背景及原因,并结合本次 发行后葛志勇的持股比例和《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说明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性的影响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文未参与本次认购的背景及原因 李文未参与本次认购,一方面为了支持葛志勇进一步提高持股比例,另一方 面考虑到葛志勇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战略规划, 提高持股比例将起到良好的激励效果,更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 2、结合本次发行后葛志勇的持股比例和《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说明对 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 7,813,609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葛志勇合计控 制公司 33.47%股份,葛志勇、李文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由 47.40%上升为 51.26%。同时,根据双方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葛志 勇、李文意见发生分歧时,无条件依据葛志勇所持意见,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因此,本次发行后,葛志勇的持股比例提高, 不会改变葛志勇在一致行动人中的主要决策地位,公司的控制权得到进一步巩固。 根据葛志勇和李文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一致 行动的有效期为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后的第三十六 个月内,且该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或变更,除非协议规定的期限届满。本次 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变化没有对两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及《一致行动协议》的履行造 成可预见的不利影响。2021 年 11 月 25 日,葛志勇和李文出具声明,《一致行 动协议》期限届满之日,双方将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将一致行动有效期延长 不少于 12 个月。因此,前述一致行动关系将至少延长至 2024 年 5 月 20 日。 综上,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变化没有改变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且公司实际 控制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得到了延长,因此,将进一步巩固公司控制权,不会 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说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是否履行了相 应程序,公司实控人控制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8-3-3-7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程序 1)公司已履行免于发出要约的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 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 发出要约。 葛志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联股东葛 志勇、李文已回避表决。因此,葛志勇本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且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2)无需编制收购报告书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股份超过 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 购协议之日起 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葛志勇本次免于发出要约适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此无需编制收购报告 书。 2、公司实控人控制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1)本次发行的新股锁定期符合规定 葛志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因此,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限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 2)本次发行前的存量股的锁定期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1)关于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修改背景及相关解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 8-3-3-7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修改情况的汇报:有的意见提出,对于前一时期上市公司收购中,违规增持、“蒙 面收购”(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等不当行为频发的情况,应当在证券法中增加 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规 定:……四是将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 购行为完成后不得转让的期限,由“六个月”延长为“十八个月”。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释义》对《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解释: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后,必然要在一定期间内支配被收购的上 市公司,不会在很短的期限内立即转让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些机 构、个人出于操纵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行情,阻碍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上市公 司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往往在短时间内大量的买进或卖出该股票,假借上市公司 收购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目的。广大的中小股东和其他社会公众不了解大股东 操纵市场的动机,无法把握证券市场的动向,很可能因此遭受损失。从防范操纵 市场、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出发,有必要在一定的期间 内限制收购人转让其所持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强调的是,在限制转让期 内,收购人不但不得转让其新收购的股票,也不得转让其在收购前持有的被收购 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的存量股未额外锁定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第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稳定,本次发行前 24 个月、本次发行以及预计本次 发行后 24 个月(葛志勇、李文承诺一致性行动关系至少延长至 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实际控制权预计不会发生变化。而且,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存量股 份 2020 年 5 月上市时已经承诺锁定 36 个月至 2023 年 5 月 20 日。 第二,公司本次发行的目的是募集资金,尽管葛志勇全额认购会带来持股比 例上升,进而有巩固葛志勇、李文对公司控制权的客观效果,但与新《证券法》 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等所针对的不当收购行为存在 较大差异。公司本次发行遵照《证券法》之“第二章 证券发行”等相关规定,已 经或将要履行内部决策、信息披露、审核、注册等相应程序,不存在利用本次发 8-3-3-7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行操纵公司股价、导致广大中小股东和其他社会公众误解,进而侵犯广大中小股 东和其他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的情形。葛志勇全额认购本次发行新股是其作为公司 的共同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支持,有利于本次融资的项目资金及时足 额到位,有利于促进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落实,维护公司经营稳定及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第三,当前实践中对与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类似情形,通常未执行存量股份锁 定 18 个月。