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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特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2022-08-26  

                        股票简称:奥特维                                        股票代码:688516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珠江路 25 号)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二零二二年八月

                                    1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全体董事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葛志勇            李文                殷哲                贾英华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周永秀            刘世挺              李春文              阮春林


_________
  孙新卫
全体监事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陈霞              吕洁                徐中秋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葛志勇            李文                殷哲                 周永秀



_________
  刘汉堂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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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目      录 ..................................................... 7
释    义 ...................................................... 8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9

 一、公司基本情况......................................................................................................................................... 9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9
 三、本次发行概况.......................................................................................................................................11
 四、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4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名称 ...................................................................................................................16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 18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18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9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2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22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22
第四节           公司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4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25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0

 一、备查文件.................................................................................................................................................30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30




                                                                             7
                                    释          义
    本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奥特维/公司/上市公司     指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承销保荐/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   指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指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象发行
公司律师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审计及验资机构           指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定价基准日               指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                 指   68.79 元/股

发行数量                 指   7,704,608 股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发行方案                 指
                              A 股股票发行方案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
缴款通知书               指
                              通知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
《实施细则》             指
                              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8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类别                                      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xi Autowell Technology Co., Ltd.
股票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奥特维

股票代码           688516
注册资本           98,670,000 元
设立日期           2010 年 2 月 1 日
上市日期           2020 年 5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         葛志勇
董事会秘书         周永秀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 25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5502754040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 25 号
邮政编码           21402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wxautowell.com/
电子信箱           investor@wxautowell.com
联系电话           0510-82255998
联系传真           0510-81816158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的研
                   发、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的加工、制造和销售;通用
经营范围           机械及配件的销售;软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国家限定或禁止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1 年 6 月 15 日,奥特维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 年 4 月 26 日奥特维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9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相关决议详见 2021 年 7 月 27 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延长<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暨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拟将本次发行
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上述决议已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至 2023 年 7 月 25 日1 。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2 年 4 月 29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
心审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2 年 6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2022 年 7 月 26 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向上交所报送了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的会后事项申报文件。

     2022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公布了 2022 年半年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向上交所报送了会后事项申报文件。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公司及方正承销保荐已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
象葛志勇先生发出了《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1
  发行人 2021 年 7 月 2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具体事宜的议案》,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即有效期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发行人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上述议案有效期的决议,
将其有效期延长至前次股东大会决议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即有效期至 2023 年 7 月 25 日。

                                                10
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要求其根据《缴款通知书》向
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股款。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 15:00 止,葛志勇先生已将申
购资金全额汇入方正承销保荐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

    2022 年 8 月 22 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立信
中联验字[2022]D-0031 号”《验证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止,
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奥特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购资

金人民币 529,999,984.32 元。2022 年 8 月 22 日,方正承销保荐将扣除保荐承销
费后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2022
年 8 月 22 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
[2022]D-0030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止,奥特维募
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29,999,984.32 元,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承销保荐扣

除 证 券 承 销 及 保 荐 费 人 民 币 4,245,283.02 元 后 , 剩 余 募 集 资 金 人 民 币
525,754,701.30 元汇入奥特维募集资金专户;扣除奥特维自行支付的其他发行费
用(不含税)人民币 1,283,018.8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4,471,682.43
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7,704,608.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516,767,074.43
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增发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

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11
    (二)发行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三)发行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
的有效期内实施。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7,529,478 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
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

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的,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
股票的最终数量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
股票数量为准。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向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提交审核的《无锡奥特
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因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后,发行股票数
量亦相应调整为不超过 7,704,608 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98,670,000 股的
3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
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

相应变化或调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最终为 7,704,608 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
总股本的 30%,亦未超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2]1250 号文规定以及调整后的发行数量上限。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决议公告日(2021

年 6 月 16 日)。
    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70.3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


                                   12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
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向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提交审核的《无锡奥特
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已
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实施完毕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方案实施前的公

司总股本 98,67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红利 157,872,000 元),根据前述调价原则,本次发行价格由 70.39 元/股调整
至 68.79 元/股。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
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
对象葛志勇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文、无锡奥利、无锡奥创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对象葛志勇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文、无锡奥利、无锡奥创在
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
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费用

    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3
529,999,984.32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5,528,301.89 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
资金净额为 524,471,682.43 元,符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3,000.00 万
元的方案。

      (八)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529,999,984.32 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                    30,000.00                 29,000.00
      2             科技储备资金                          15,000.00                 1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                  8,447.17
                   合      计                             54,000.00                 52,447.17


          四、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认购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为 7,704,608 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葛志勇先生。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股份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
                                                                   比例(%)
  1       葛志勇                    7,704,608   529,999,984.32               7.24   36 个月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葛志勇,男,1970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江
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自动控制专业硕士,工程师。1995 年至 2006 年,

历任无锡邮电局工程师、科员,储汇业务局(现无锡邮政储蓄银行)副局长;2006
年至 2009 年,任无锡华信副总经理。2010 年作为主要创始人创立奥特维有限,
并担任奥特维有限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届董事任
期为 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及公司战略规划。



                                                14
     葛志勇先生本次认购数量为 7,704,608 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 36 个月。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葛志勇。葛志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

总经理。

     (四)发行对象最近一年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的安
排

     最近一年,本次发行对象葛志勇除因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领取薪酬外,
和公司无其他重大交易。

     本次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前已是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
易,但本次发行后没有新增关联方。本次发行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和披露程序。除此以外,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
而增加新的关联交易。若未来公司与发行对象产生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依法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相
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
原则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认购对象募集资金来源的说明

     葛志勇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借款,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

