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8-1-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2-05-06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二〇二二年五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2年4月30日出具的《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88号)(以下简
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奥特维”、“发行人”、“公司”)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
机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方对审核
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
同,若出现合计数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字体 释义
黑体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修改补充
8-1-3-1
问题一、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下列事项做风险提示:高端智能装备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未来产业化不及预期的风险。
回复:
一、发行人披露
1-1-1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下列事项做风险提示:高端智能装备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未来产业化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已于募集说明书“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三、对本次募投项目
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处补充披露如下:
“(四)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未来产业化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拟通过实施“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研发硼扩散设备、
LPCVD 设备、装片机、金铜线键合机、倒装芯片键合机、叠片机等产品,该等产品
对公司来说均属于新产品,而且主要为核心工艺设备,具体工艺要求与公司现有产
品差别较大。因此,该项目所研发的产品未来产业化过程中存在产品无法突破关键
技术点、样机质量或性能指标未达设计预期、样机在验证过程中未得到客户认可、
新产品推广过程中无法获得足够订单、市场需求已发生重大变化等产业化不及预期
的风险。”
附:保荐机构总体意见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
完整、准确。
8-1-3-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中
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3-3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函回复的全部内容,确
认回复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葛志勇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3-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中
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毕宗奎 傅鹏翔
保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3-5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
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
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