根据 Wind 数据,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共有 81 家沪深 A 股上市公司大股东以现金全额认购了该等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其 中 49 家上市公司与公司本次发行情况类似,涉及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豁免发出要约,除厦门信达、华中数控外,其余 47 家上 市公司均未锁定实际控制人发行前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81 家中的其他 32 家 亦未锁定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前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上述涉及锁定的 案例与公司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公司 实际控制人发行前后持股比例 控制权变动情况 厦门市国资委控制的持股比例 2020 年 9 月存在国有股权划转,控股股 厦门信达 由 29.18%增加至 44.99%。 东存在变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卓尔智能及阎志合计持股比例 2019 年 11 月实际控制人由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数控 由 22.00%上升至 32.18。 变更为阎志 葛志勇、李文合计控制公司股 自公司 IPO 前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 奥特维 份比例由 47.40%上升为 51.26% 制人均为葛志勇、李文,控制权保持稳定 同时,根据 Wind 数据,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共有 22 家 A 股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并由大股东全额现金认购,已由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同意注册,尚未发行,其中 19 家上市公司涉及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十三条第(三)项豁免发出要约,均未锁定实际控制人发行前已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22 家中的其他 3 家亦未锁定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前已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 因此,考虑到公司控制权稳定且本次发行的目的是募集资金,公司实际控制 人本次发行前的存量股份未锁定符合当前市场惯例及监管实践。 综上,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相应程 序,葛志勇本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六)具体说明本次向实控人发行股票定价的依据、计算过程及公允性。 8-3-3-7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本次向实控人发行股票定价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56 条及 57 条规 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 且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前述 规定。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本次向实控人发行股票定价的具体计算过程及其公允性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按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每股 0.6 元(含税) 发放现金红利。因此在计算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时,公司首 先对 2021 年 5 月 18 日至 2021 年 6 月 1 日除权除息前 11 个交易日的成交金额 进行了复权处理,并与 2021 年 6 月 2 日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除权除息后 9 个交 易日的成交金额求和,再按上述公式算出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均价。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复权后的定价区间前 1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区间后 9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其中,复权后的定价区间前 1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复权后的定价区间 前 1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区间前 1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定价区 间前 1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0.6)×定价区间前 1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定 价区间前 1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0.6×定价区间前 1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8-3-3-7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按上述公式得出复权后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为 87.9751 元/股,其 80%为 70.3801 元/股,得出本次定价为 70.39 元/股(按计算结 果向上取整)。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及计算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行价格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具有公允性。 (七)请发行人提供《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作为附件备查 发行人已提交《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作为附件备查。 (八)发行人律师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出借方核查表及其资 产证明、葛志勇核查表; (2)就借款相关事项访谈资金出借方,并取得资金出借方就将来具体出借 的资金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明债实股、代持、超额收益分配等抽屉协议的承诺; (3)查阅葛志勇出具的负债情况及以借款认购本次发行原因的说明、公司 对葛志勇还款资金来源风险测算结果的说明、查阅葛志勇及其配偶提供的个人征 信报告; (4)查阅李文出具的未参与本次认购的说明、葛志勇及李文出具的关于续 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声明; (5)查阅葛志勇出具的本次认购锁定期承诺函,发行人召开的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6)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本次发行定价。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葛志勇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借款,其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 金实力;葛志勇已与出借方签署《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 8-3-3-7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人已说明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和资金来源、争议解决机制等 主要约定内容,前述协议具备法律效力;葛志勇将来无法筹措足够资金导致本次 发行失败的风险较小;发行人已于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葛志勇因无法筹措足够资 金导致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 (2)发行人已说明资金出借方主要信息及其向葛志勇出借大额资金的原因; 资金出借方与葛志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借款、共同投资关系;出借方向葛志 勇出借大额资金具备合理性;双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以外的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明债实股、代持、超额收益分配等抽 