排或者间接使用公司及公司除葛志勇外的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本次认购资金的出借方张虹、王怀前均承诺:本人了解本次出借资金用途,
即由葛志勇用于认购奥特维发行的股票;本次出借资金确实为借款,本人将按照
《借款合作意向协议》、《借款合作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借款合作意向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即期限为 24 个月且葛志勇在使用期

限届满前 1 个月前,经葛志勇书面要求,其有权在使用期限届满后按照同等条件
续期 6 个月、经本人同意可再延期 6 个月、利息为借款总额年化 9%(单利),
履行相关协议。本人与借款人葛志勇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


                                   15
排。本人后续愿意就上述承诺接受相关监管检查,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部分对
应的相关收益归奥特维所有。
    本次发行对象葛志勇承诺:本次借款资金确实为借款,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

联方与出借方不存在代持、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利益安排。本人后续愿意就上
述承诺接受相关监管检查,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部分对应的相关收益归上市公
司所有。
    前述违规部分对应的相关收益,是指经监管机构认定的违规持有股票产生的
收益,其计算公式为:违规部分对应收益=违规持有股票数量*(本次发行股票解

除限售首日收盘价-发行价)
    本次发行之日至解除限售首日之间如有送股、转增股票,则按股本变动比例
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中本次发行价格、违规持股股票数量;如有分红,则按现金分
红金额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中本次发行价格。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名称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琨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保荐代表人:侯传凯、陈波
    经办人员:郑兵、杨日盛、姜雄健、吴大军、李天泽、毛思锐、高学良
    联系电话:010-56991802

    传真:010-56991793

    (二)公司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
    住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经办律师:林琳、陈杰、杜佳盈
    联系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16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李金才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333 号万豪大厦 C 座 10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淳琦、李春华、曹宇辰
联系电话:022-23733333

传真:022-23718888




                               17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持有股份占公   持有有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
                                                     司总股本比例   条件股份数量
 1      葛志勇                          21,102,450         21.39%      21,102,450
 2      李文                            18,948,801         19.20%      18,948,801
        无锡华信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
 3                                       8,155,393          8.27%                -
        司
        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4                                       4,500,000          4.56%       4,500,000
        合伙)
 5      朱雄辉                           2,486,660          2.5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易方达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2,372,624          2.40%                -
        型证券投资基金
        无锡奥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7                                       2,220,000          2.25%       2,220,000
        合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易方达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2,132,092          2.16%                -
        型证券投资基金
 9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六组合           1,498,291          1.5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
 10     长城景气进取混合型证券投资       1,219,553          1.24%                -
        基金
                 合计                   64,635,864        65.51%       46,771,251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
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示意如下:

                                                                          单位:股
                                                     持有股份占公   持有有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
                                                     司总股本比例   条件股份数量
 1      葛志勇                          28,807,058        27.08%       28,807,058


                                        18
                                                             持有股份占公       持有有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
                                                             司总股本比例      条件股份数量
 2      李文                                 18,948,801              17.81%        18,948,801
        无锡华信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
 3                                               8,155,393            7.67%                  -
        司
        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4                                               4,500,000            4.23%         4,500,000
        合伙)
 5      朱雄辉                                   2,486,660            2.3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易方达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2,372,624            2.23%                  -
        型证券投资基金
        无锡奥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7                                               2,220,000            2.09%         2,220,000
        合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易方达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2,132,092            2.00%                  -
        型证券投资基金
 9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六组合                   1,498,291            1.4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
 10     长城景气进取混合型证券投资               1,219,553            1.15%                  -
        基金
                 合计                        72,340,472              68.01%        54,475,859
注:本次发行后各股东的持股数量、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
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将增加 7,704,608 股限售流通 A 股,具体股份变动情
况如下(发行前股本结构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股)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46,771,251       47.40          7,704,608        54,475,859         51.21
      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51,898,749       52.60                   -       51,898,749         48.79
      股份
        总计            98,670,000    100.00            7,704,608       106,374,608        100.0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


                                                 19
股东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及总资产规模均会有所提高,公司资产负债
率将有所下降,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进一步提

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公司的财务结构将进一步改善,资本实力
得到增强,为公司后续业务开拓提供良好的保障。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科技储备资金”
和“补充流动资金”三个项目。项目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研发实力和核心技术能力,拓展公司的能力边界,并以此助
推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巩固和提高公司的竞争优势,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
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股东利益。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发行不会影响公司的资产完整以及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的独立性,
公司拥有独立的组织管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系统,并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的能力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本次发行对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
发行后,若公司拟对其进行调整,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除本次发行外,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
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

                                   20
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21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性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
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和中国
证监会的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次发行的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
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
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
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
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

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已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22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

程序。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为其合法的自有及自筹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
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

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3
 第四节 公司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性意见

    公司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相关缴

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已足额缴纳。”




                                  24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25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郑兵




保荐代表人:
                  侯传凯               陈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陈琨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26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
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
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
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发行情
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经办律师:

                           林琳                    陈杰




                           杜佳盈




       负责人:

                           李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年   月   日



                                    27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
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2020]D-0147 号、立信中联审字

[2021]D-0088 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212 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974 号
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
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李金才




    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名:
                                  薛淳琦                 曹宇辰


                                  李春华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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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资机构声明

    本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
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验资机构出具的立信中联验字[2022]D-0030 号、立信中

联验字[2022]D-0031 号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
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
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李金才




    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名:

                                   薛淳琦               曹宇辰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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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2.公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一)公司: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 25 号

电 话:0510-81816658

传 真:0510-81816158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联系电话:010-56991802

传真:010-56991793

(三)查阅时间

股票交易日:9:00~11:3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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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葛志勇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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