屉协议,葛志勇以借款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具备合规性和合理性; (3)葛志勇本次大额负债违约风险较小,且葛志勇与李文至少到 2024 年 5 月 20 日为一致行动人,因此,葛志勇本次大额负债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及经营 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潜在风险较低; (4)发行人已说明李文未参与认购的原因,本次发行将进一步巩固发行人控 制权,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 葛志勇本次认购的股份已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存量股份未 锁定符合当前市场惯例及监管实践,锁定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6)发行人已说明本次发行定价依据及计算过程,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依 据及计算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具 备公允性; (7)发行人已按要求提供《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作为附 件备查。 问题 5、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申报材料: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 4.15 亿 元,主要为理财产品和对无锡松煜的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 2,000 万元,主要为对厦门市富海新材三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 资。 8-3-3-7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是否为财务性 投资;(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 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 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 审核问答》第 5 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1、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5 的规定,财务性投资 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类金融业务指除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以外的机构从事的金 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 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 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2、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类型 金额 理财产品 27,099.39 无锡松煜股权投资 1,670.00 8-3-3-7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类型 金额 欧普泰股权投资 2,335.20 其中,理财产品是对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等理财产品均按期兑付。 截至 2022 年 3 月末,发行人持有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机构 金额(万 到期 收益类 风险 产品类型 起息日 业绩基准 名称 元) 日 型 情况 中国 (江苏)对公结构性 2022/1/2 2022/ 保本浮 1.49%- 2,000.00 低 银行 存款 20221219 5 4/25 动收益 5.3103% 信达 信达麒麟看涨单鲨 2021/12/ 2022/ 保本浮 证券 21120217(193)期 2,500.00 低 2.96%+X 3 6/13 动收益 SUA378 信达 信达麒麟看涨单鲨 2021/12/ 2022/ 保本浮 证券 211202(193)期 2,500.00 低 2.99%+X 3 6/13 动收益 SUA478 兴业 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 2022/ 保本浮 银行 1 号 C 款净值型理财 4,000.00 2022/3/3 R2 3.54% 4/3 动收益 产品 兴业 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 2022/ 保本浮 银行 1 号 C 款净值型理财 1,000.00 2022/3/9 R2 3.54% 4/8 动收益 产品 华泰 华泰证券(华泰聚益 2022/2/2 2022/ 保本浮 证券 22060 号(原油期 1,000.00 低 1.3%-3% 4 4/14 动收益 货)) 兴业 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 2022/3/1 2022/ 保本浮 银行 1 号 C 款净值型理财 4,000.00 R2 3.51% 4 4/14 动收益 产品 兴业 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 2022/3/1 2022/ 保本浮 银行 1 号 C 款净值型理财 4,000.00 R2 3.51% 1 4/11 动收益 产品 兴业 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 2022/3/1 2022/ 保本浮 银行 1 号 C 款净值型理财 3,000.00 R2 3.51% 7 4/17 动收益 产品 兴业 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 2022/3/2 2022/ 保本浮 银行 1 号 C 款净值型理财 3,000.00 R2 3.51% 4 4/24 动收益 产品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9.39 - - - - 合计 27,099.39 - - - - 注:根据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 R1(基本 无风险),R2(低风险),R3(较低风险),R4(中等风险),R5(较高风险),R6 (高风险)。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主要是为了提高临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以现金管理为 目的,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为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具有持有期限短、收益稳定、 8-3-3-7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风险低的特点,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 资范畴。 无锡松煜主要从事 ALD(原子层沉积)设备等光伏电池片设备的设计、研 发、生产与销售,欧普泰主要从事光伏组件端检测设备及缺陷检测 AI 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与公司现有主要产品串焊机产品有较好的协同效应,公司对其进行 参股投资,系围绕光伏设备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公司与其在技术、客户关系等方 面的合作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 投资范畴。 (2)其他权益性投资 公司 2021 年 9 月末财务报表记载的其他权益性投资系公司投资富海新材三 期认缴出资 2,000 万元,占出资份额比例为 3.85%。公司于 2021 年末、2022 年 3 月末已将该笔调整计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科目。 该投资的主要背景,系富海新材三期拟对公司重要零部件供应商进行股权投 资 5,400 万元(目前已完成投资),公司为加深与该供应商的合作关系,保证供 应链安全,认缴富海新材三期出资 2,000 万元。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3 月,公司分别对该供应商采购 18.53 万元、555.59 万元、271.76 万元。 根据富海新材三期《合伙协议》,其主要投资以新材料为主的先进制造行业, 重点包括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集成电路、精细化工等实体产业。对富海 新材三期出资有助于公司获取自身产品所需的新材料方面的前瞻性信息,发现潜 在合作伙伴并与之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 因此,公司的上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系围绕产业链进行的产业投资,符合公 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 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 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的情形 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其 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具体情况 8-3-3-8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 年 6 月 15 日)起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 (1)投资类金融业务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 情形,不存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业务投资的情形。 (2)投资产业基金或并购基金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投资富海新材三期认缴出资 2,000 万元,主要目的是加 深与重要零部件供应商的合作关系,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 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且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因此不属于《科 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3)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 资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拆借资金、对外发 放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4)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 2022 年 3 月末,公司购买的金融 产品主要是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中理财产 品列报,投资明细如下表所示: 风 机构 投入金额 收益 险 业绩基 投资类型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名称 (万元) 类型 情 准 况 2021 年单位 宁波 保本浮动 1.00%、 结构性存款 6,000.00 2021/1/8 2021/7/7 低 银行 收益 3.30% 210027 交通 保本浮动 1.35%、 结构性存款 2,000.00 2021/1/15 2021/2/22 1R 银行 收益 2.65% 1.65%、 南洋 保本浮动 结构性存款 880.00 2021/1/21 2021/7/20 低 3.10%、 银行 收益 3.50% 1.65%、 南洋 保本浮动 结构性存款 120.00 2021/1/22 2021/7/21 低 3.10%、 银行 收益 3.50% 8-3-3-8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风 机构 投入金额 收益 险 业绩基 投资类型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名称 (万元) 类型 情 准 况 中国 保本最低 1.30%、 结构性存款 2,000.00 2021/2/9 2021/3/16 低 银行 收益 3.07% 农业 保本浮动 1.50%、 结构性存款 1,000.00 2021/3/12 2021/6/10 低 银行 收益 3.80%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2.00%- 150.00 2021/3/15 2021/6/15 R2 银行 号 A 款净值 动收益 5.00%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2.00%- 150.00 2021/3/15 2021/6/15 R2 银行 号 A 款净值 动收益 5.00% 型理财产品 江苏 保本浮动 1.40%- 结构性存款 2,000.00 2021/3/19 2021/9/19 低 银行 收益 3.76% 1.50%、 兴业 封闭式结构 保本浮动 15,200.00 2021/4/7 2021/5/7 低 3.23%、 银行 性存款 收益 3.43%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2,000.00 2021/5/7 2021/6/7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1,200.00 2021/5/10 2021/6/10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1.50%、 兴业 封闭式结构 保本浮动 10,000.00 2021/5/10 2021/6/10 低 2.50%、 银行 性存款 收益 2.70% 信达麒麟看 涨单鲨 信达 保本浮动 2.40%- 210517 4,000.00 2021/5/18 2021/11/24 低 证券 收益 5.40% (191)期 SPV078 信达麒麟看 信达 涨单鲨 保本浮动 3.00%- 210517 4,000.00 2021/5/18 2021/11/24 低 证券 收益 6.00% (191)期 SPV278 对公结构性 江苏 存款 2021 年 保本浮动 1.40%- 3,000.00 2021/5/21 2021/8/21 低 银行 第 31 期 3 个 收益 3.76% 月B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2,000.00 2021/6/7 2021/7/8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8-3-3-8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风 机构 投入金额 收益 险 业绩基 投资类型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名称 (万元) 类型 情 准 况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2.00%- 150.00 2021/6/15 2021/9/15 R2 银行 号 A 款净值 动收益 5.00% 型理财产品 1.5%、 兴业 封闭式结构 保本浮动 7,800.00 2021/6/17 2021/7/17 低 3.19%、 银行 性存款 收益 3.29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2,000.00 2021/7/8 2021/8/12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2021 年单位 宁波 保本浮动 1.00%、 结构性存款 4,000.00 2021/7/13 2021/10/12 低 银行 收益 3.40% 211023 1.50%、 兴业 封闭式结构 保本浮动 6,000.00 2021/7/22 2021/8/22 低 3.13%、 银行 性存款 收益 3.30%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1,000.00 2021/8/16 2021/9/16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1.50%、 兴业 封闭式结构 保本浮动 5,000.00 2021/8/27 2021/9/27 低 3.07%、 银行 性存款 收益 3.24% 对公结构性 江苏 存款 2021 年 保本浮动 1.40%、 3,000.00 2021/9/1 2021/10/1 低 银行 第 46 期 1 个 收益 3.31% 月A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1,000.00 2021/9/10 2021/11/10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1,000.00 2021/9/14 2021/10/14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1,500.00 2021/9/23 2021/10/22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1.50%、 兴业 封闭式结构 保本浮动 2,500.00 2021/9/30 2021/10/30 低 3.07%、 银行 性存款 收益 3.24%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2021/10/1 非保本浮 2.00%- 4,000.00 2022/1/12 R2 银行 号 A 款净值 2 动收益 5.00% 型理财产品 8-3-3-8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风 机构 投入金额 收益 险 业绩基 投资类型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名称 (万元) 类型 情 准 况 对公结构性 江苏 存款 2021 年 2021/10/1 保本浮动 1.40%、 3,000.00 2021/11/14 低 银行 第 51 期 1 个 4 收益 3.31% 月A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2021/10/2 非保本浮 2,000.00 2021/12/25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5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4,000.00 2021/11/1 2021/12/1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3,000.00 2021/11/4 2021/12/4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1.50%、 兴业 封闭式结构 保本浮动 1,500.00 2021/11/9 2021/12/9 低 2.50%、 银行 性存款 收益 2.70% 宁波 结构性存款 2021/11/ 保本浮动 1.00%- 3,000.00 2022/2/14 低 银行 211685 产品 12 收益 3.40%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2021/12/ 非保本浮 2022/2/7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4,000.00 3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2021/12/ 非保本浮 2022/2/7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3,000.00 7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2021/12/ 非保本浮 2022/1/22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2,000.00 22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信银理财安 中信 盈象固收稳 2022/1/1 非保本浮 1,000.00 2022/2/14 PR2 未约定 银行 健月开 3 号 0 动收益 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2022/1/1 非保本浮 2022/2/11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5,000.00 1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低 华泰 2022/1/1 保本浮动 1.3%- 聚益第 1,000.00 2022/2/24 风 证券 2 收益 3.2% 22008 号 险 (白银期 8-3-3-8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风 机构 投入金额 收益 险 业绩基 投资类型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名称 (万元) 类型 情 准 况 货)收益凭 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2022/1/1 非保本浮 2022/2/18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3,000.00 8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江苏)对 低 中国 保本浮动 1.49%- 公结构性存 2022/2/9 2022/3/9 风 银行 1,000.00 收益 5.3103% 款 20221219 险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2022/2/9 2022/3/9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4,000.00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信达麒麟看 涨单鲨 信达 2021/12/ 保本浮动 21120217 2500.00 2022/6/13 低 2.96%+X 证券 3 收益 (193)期 SUA378 信达麒麟看 涨单鲨 信达 2021/12/ 保本浮动 211202 2500.00 2022/6/13 低 2.99%+X 证券 3 收益 (193)期 SUA478 兴业 封闭式结构 2022/1/1 保本浮动 1.50%- 2300.00 2022/2/18 低 银行 性存款 8 收益 3.07%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2022/2/1 非保本浮 3,000.00 2022/3/14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4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2022/2/2 非保本浮 3,000.00 2022/3/21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1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2022/2/2 非保本浮 2,000.00 2022/3/24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4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4,000.00 2022/3/3 2022/4/6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非保本浮 1,000.00 2022/3/9 2022/4/8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8-3-3-8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风 机构 投入金额 收益 险 业绩基 投资类型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名称 (万元) 类型 情 准 况 华泰证券 (华泰聚益 低 华泰 2022/2/2 保本浮动 1.3%- 22060 号 1,000.00 2022/4/14 风 证券 4 收益 3.0% (原油期 险 货))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2022/3/1 非保本浮 4,000.00 2022/4/14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4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2022/3/1 非保本浮 4,000.00 2022/4/11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1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2022/3/1 非保本浮 3,000.00 2022/4/17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7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兴银理财金 兴业 雪球稳利 1 2022/3/2 非保本浮 3,000.00 2022/4/24 R2 未约定 银行 号 C 款净值 4 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 人民银 兴业银行金 截至 2022 行7 兴业 雪球添利快 年 3 月末 非保本浮 滚动存取 R1 天通知 银行 线净值型理 余额为 0 动收益 存款利 财产品 万元 率 注 1: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 1 号 C 款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未约定比较基准,自本 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 年 6 月 15 日)起前六个月至 2022 年 3 月末期间,公司购 买该产品实际收益率区间约为 3.07%-3.62%。 注 2:根据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 R1(基 本无风险),R2(低风险),R3(较低风险),R4(中等风险),R5(较高风险),R6(高 风险)或 1R(保守型)、2R(稳健型)、3R(平衡型)、4R(增长型)、5R(进取型)、 6R(激进型)。 根据上表,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 年 6 月 15 日)起前六个月 至 2022 年 3 月末,公司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风险较低,均不属于“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因此不属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 审核问答》中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5)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 形。 8-3-3-8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6)其他已进行的重要投资 除前述已实施投资外,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拟投资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拟投资欧 普泰 1,400 万元。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向欧普泰完成该笔出资。公司向欧普 泰出资,主要原因为欧普泰在光伏组件端检测设备及缺陷检测 AI 领域市场占有 率较高,与公司现有主要产品串焊机产品有较好的协同效应。2020 年、2021 年、 2022 年 1-3 月,公司采购上海欧普泰产品金额分别为 705.31 万元、883.36 万 元、384.96 万元。因此,该投资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 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且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科创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 年 6 月 15 日)起前六个月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实施《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 答》中界定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2、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与财务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其 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 2022 年 3 月末,公司未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财务性投资情形,详见本问题回复之“(一) 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2 年 3 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根据款项性质分类如下表所 示: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 账面价值 往来款 72.82 押金、保证金 1,141.32 8-3-3-8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员工备用金 172.10 社保、公积金(个人) 353.82 合计 1,475.13 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往来款、保证金、押金、员工备用金、应收社保公积 金(个人)等款项,均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 8,641.53 万元均为待抵扣和待 认证进项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范畴。 (4)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2 年 3 月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余额为 536.47 万元,为预付 长期资产构建款,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 情形。 (三)发行人律师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的相关会议文件,了解公司对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议 程序; (2)查阅公司《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20 年度)《无 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报告》(2021 年度)《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 报告》及公司就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 年 6 月 15 日)前六个月起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财务性投资出具的说明,了解发行人主要资产 情况,核查是否存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5 问所规定的 财务性投资; 8-3-3-8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清单、发行人自本次发行相关 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 2022 年 3 月末所购买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 揭示书、理财产品合同、购买及赎回理财产品的凭证等资料及发行人说明,核查 前述理财产品是否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是否属于《科创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4)查阅被投资公司无锡松煜工商登记资料、欧普泰信息披露资料,富海 新材三期对公司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的投资协议,以及发行人关于无锡松煜、欧普 泰、富海新材三期的投资目的,发行人关于被投资企业业务及产品等事项的说明, 核查上述各项投资是否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 (5)查阅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 相关会议文件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信息披露公告文件; (6)查阅公司相关科目明细账,了解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 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是否实施或拟实施《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他权益性投资不 属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界定的财务性投资; (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 年 6 月 15 日)前六个月起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情况; (3)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未持有其他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 投项目是否涉及变相房地产投资情形。 8-3-3-8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持有土地房产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 是否持有土 经营范围 号 称 地或房产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光伏设备 及元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 持有一项工 的加工、制造和销售;通用机械及配件的销售;软件开 业用地,用 1 奥特维 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或 于发行人生 禁止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产基地建设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的研发、制 造、销售和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智能装 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2 否 备公司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 (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供应链管理服务;电气机械、电子产品、计算机、通讯 设备(不含发射装置及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金属材料及制品、五金产品、日用品、橡胶制品、通用 机械、专用设备及其零部件的销售、维修;钢材、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仓储服务;包装服 供应链 3 务;承办海运、陆运、空运的国际运输代理;货运代 否 公司 理;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 询服务(不含投资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 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软件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激光和机器视觉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 术转让;激光和机器视觉应用系统解决方案的设计;激 光和机器视觉应用设备及相关元件、机器人的研发、生 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图形 光学应 4 图像处理算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 否 用公司 转让;图形图像处理系统及专用 IC 芯片、应用软件、辅 助机械、电子、通讯设备及元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 据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无锡松 机电设备的研究、销售;新能源技术研究;光伏技术研 5 否 瓷 究;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电子控制组件的研发、 8-3-3-9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企业名 是否持有土 经营范围 号 称 地或房产 销售;半导体材料及微电子产品的研究、销售及技术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 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 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 无锡旭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 6 否 睿 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太阳能电池工艺设备、半导体工艺设备、工业炉热工设 备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太阳能电池工艺 设备及配件、半导体工艺设备及配件、工业炉热工设备 及配件、电子装备的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的销 无锡松 7 售;太阳能光伏电站及设备的设计安装、技术咨询、技 否 煜 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许可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 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 富海新 8 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否 材三期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光电设备的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机电、通讯、电 9 欧普泰 子及科技管理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 否 询、技术转让。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科芯技 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10 否 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 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计量技术服务(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公司持有一项工业用地用于生产基地建设,将全部用于公司办公、研发、生产等 生产经营活动,未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地产,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 均未持有土地或房产;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均未持有房地产业务相关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存在一项对外转租房屋情形,奥特维 将其承租的位于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 5-22 号厂房部分转租给无锡康博自动化 8-3-3-9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康博”),租赁期限为 2018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 年 11 月修订)》规定,房地产 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 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公司转租的上述 房屋非由公司建设,且规划用途为工交仓储,不属于商品房,转租系为了盘活空 置的部分租赁厂房、并非从事专业房地产出租业务,因此不属于《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 年 11 月修订)》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出具声明,“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公司及各 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业务相关资质,未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不存 在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亦不存在房地产业务相关收入。” 综上,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变相房地产投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具体内容及使用土地房产情况如下: 序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项目用地及房产 号 主要投入方向为研发应用于 N 型晶体硅 光伏电池领域、半导体封装测试领域、 高端智能装备研 不新增用地,拟用 1 锂电池电芯制造领域的高端智能装备, 发及产业化 自有房产设施 以及将该等高端智能装备投入市场实现 产业化 用于公司对外战略投资、技术合作研发 2 科技储备资金 不涉及 等需求 3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不涉及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或房产购置,高端智能装备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拟使用自有房产设施,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变相房地产投资情 形。 (三)发行人律师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8-3-3-9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查询证 明、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声明; (2)查阅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备案证。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本 次募投项目未涉及变相房地产投资情形。 二、第二次问询回复更新 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 根据问询回复,葛志勇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 5.5 亿元资金来源于自然人 张虹、王怀前借款,其中张虹系福斯特(603806.SH)实际控制人林建华的配偶, 王怀前系世纪致远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双方签订了借款意向协议,约定期限为 24 个月并可延期 12 个月,利率为年化 9%(单利),无需提供担保。此外,本 次发行价格为 70.39 元/股,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245.72 元 /股,与本次发行价格差距较大。 请发行人说明:(1)张虹与王怀前二人是否为本次借款的最终出借主体, 二人是否就借款金额存在内部划分安排,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2)结合双 方意向协议的约定内容、葛志勇的资金实力以及公司股价波动情况,进一步论述 张虹、王怀前二人向葛志勇出借大额资金用于其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商业合理性, 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请发行人披露:(1)葛志勇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者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请 出借方承诺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解本次出借资金用途,本次出借资金确实 为借款,并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利息履行相关协议,与借款人及其控制的 关联方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3)请借款方承诺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本次借款资金确实为借款,其本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与出借方不存在代持、补偿、 承诺收益或其他利益安排。 8-3-3-9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按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 10,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张虹与王怀前二人是否为本次借款的最终出借主体,二人是否就借款 金额存在内部划分安排,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张虹及王怀前出具的文件确认,该二人系本次各自借款的最终出借主体; 该二人系朋友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联 关系;该二人本次出借资金合计为不超过人民币 5.5 亿元且不低于中国证监会注 册同意发行股票所需认购资金,其中张虹拟出借 50,000 万元-53,000 万元资金, 王怀前拟出借 2,000 万元-5,000 万元资金,最终各自出借金额由该二人在前述范 围内与葛志勇协商并在签署的正式借款协议中确定;该二人出借的资金来源为经 营、投资等方式积累的自有资金,且已提供合计超过 5.5 亿元的存款、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或理财产品等资产证明,并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其中,根据张虹及其配偶出具的文件确认,张虹本次出借资金属于张虹与其 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张虹向葛志勇提供借款事宜已经张虹配偶同意。 (二)结合双方意向协议的约定内容、葛志勇的资金实力以及公司股价波动 情况,进一步论述张虹、王怀前二人向葛志勇出借大额资金用于其认购本次发行 股份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1、张虹、王怀前本次借款收益因无担保而处于较高水平 根据《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张虹、王怀前本次借款收益为固定收益,其计 算方法:借款收益=张虹及王怀前实际出资金额*9%*(实际用款天数/360)。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 年 4 月 15 日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 LPR 为 3.7%,5 年期以上 LPR 为 4.6%。 本次借款期间处于 1-5 年之间,因本次借款方葛志勇未提供担保,出借方将 承担信用风险,获取相对较高的固定收益(单利年化 9%),具有合理性。 2、葛志勇主要资产当前市场价值较高,出借方承担的实质风险较低 8-3-3-9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葛志勇是奥特维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奥特维主要从事高端智能装备的研发、 设计、生产和销售,其产品应用于光伏、锂电、半导体封测等行业,该等行业发 展空间较大。受益于下游行业特别是光伏行业的稳定发展,以及自身主要产品竞 争力的提升,奥特维当前经营状况较好。根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奥特维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71 亿元, 净利润同比增长 138.63%。 葛志勇的主要资产是其所持奥特维的股票。本次发行前,葛志勇直接持有公 司 21,102,450 股股票。葛志勇本次所借的资金全部用于认购奥特维所发行的股 票,拟认购不超过 7,813,609 股股票。按照本次最高发行量以及 2022 年 4 月 15 日前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测算,本次认购前后,葛志勇持有的公司股票价值 44.49 亿元、60.97 亿元。 因此,尽管股价存在大幅波动的风险,但考虑到奥特维较好的经营状况,以 及葛志勇作为奥特维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其所持股票较高的市场价值,张虹、王 怀前本次借款的本息偿付仍有较高的安全边际,其本次出借资金承担的实质风险 较低。 综上,张虹、王怀前二人向葛志勇出借大额资金可取得较高的固定收益,尽 管葛志勇没有为本次借款直接担保,但考虑到葛志勇是奥特维实际控制人之一的 身份特征,本次发行后其所持股票市值较高,以及奥特维当前经营状况良好等因 素,出借方本次借款承担的实质风险较低,因此,张虹、王怀前二人认为本次向 葛志勇出借大额资金用于其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是较好的投资机会,具备商业合理 性。 经出借方张虹、王怀前及借款方葛志勇确认,本次借款不存在《借款合作意 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外的其他利益安排。 二、发行人披露 (一)葛志勇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 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公司已于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之“二、发行对象及其 与公司的关系”处补充披露如下: 8-3-3-9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四)发行对象资金来源 葛志勇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借款,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 排或者间接使用公司及公司除葛志勇外的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二)请出借方承诺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解本次出借资金用途,本次 出借资金确实为借款,并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利息履行相关协议,与借款 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已于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之“二、发行对象及其 与公司的关系”处补充披露如下: “(四)发行对象资金来源 …… 本次认购资金的出借方张虹、王怀前均承诺:本人了解本次出借资金用途, 即由葛志勇用于认购奥特维发行的股票;本次出借资金确实为借款,本人将按照 《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借款合作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即 期限为 24 个月且经本人同意可延期 12 个月、利息为借款总额年化 9%(单利), 履行相关协议。本人与借款人葛志勇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 安排。本人后续愿意就上述承诺接受相关监管检查,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部分 对应的相关收益归奥特维所有。” (三)请借款方承诺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次借款资金确实为借款,其 本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与出借方不存在代持、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已于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之“二、发行对象及其 与公司的关系”处补充披露如下: “(四)发行对象资金来源 …… 本次发行对象葛志勇承诺:本次借款资金确实为借款,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 联方与出借方不存在代持、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利益安排。本人后续愿意就上 述承诺接受相关监管检查,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部分对应的相关收益归上市公 司所有。” 8-3-3-9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中介机构核查 (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按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 10,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出借方核查表及其资 产证明、葛志勇核查表; (2)就借款相关事项访谈资金出借方,并取得资金出借方就将来具体出借 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明债实股、代持、超额收益分配等抽屉 协议的承诺。取得葛志勇就借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及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等事项 出具的承诺。 (3)取得并查阅资金出借方张虹、王怀前,以及发行对象葛志勇就资金来 源确实属于借款等事项出具的补充承诺。 (4)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文,就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 方向认购对象葛志勇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出具 的承诺。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对象葛志勇资金来源于借款,系借款人张虹、王怀前自有资金。 (2)发行对象葛志勇的资金来源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 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3)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文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 对象葛志勇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4)发行人关于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 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8-3-3-9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5)发行人已提供本次发行涉及的借款方、出借方、相关方出具的相关承 诺作为附件备查。 (以下无正文) 8-3-3-9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四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林 琳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陈 杰 ________________ 杜佳盈 _______________ 8-3-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